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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区民屋新建监管办法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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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区民屋新建监管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县县城规划区内(以下简称规划区)居(农)民房屋建设行为,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省城市建设管理监察规定》、《中华人共和国房地产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规划区内下列建设行为:

1、规划区内居(农)民自用房新建、改建、扩建、修缮加固行为;

2、规划区内临时建筑建设行为;

3、规划区内因自然灾害及重点工程建设、征地拆迁等特殊情况建设行为及历史遗留建设行为;

4、其他相关建设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规划区为:东至古城溪,西至玉琊溪,南至工干群水库,北至梨温高速公路,约50平方公里。

规划区由建成区、重点控制区组成。建成区是指武安路以北、怀玉二路以南,玉清大道以西、清林路以东区域;重点控制区是指建成区以外、城市规划区以内的范围,含冰溪、岩瑞、六都、文成、横街、四股桥等(乡)镇的部分行政区域。

第四条县政府成立县城市规划区居(农)民建房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县政府办公室、国土、建设、规划、房管、城管、监察等部门及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办公室人员从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抽调,具体协调、指导各职能部门依法、依规做好规划区居(农)民建房管理工作。

第二章审批与实施

第五条规划区居(农)民自用房新建、改建、扩建、修缮加固等行为分别按以下规定审批与实施。

(一)居民

1、新建。禁止居民在规划区内建房。

2、改建。规划建成区外且属危房需改建的,先向房管部门申请危房鉴定,危房达D级的,经审批可原姓名、原址、原面积、原体量改建。审批程序为:申请对象凭危房鉴定书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经国土、规划、建设、城管、房管部门进行现场勘察,无异议的提交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同意后,由申请对象提交四邻意见、承诺书、设计图纸,并按规定交清相关规费后,由建设部门发放《施工通知书》,国土、建设、城管、规划、房管等部门现场放样施工。D级以下的,申请对象凭鉴定书向办公室提出申请,经国土、规划、建设、城管、房管部门进行现场勘察,根据房管危房鉴定部门意见确定修缮加固方案。改建对象工程结束后向办公室提出验收申请,经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验收后,方可使用。

建成区内危房达D级的,居民房屋可申请政府收购,由政府另行安置,不能安置的除外。

3、扩建(加层和斜屋面改造)。先由申请对象向办公室提出申请,经规划、建设、城管部门进行现场勘察,认为确需扩建的,提交领导小组会议研究。研究同意后由申请对象提供四邻意见、承诺书,并由办公室发函给规划、建设部门办理规划和施工手续。工程结束后由居民向办公室提出验收申请,经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验收后,由房管部门凭规划手续办理房产登记。

(二)农民

1、规划区农民新建、改建房屋按下列程序审批与实施

规划区内农民新建、改建房屋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原住宅面积人均低于30㎡分户标准,又确需建房的;

(2)、经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确认属于危房D级又经核实无其他住处的;

(3)、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回原籍落户,没有住宅需新建住宅的。

符合上述条件的对象先向所在地国土所提出申请,经村组初步审核后,由所在地国土所、乡(镇)政府审核,同意后在村民小组公示七天,公示时间同时告知监察部门,并公示举报电话。公示无异议的报经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由申请对象按规定交清规费,由规划部门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由建设部门发给《施工许可证》后方可建设。

新建、改建对象工程结束后向办公室提出验收申请,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验收,无违规的发函国土部门办理土地手续,房管部门凭土地及规划手续办理房产登记。

各行政村必须有经批准的村庄整治规划方可申报农民建房。建成区内不予批准农民建房,确需建房的应在安置区内予以安置,不能安置的除外。

2、扩建

规划区农民扩建(加层及斜屋面改造)按本办法第五条居民扩建办法执行。

第六条规划区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方可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再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第七条居民、农民无论是新建、改建或扩建申请对象均需提供相应的设计图纸,规划部门在申报、勘察、图审中要认真审核、把关,重视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和传统风貌,保证建设风格协调统一。

第八条规划区内临时建设由建设对象向国土部门申请,国土部门审查同意后,由规划部门会同城管部门发给《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再由国土、规划及城管部门放样后施工。

临时建(构)筑必须报经规划、城管部门同意,由国土部门办理临时用地手续后方可使用。使用期限不得超过2年,确需延期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在期满前30日向国土、规划、城管部门申请延期1次,延长期限不超过1年。因城市建设需要或期满日,建设单位应无条件拆除并清理场地。

第九条规划区内因自然灾害、重点工程、征地拆迁等特殊情况需建设及为解决历史遗留问题需建设的,由相关部门提出意见并报领导小组同意后实施。

第三章监督与检查

第十条领导小组负责本办法的制定、实施、监督与检查。

第十一条县国土监察大队和县规划监察大队为本办法实施的具体监督单位。国土监察大队重点监督土地非法交易、非法占用土地、居(农)危房改建、农民建房及临时建设占用土地行为。规划监察大队重点监督居(农)民加层、斜屋面改造的同时,在权限内行使下列职责:

(一)对单位和个人违反城市规划的违法、违章建设行为进行监察;

(二)对城市房地产开发违法、违章行为进行监察;

(三)对工业、农业、服务业等项目建设中违法、违章行为进行监察;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违章建设行为进行监察。

第四章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凡因责任人不履行职责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玩忽职守等,造成违法建筑事实,按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规划区内各乡(镇)要负责做好辖区内非法占地、违法建设的发现、报告、制止和协助查处工作。乡镇长、村居委会主任是控违第一责任人,辖区内国土所所长是职能部门的直接责任人。国土执法大队和规划监察大队是规划区内控制、拆除违法建设第一责任人,国土、城管、建设、房管、规划部门主要领导是控制、拆除违法、违规建设职能部门的主管人员。

第十四条国土、规划、建设、城管等相关部门对应予审批建设而未履行职责的,领导小组将责成其履行,并通报批评;对违反本办法不应审批建设而审批的,依法撤销审批,并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分。各乡(镇)、村(居)委员对辖区内非法占地、违章建设行为知情不报,两个执法大队发现违法、违章行为制止不力的,领导小组将依据《市中心城区违法建筑管理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依法处理。

1、规划区农民未经批准或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房屋。正在建设的,由规划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决定,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由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措施。

2、居民、农民未经批准的新建、改建、扩建行为,由规划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措施清除规划实施影响或补办手续的,限期改正或补办手续。否则,由领导小组组织相关部门或申请法院依法予以拆除,不能拆除的,由规划部门没收实物或违法收入,并处工程造价10%以下罚款。

3、因自然灾害、征地拆迁、重点工程建设或历史遗留问题未经审批或未经领导小组会议同意而违规建设的,由规划部门责令其停建,尚可采取措施清除规划实施影响或补办手续的,限期改正或补办手续。否则,由领导小组组织相关部门或申请法院依法予以拆除,不能拆除的,由规划部门没收实物或违法收入,并处工程造价10%以下罚款。对重点工程建设需拆迁区域强行抢建的违章建筑,拆迁时一律不予补偿。

第十六条县城规划区建房管理工作有关部门与乡镇政府、村(居)委会工作人员在申报、审查、审批和监督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依规从严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若因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划入城市规划区范围的居(农)民新建、改建、扩建、修缮加固按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规划区内确因征用土地而农转非的失地农民按农民身份,异地农民按居民身份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县规划部门、县国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之日起施行。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