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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厅国际合作监管办法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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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厅国际合作监管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积极推进全省国际科技合作(以下简称“国际合作”)工作,不断提高自主创新能力,进一步加快产业结构的调整和升级,根据《省科技强省建设与“十一五”科学技术发展规划纲要》(简称《“十一五”科技发展规划纲要》,下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国际合作项目是指主要由我省的高校、科研院所或企业与国(境)外的高校、科研院所、企业或个人合作开展的项目。该类项目主要分两种:合作研究项目和引进技术消化吸收再创新产业化(以下简称“再创新产业化”)项目。优先支持再创新产业化项目。

合作研究项目是指主要由我省的高校、省部属科研院所或企业与国(境)外的高校、科研院所、企业或个人在自然科学领域合作开展的基础性、前瞻性和具有产业化前景的科学研究项目;再创新产业化项目主要是指从国(境)外相关单位或个人引进的先进装备、技术、成果,并在本省进行消化、吸收和再创新后实现产业化应用的项目。

第三条立项项目资金每年由省财政拨款,省科学技术厅具体负责管理和组织实施。市、县科技局应安排一定比例的经费配套。

第四条立项项目资金应严格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进行管理,按照突出重点、注重效益和专款专用的原则,合理使用。

第二章申报条件

第五条申报合作研究项目的主体应是在省境内、具有相当国际科技合作能力和基础条件的大学、科研院所和企业,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重大、重点类项目符合《“十一五”科技发展规划纲要》确定的重点领域或优先主题;

(二)合作双方已签订合作研发的协议,并在协议中对知识产权分享明确表述;

(三)国(境)外合作方具有明显的研究开发实力与优势;

(四)合作研发的项目水平能达到国际水平或国内领先水平。

第六条申报再创新产业化项目的主体应是在省境内注册的、具有较强的消化吸收再创新和产业化能力、资产质量及经营状况良好的企业法人,鼓励产学研合作。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重大、重点类项目符合《“十一五”科技发展规划纲要》确定的重点领域或优先主题;

(二)装备、技术、成果引进合同或协议的内容详实、职责明确、知识产权明晰;

(三)国(境)外装备、技术提供方具有较强的技术支撑能力;省内引进方有较强的消化吸收再创新能力,合理的消化吸收再创新投入预算与可行的方案;

(四)引进的装备、技术先进,成熟,不属于重复引进,再创新后能形成明显的市场竞争优势和自主知识产权,并对提高区域创新能力产生积极影响。

第三章申报方式和立项程序

第七条项目申报方式按照省科技计划项目申报要求和规定执行。省部属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直属企业可直接向省科技厅申报。其它项目申报实行属地管理,由项目承担单位向所在地科技局申报,由市科技局签署意见后向省科技厅申报。当地科技局对申报单位的资格、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进行审查,对符合申报条件和要求的项目,提出具体推荐意见。市县科技行政部门推荐并承诺予以经费配套的国际合作项目,优先考虑立项。

第八条除按照省科技计划项目申报要求的材料外,还必须包括:

(一)合作研究项目的合作研发协议;再创新产业化项目的装备、技术、成果引进合同或协议等相关材料复印件(外文材料需附中文翻译件),知识产权承诺书;

(二)可行性报告(合作研究项目可行性报告格式与省科技计划项目可行性报告相同,再创新产业化项目可行性报告格式见附件);

(三)再创新产业化项目须提供项目申报企业的资产负债表、消化吸收再创新的投入预算、实施方案。申请事后立项事后补助项目和贷款贴息项目,还须提交项目实施总结报告、经费决算申报书或与银行签订的借贷合同;

第九条由省科技厅从专家库中遴选专家组成评审专家组,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和论证,并对每个项目提出具体的评审意见。合作研究项目主要审查立题意义和必要性,关键技术的创新性(自主知识产权情况),研究方法与技术路线的科学性、合理性,研究目标与考核指标(技术经济指标、应用或产业化前景)的先进性与可行性,经费预算的合理性(含外方投入经费),以及项目负责人组织协调能力与项目组成员结构,产学研结合及多学科交叉情况,预期成果的经济、社会、环境效益和国(境)外合作方在项目中所起的作用等;再创新产业化项目主要审查引进装备、技术的水平,引进的意义及必要性,消化吸收再创新的方案与投入的可行性、再创新的知识产权权属,市场前景等内容。

第四章经费安排

第十条国际合作项目分为重大、重点和面上三类,项目补助方式分为分期拨款、事后补助和贷款贴息三种。合作研究项目以分期拨款为主。再创新产业化项目以事后补助和贷款贴息为主。

第五章项目管理

第十一条由省科学技术厅组织有关专家组成监督检查组对该类项目的阶段性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项目完成后,按照《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暂行)办法》组织验收工作。

第十三条加强对国际合作项目实施结果的统计分析以及绩效评估工作,以提高对该项工作的监督力度和管理水平。

第六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