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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信访救助金监管办法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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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信访救助金监管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信访救助金的使用管理,以经济救助的办法妥善解决信访工作中的特殊信访事项,维护社会稳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信访救助金是县政府批准设立的专门用于信访救助的专项资金,由县财政安排30万元作为启动资金,以后年度在编制部门预算时按上年度经批准使用金额补充安排。帐户设县信访局,实行专户管理、封闭运行、专款专用、滚存使用,当年未使用完的资金结转下年度使用。

第三条信访救助金主要适用的对象和范围

1、对生活困难群众反映的“于法无据、于情合理”,通过实施信访救助,能达到息诉罢访的信访事项;

2、群众反映的信访问题符合政策规定应当及时给予解决,但因责任单位撤销或无法确定或责任单位经济条件无法承担的事项;

3、若信访救助对象符合民政救助条件的,则由信访局代向民政部门提出临时救助申请,由民政部门具体办理;

4、特殊历史遗留问题引起的信访事项或重大活动期间特殊信访事项;

5、其他需要由信访救助金解决的问题。

第四条信访救助基本原则

1、一次性救助原则。对同一案件同一当事人不重复救助。

2、有限救助原则。要严守法律底线,防止救助范围过宽过滥。

3、专款专用原则。信访救助金只能用于信访救助,由信访局根据审批及时支付救助金,并设立专帐核算。

4、信访救助金原则上一个案不超过壹万元。

第五条信访救助金使用管理的基本程序。

1、申请。对于责任主体单位明确的信访事项,由责任主体单位写出信访救助金审批报告,并向县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被救助人的申请、身份证明、家庭生活困难等证明,有赡养人、抚养人和特殊身份的一并提供相关证明,确属紧急救助情形需立即救助的,由责任单位提出特殊申请报告。

责任单位无法确定或责任单位经济条件无法承担等特殊情况的救助,按“属地管理”原则由户籍所在地乡镇政府提出。

2、审查。信访部门受理责任单位或被救助人申请材料后对信访案件事实及生活状况进行核查,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在《县信访救助审批表》上签署初审意见。

3、批准。信访救助金根据资金使用额度实行分段分级审批。1000元以内由信访局提出意见,报分管信访副县长批准,1000元以上报常务副县长、县长批准。

4、支付。信访救助金按程序核准后,原则上由县信访局直接支付给救助对象。在救助金发放时须有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在场,向救助对象告知款项性质,当场办理领款手续和制作息诉罢访笔录等作为财务入帐依据。

第六条县信访局每年向县政府报告一次信访救助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并报县财政局备案。

第七条实行信访救助金专项档案管理。每年将信访救助金使用的相关材料统一整理,并归档备查,同时接受纪检、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第八条信访事项责任单位不按规定申请和使用信访救助金,造成资金流失或在社会造成负面影响的,由县政府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当事人的责任。

第九条本办法由县信访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办法自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