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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程教育中心监管办法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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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程教育中心监管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现代远程教育管理,促进现代远程教育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现代远程教育校外学习中心(点)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和《中共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扩大县(市)部分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的通知》要求,现对《省现代远程教育校外学习中心管理办法》予以修订。

一、现代远程教育校外学习中心的界定

本办法中所称现代远程教育校外学习中心(以下简称学习中心),是指设立在省境内、面向省开展现代远程教育的教学支持服务和管理的机构。包括经教育部批准开展远程教育试点的高等学校(以下简称举办高校)依托其他教育机构(以下简称依托单位)设立的学习中心,以及经教育部批准提供现代远程教育教学支持服务的社会公共服务体系(以下简称公共服务体系)设立的学习中心。

学习中心的职责是接受举办高校的委托,根据举办高校的统一要求和工作安排,配合举办高校进行招生宣传、生源组织、学生学籍注册、学习支持服务和日常管理等现代远程教育的支持服务与管理。

学习中心在业务上接受举办高校的领导,行政上隶属依托单位的管理,同时接受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二、学习中心的设立条件

(一)资质条件。

1.学习中心的依托单位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资金不少于100万元,具有从事教育服务资格,能独立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学习中心原则上依托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广播电视大学等高等教育机构以及公共服务体系设立。经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实地资质评估后,也可以在办学条件较好的中等职业学校设立。

(二)硬件条件。

1.具有独立的教学支持服务场所(若为租用场地,单次租期不得少于5年),单处教学支持服务场所的面积不少于500平方米,教学服务设施齐备且相对集中,能满足教学服务需要。

2.具有百兆以上局域网条件,并与CHINANET或CERNET等国家公用传输网络连接,至少有10M以上的接入带宽;具有功能和数量符合教学要求的专用服务器,能实现局域网上存储和共享教学信息;凡使用通讯卫星开展远程教育的高校,相关提供支持服务的学习中心,应具备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卫星接收设备。

3.具有符合教学要求的多媒体网络教室,配备联网并符合主流配置的多媒体计算机、视频投影机或大屏幕投影电视、双向视频教学系统、不间断电源等仪器设备。计算机数量达到每5名学生不少于一台,总数量不少于100台。

(三)软件条件。

学习中心的远程教育教学软件应具有以下功能:

1.向学生提供举办高校的教育教学资源,支持学生以多种形式实现有效学习。

2.支持教师和学生通过互联网实现异地交流和互动。

3.对学生学习过程和教师教学过程依规章制度进行监控与管理。

(四)管理条件。

1.有符合从事远程教育教学支持服务要求的专职管理人员、服务人员和技术人员,其中管理人员与学生人数的比例不小于1:200。学习中心负责人应具有大学学历。

2.有规范的教学、教务和学生日常管理制度。

3.符合国家与地方有关安全、消防、卫生等法律规范的要求。

三、学习中心的审批要求

(一)审批程序。

每年3月,省教育厅集中受理学习中心的设立申请。举办高校或公共服务体系在设区市所辖各城区设立学习中心的,其申请材料(见附件1)先报送所在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在其他县(县级市,包括杭州萧山区、余杭区,下同)设立学习中心的,其申请材料先报送所在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对申请材料和实际办学条件进行审核,并将符合学习中心设立条件的申请材料汇总报省教育厅。

每年5月,省教育厅对各地初审的申请材料进行复审,必要时进行实地复查,将审批结果通知有关地方教育行政部门、举办高校或公共服务体系,同时,将予以批准的学习中心报教育部备案,并在省教育厅门户网站上向社会公布。

(二)其他要求。

1.外省(市)举办高校或公共服务体系在我省设立学习中心,原则上每个设区市限设一个。举办高校在同一设区市范围内只能选择依托单位或公共服务体系一种方式设立学习中心。鼓励设立共享型的学习中心。

2.大学根据需求和办学条件,可在每个县(市)设立一个学习中心,但须按程序经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报省教育厅备案。

3.医学类学习中心必须依托医学类院校设立。

四、学习中心的运行要求

(一)严格执行举办高校有关现代远程教育的各项规章制度,依法维护举办高校的知识产权,不得从事远程学历教育以外的各类经营性教学活动,不得发放各类毕业证书或培训资格证书。

(二)不得以网络教育名义招收或变相招收各层次、各类型的全日制高等学历教育学生,不得组织招收各级各类全日制脱产学习的在校学生(含全日制脱产学习的自考学生)同时兼读或套读网络高等学历教育。

(三)不得跨设区市招生,不得下设分支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转移招生录取的职责和权利,严禁委托个人或中介机构招生;不得自行印制招生宣传资料和开展宣传活动,不得以学习中心名义自行进行招生。

(四)严格按照举办高校所在地物价部门核定标准收费,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增加收费项目。

(五)按照国家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要求,制订计算机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制度,配备网络安全设备和软件,安排专人负责计算机网络、闭路电视、广播系统等的信息安全与网络保障。

(六)完善学生档案和教学档案管理,建立学生报名登记表、身份证复印件、学习课程表、考试成绩登记表等文档资料。

(七)凡两年未组织实施支持教学服务活动的学习中心,须重新报批取得支持服务资格。

(八)学习中心承担举办高校现代远程教育的支持服务年限,以签署的协议为准,合作期限到期应自动终止相关招生宣传和生源组织工作,在籍学生完成学业后,即终止支持服务;如要继续协助举办,须重新履行报批手续。

五、学习中心的监管

(一)实行省、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分工负责、共同管理机制。设区市教育局要协调辖区内学习中心的规划布局,指导辖区内学习中心的管理、监督、检查和对违规办学、非法办学的查处,受省教育厅委托对学习中心的检查、评估以及年检工作;县(市、区)教育局负责所辖区域内学习中心的设置条件审核,学习中心日常支持服务工作的管理、监督、检查,以及对违规办学、非法办学的查处,协助省、市教育行政部门对学习中心进行年检评估。

(二)建立公示制度。省教育厅定期在门户网站公布批准设立的学习中心名单,公布经查实的违规办学行为。

(三)实行学习中心年报年检制。每年11月底前,各学习中心根据要求将有关教学支持服务工作年度总结及《省现代远程教育校外学习中心基本情况表》报送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力量对辖区内学习中心进行检查,并于12月底前将检查结果及各学习中心年报材料报省教育厅。省教育厅根据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的检查情况进行抽查。凡检查、抽查不合格的,将扩大该辖区内学习中心的抽查比例和抽查次数。

(四)对各类违法违规办学行为的查处。对未经省教育厅批准而设立的学习中心,当地教育行政部门要责令举办高校或公共服务体系立即停止招生并报省教育厅;省教育厅经审查情况属实,视情节限制其招生、直至取消其在的招生资格,并将处理意见报教育部备案。学习中心在运行过程中,违反本条(一)、(二)、(三)款相关规定的,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视为年检不合格;对查实不合格的学习中心,由省教育厅责令其暂停或取消其支持服务资格,并将处理意见报教育部备案。学习中心被责令停止招生的,学习中心及相关部门应当做好善后工作。

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此前文件中与本办法相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