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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技改补助金监管办法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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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技改补助金监管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鼓励工业企业加大技改投入,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加快产业优化升级,促进全县工业持续、快速发展,确保如期实现工业强县战略目标,根据县委、县政府《关于建设工业强县的工作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工业技改补助专项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是指县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和技术进步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补助资金的使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突出重点、适度集中、扶优扶强、讲求效益。原则上采用评审的办法确定项目和资金额度。

第四条补助资金由县经贸委和县财政局共同监督管理。县经贸委负责项目筛选和推荐,县财政局负责补助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

第二章使用范围和支持方式

第五条补助资金使用范围

(一)县内四大工业主导产业项目及其相关配套项目;

(二)县重点扶持发展的资源深加工、新型建材等新兴产业项目;

(三)争创国家和省级名、优、特、新产品的项目;

(四)发展循环经济项目;

(五)信息化建设项目;

(六)其它技改项目。

补助资金仅限用于企业技改生产设备的优化升级和更新购置,不得用于厂房等基础设施建设。

第六条补助资金采取无偿资助、贷款贴息两种支持方式。

(一)对企业以自有资金为主投资的项目,采取无偿资助的方式。资助标准:按审批项目已购设备额的5%,一般控制在10万元以内。

(二)对企业以银行贷款为主投资的项目,采取贷款贴息的方式。贴息标准:按审批项目应购置设备贷款当年利息总额的5%,一般不超过10万元,每个项目贴息期限不超过1年。

(三)申请补助资金的项目,不得同时以两种方式申请补助资金。

(四)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取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补助资金不再予以支持。

第三章申报条件和申报资料

第七条申报条件。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补助资金使用范围的前提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财务管理与核算制度健全;

(二)上年依法纳税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或上交税金总额比上年增长30%且增加10万元以上的成长型科技企业;

(三)会计信用、资金信用、纳税信用良好;

(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经审批或备案。

第八条申报资料。凡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于每年12月15日前向县经贸委申报,同时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内容填写齐全的《县工业技改补助专项资金申请表》(见附件);

(二)企业法人执照副本及章程(复印件);

(三)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复印件);

(四)项目批准文件或备案登记的有效证明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复印件);

(五)环保部门出具的环保评价意见;

(六)企业近三个月财务报表和上年度以来缴交税款等证明材料;

(七)节能降耗情况;

(八)其他需提供的资料。

第九条申请无偿资助方式支持的,除提供第八条所要求的资料外,还需提供已落实或已投入项目建设的自有资金有效凭证(复印件)。

申请贷款贴息方式支持的,除提供第八条所要求的资料外,还需提供项目贷款合同、项目贷款进帐单及利息支付凭证(复印件并加盖贷款银行公章)。

第四章审批程序和资金拨付

第十条补助资金的申报和审核。县经贸委负责组织补助资金的申报工作,并对申请企业的资格条件及相关资料进行审核。

第十一条建立专家评审制度。县经贸委牵头邀请和组织相关技术、财务、市场等方面的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评审费用由企业自行负责。

第十二条补助资金的审定。由县经贸委牵头,会同县财政局依据专家评审意见确定申报的项目,并将补助资金申请书、专家评审意见等相关材料报送县主攻工业协调领导小组审查并报县政府批准。

申报补助资金项目按照项目的重要性排列顺序。

第十三条补助资金的拨付。补助资金根据项目实施进度,由县财政局凭县政府抄告单拨付。

第十四条企业收到的无偿资助补助资金,计入资本公积,由全体股东共享;收到的项目银行贷款财政贴息资金,冲减财务费用。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建立项目实施情况报告、检查制度。项目建设单位必须在项目完成后的10日内向县经贸委和县财政局报告项目建设情况及资金使用情况。

县经贸委和县财政局在接到报告后的15日内,共同对企业项目建设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核实并将结果汇总后上报县主攻工业协调领导小组。

第十六条项目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追回已拨付的补助资金,并规定在五年内不得申报财政支持项目:

(一)弄虚作假骗取资金的;

(二)违犯本办法擅自改变使用范围的;

(三)截留、挪用补助资金的;

(四)有偷、漏税行为被查处的;

(五)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县主攻工业协调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