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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教师救助金监管办法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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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教师救助金监管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教师救助基金的统一管理,发挥基金在困难教师救助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和县委、县政府《关于在新的起点上推进教育事业稳定、健康、可持续发展的决定》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教师救助基金宗旨:在严格遵守我国宪法、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前提下,多形式多渠道动员社会力量捐资助教;通过基金运营的增值,资助因病、因伤及其它意外事故导致家庭困难的教师及其直系亲属,解除困难教师的后顾之忧,使其轻装上阵,为教书育人和全县教育事业贡献力量。

第三条教师救助基金长期接受热心教育事业发展的县内外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它组织和个人捐助。中小学教师救助基金所接受的助教捐赠均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基金筹措

第四条由县内外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它组织和个人捐赠的资金组成。首批资金为筹措的捐赠资金300万元以上。

第三章管理机构

第五条成立教师救助基金理事会,为救助基金决策机构,理事长由选举产生,每届理事会理事长任期为三年,期满后可连任。

第六条理事资格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国家公职人员或企事业单位人员;

(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相关法律法规;

(三)热心公益事业,热爱教育事业;

(四)廉洁奉公,办事公道,尽职尽责,遵守本《办法》和理事会的各项规定。

(五)捐资5-20万元者推荐为理事,捐资20-50万元者推荐为常务理事,捐资50万元以上者推荐为副理事长。

第七条理事会产生和罢免

(一)教师救助基金首届理事会

理事长由县委分管教育的领导担任,副理事长由县政府分管教育的领导、教体局局长及首批资金捐赠者担任;理事由县财政局、民政局、审计局、监察局等部门负责人组成。

(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上届理事会、主要捐赠人组成换届领导小组,共同提名下届理事会组成人员候选人,推荐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会。

第八条理事会权利

(一)依据本《办法》起草理事会章程,章程经理事大会通过并报县政府批准后生效,理事会在章程规定的工作范围内开展工作;

(二)依据章程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讨论决定重大业务活动,包括筹资、运营、管理和使用等;

2.审批救助方案及救助对象;

3.审核其他重要事项。

第九条理事会理事长权利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议;

(二)提名理事人选;

(三)检查和落实理事会决议实施情况。

第十条理事会理事权利

(一)听取和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提出救助方案和救助对象;

(二)提议召开理事会,行使表决权;

(三)组织实施基金年度活动计划;

(四)拟定资金筹集、运营、管理和使用计划。

第十一条理事会每年元月开会,必要时召开临时会议,由理事长或由理事长指定的召集人召开。召开理事会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理事会决议应由出席理事会的过半数以上的理事表决同意方能生效。

第十二条教师救助基金理事长、理事及其他所有工作人员属荣誉职务,不领取报酬。

第十三条教师救助基金设立监事若干名,负责对基金管理办法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连任。

第十四条监事会的产生

监察局、财政局、审计局各委派一名监事,主要捐赠人各推荐一名监事,选举产生监事长。

第十五条监事会权利与义务

(一)监事会依照本《办法》和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财务和会计数据,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法规、本《办法》和章程的情况并向理事大会报告;

(二)监事成员可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必要时应当向县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情况;

(三)监事应当遵守有关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本《办法》和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十六条中小学教师救助基金办公室设县教体局,办公室主任由教体局局长兼任。

第四章基金管理和使用

第十七条基金收入来源

(一)募捐;

(二)自然人、法人或其它组织自愿捐赠;

(三)投资运营收益;

(四)其它合法收入。

第十八条教师救助基金理事会组织募捐、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第十九条基金理事会组织募捐时,应当向社会公布募得资金后拟开展的公益活动和资金的使用计划。重大募捐活动应当报业务主管单位备案。基金理事会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资金;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

第二十条捐赠人有权向基金理事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理事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第二十一条基金会应当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数据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以及审计和监察部门的监督。

第五章基金运营

第二十二条理事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二十三条理事会选择本地有信誉且关心热爱教育事业的企业进行运营,签订运营协议,定期了解和掌控基金运营情况,确保增值,运营协议由理事会集体讨论决定。

第二十四条基金每年运营收益,用于救助教师,本次未用完的资金转入本金。

第六章救助对象范围

第二十五条救助对象范围为全县教育系统的在编正式教职工。

第二十六条救助对象主要是发生重大疾病、重大意外伤亡事故导致家庭困难的教师。直系亲属因病、因伤而导致家庭困难的给予教师适当的困难救助。

第二十七条每年救助教师数量约为100名,具体救助细则由县教体局制定,报理事会审定后实施。

第七章救助程序

第二十八条评定程序

由需救助的教师本人书面申请;所在学校和乡级政府先后审核;理事会办公室进行审查,汇总后报理事会审批;张榜及县内媒体公示七天以上。

第二十九条实施时间

(一)原则上每年安排一次,在次年一月份进行;

(二)兑现时间为评定后的次月。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县教师救助基金”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从2011年9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