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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县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维护公共资源交易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国土资源部关于《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与《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试行)》、《省产权交易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县范围内从事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公共资源交易应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诚信和廉洁高效的原则,做到统一进场交易,统一信息,统一交易规则,统一监管和受理投诉举报,统一建设、管理和使用专家库。
第二章工作职责
第四条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负责全县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重大问题决策、协调和领导工作。
第五条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是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对全县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的指导、协调、综合管理和监督。
第六条县发改委、工信委、教体局、财政局、国资办、国土局、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农业局、林业局、卫生局等行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分工依法对交易活动实施监管,受理投诉举报,依法查处交易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县监察局依法对各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职责履行情况实施监察,及时纠正和查处交易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七条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是本县进行各类公共资源集中交易的服务机构,提供相关的配套服务,负责公共资源交易市场日常管理工作。
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是全县范围内县级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唯一集中交易场所,所有的县级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必须在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不得设立其他交易场所。
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职能: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及本地区有关公共资源交易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为各类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提供设施安全、服务规范的场所;
(二)受理交易法律法规政策咨询,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制定相关进场交易的服务和场内管理办法;建设和完善评标专家抽取系统,对评标专家的出勤和评标活动进行记录;
(三)对进场交易的项目实行交易登记制度,提供招标公告、投标报名、开标及评标的场地服务;
(四)对进入中心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进行跟踪服务,维护正常的交易秩序,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后及时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报告,并协助查处;
(五)及时向县公共资源交易管委会办公室报送交易事项,为实施监督管理提供条件,同时接受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六)协调指导乡镇公共资源交易站开展工作;
(七)建立和完善计算机管理系统和信息网络,各类公共资源招标、拍卖、挂牌、采购等交易公告、公示、信息,实现信息收集、功能,为交易各方主体及驻场部门提供高效的网络化办公系统;
(八)建立和维护公开诚信、公平竞争的中介服务市场秩序,方便对象选择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章交易范围和交易主体
第八条下列属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必须进入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公开交易:
(一)按照有关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工业、林业、交通、水利、房屋和市政工程、信息产业等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设备、材料采购等;
(二)政府采购项目;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和采矿权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包括司法裁定用于债务清偿等需要以拍卖或挂牌方式处置的土地使用权;
(四)探矿权、采矿权的“招、拍、挂”;
(五)采砂权的“招、拍、挂”;
(六)行政事业单位、乡镇、国有集体所有制企业或国有集体所有制控股企业的资产、闲置资产的出让、出租、股权转让;
(七)其他需要政府重点监管的公共权益与服务。包括出租和旅游汽车营运权、城市公交线路营运权、市政设施经营权等权益和城市基础设施养护等服务的交易项目;
(八)其他规定的社会公共资源交易事项。
第九条招标方(出让方)指工程建设单位、采购人和行使或行使公共资源权利的单位及部门。
第十条投标方(竞买方)指响应招标并办理相关手续,经确认在交易活动中具有投标或竞买资格的法人、自然人及其他组织。
第十一条中标方(受让方)指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最终实际中标的法人、自然人及其他组织。
第四章交易程序
第十二条公共资源交易一般采用公开招标、拍卖、挂牌、公开竞价、邀请招标、协议转让等市场公开竞争方式进行交易。所有应进场交易项目的报名受理、资格审查、交易文件、评标委员会组建、开标、评标、挂牌、拍卖、竞价等交易活动必须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按照有关程序和要求进行。
第十三条招标方(出让方)在进行项目交易前应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进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时,应按要求提交相关材料。
第十四条各类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和结果公示都必须在县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及规定媒体;涉及特殊要求按规定须在其他媒体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依法开展信息、收取交易保证金、组织开评标、评标专家抽取、结果公示、交易见证、合同备案、提供政策咨询、维护交易秩序等服务活动。
规范交易保证金的管理。在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设立投标(竞投、拍卖)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统一专用账户,由交易中心代收代退。投标(竞投、拍卖)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交纳的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
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凡在县交易中心交易项目,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全部进入交易中心农民工工资保障金专户上,由交易中心代收代退,交易中心应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相关单位做好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的使用和管理工作。
履约保证金和农民工工资保障金交清后,业主单位方可与中标单位签定合同协议书。
第十六条公共资源项目中标后,中标结果经公示没有异议的,招标方应当向中标方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方,未提供《中标通知书》的,相关部门不予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七条《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交易双方应签订合同。招标单位应在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将合同复印件送至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归档。
第五章交易监督及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县公共资源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公共资源交易过程中的投诉和举报统一进行登记备案,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参与投诉和举报的调查处理,协调处理公共资源交易中产生的争议和纠纷。
第十九条行政监察部门负责对各级各部门贯彻执行有关公共资源交易管理规定的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对交易活动存在下列任何情形的,由行政监察部门和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依规进行查处:
(一)规定应进场而未进场或规避进场交易的;
(二)在交易过程中违反交易程序等有关规定的;
(三)有围标、串标、泄密等行为的;
(四)未按规定交易信息的;
(五)未按规定缴纳保证金的;
(六)违反规定签订交易合同的;
(七)有其他违反规定行为的。
第二十条对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未按规定履行监管职能,有下列情形之一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由行政监察部门依法追究其相应责任:
(一)未按规定落实专人进行监管的;
(二)对管理职责范围内的交易活动不认真监管,存在失管失察情况的;
(三)对各种违法违规交易行为未及时进行调查处理或未及时反馈处理结果的;
(四)对有关公共资源交易的投诉举报未及时进行调查处理或未及时反馈处理结果的;
(五)有其他严重违规行为的。
第二十一条县公共资源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未按规定履行相应职责,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后果的,由行政监察机关依法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二十二条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县公共资源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及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存在失职、渎职及其他严重违法违纪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由相关职能部门或行政监察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与国家或其他上级部门规定不符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