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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和《省科技强省建设与“十一五”科学技术发展规划纲要》关于全面推进创新体系和加快区域科技创新服务中心建设的精神,进一步促进区域科技创新服务中心的发展,推动和完善区域创新体系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区域科技创新服务中心是我省区域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为广大中小企业和千家万户的农民提供可转化的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成果,并为之组织配套服务的区域性科技创新服务机构。
第三条省科技行政部门负责对省级区域科技创新服务中心的宏观管理和业务指导。
二、中心的认定
第四条区域科技创新服务中心的主要功能是:围绕区域支柱产业或块状特色经济的发展,为区域内广大中小企业或农户提供技术开发、技术咨询、产品设计、成果推广、人才培训等各类技术服务,以提高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提升区域支柱产业或块状特色经济的技术水平。
第五条组建省级区域科技创新服务中心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中心所服务的区域支柱产业或块状特色经济具有规模大、知名度高的特点,其年产值应占县(市、区)区域工业或农业总产值的10%以上。
(二)中心在组织形式上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已批准为市级区域科技创新服务中心。
(三)中心具备开展科技创新服务相适应的人员结构、设备条件和资金实力,具有较好的技术创新服务能力及服务业绩。
(四)中心主要负责人具有较强的开拓创新和经营管理能力。
(五)中心具有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合理可行的建设方案。
第六条符合条件的市级区域科技创新服务中心可以申请认定为省级区域科技创新服务中心,申报材料经所在县(市、区)和市科技行政部门审核后,报省科技行政部门。
第七条省科技行政部门对各地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组织专家评审和实地考察后,对符合第五条规定条件的中心认定为省级区域科技创新服务中心,由省科技行政部门发文公布,同时增挂生产力促进中心的牌子。
三、中心的运行
第八条省级区域科技创新服务中心应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技术经营服务为主业,以区域内广大中小企业或农户为主要服务对象,以成为区域科技创新服务平台为发展目标,逐步形成专业化、规范化、特色化的技术创新服务模式和盈利模式,实现自身的发展壮大。
第九条省级区域科技创新服务中心应加强与高校、科研院所和大型企业研究开发中心的合作,促进科技要素的组合和人才的集聚,不断提高科技创新服务能力。
第十条省级区域科技创新服务中心应加强科技创新服务条件建设,充分发挥科技网的作用,注重专业服务网站建设,形成稳定的为中小企业或农户服务的信息网络渠道。
第十一条省级区域科技创新服务中心应围绕区域支柱产业或块状特色经济的发展,加强技术需求的调研,主动设计并组织开展关键、共性技术的研究开发,组织重大科技成果的引进和推广。
四、中心的管理
第十二条省科技行政部门设立区域科技创新服务中心专项资金,对认定的省级区域科技创新中心给予一定数额的专项经费补助。补助经费主要用于支持中心的条件建设、开展技术服务活动的补助和服务绩效的奖励。省科技行政部门与省级区域科技创新服务中心签订合同书,明确中心创建目标、主要服务内容及经费支出预算。
第十三条省科技行政部门对省级区域科技创新服务中心牵头申报的区域支柱产业关键、共性技术攻关项目、重大科技成果引进推广项目,经立项审查,符合省科技计划项目立项条件的,给予优先立项和经费支持。
第十四条省科技行政部门建立省级区域科技创新服务中心绩效评价标准和指标体系,对中心实行动态管理和绩效考评。对运行情况好、服务绩效显著的中心优先给予滚动支持,有条件的进一步扶持发展成为区域科技创新服务平台;对运行不佳、服务绩效差的中心提出警告并限期整改,直至撤销省级区域科技创新服务中心(省级生产力促进中心)资格。
第十五条省级区域科技创新服务中心应定期向省科技行政部门报送业务经营情况及相关统计报表。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省科技行政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