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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适应新时期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形势,提高农业生产水平,促进农民增收,认真做好我县绿色食品原料标准化生产基地保护,特制定县绿色食品标准化生产基地保护区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推进我县绿色食品标准化基地建设,提高农业标准化生产水平,加强基地的保护和管理,保障绿色食品原料生产,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保护区位于土塘、鸣山等15个乡镇境内,总面积300000亩。
第三条保护区内及其周边从事与保护区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土塘、鸣山等15个乡镇人民政府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具体负责县绿色食品原料标准化生产基地的保护和管理工作。县农业、土地、城市建设、林业、水利、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主管部门应按职责分工,积极配合各有关镇人民政府做好全县绿色食品原料标准化生产基地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绿色食品原料标准化生产基地实行长期保护。其基地规划应与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县城市总体规划、土塘、鸣山等15乡镇建设规划相衔接。
第六条县绿色食品原料标准化生产基地一经划定,必须加以保护。保护区范围内的绿色食品原料标准化生产基地,除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选地确定无法避让需要征用以及省级以上重点建设项目需要征用外,一律不得占用。
第七条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征用和县绿色食品原料标准化生产基地的,必须在规划定点前征求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各有关镇人民政府意见,并报县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依法办理有关报批手续。
第八条禁止非法侵占或损坏绿色食品原料标准化生产基地的基础设施。依法批准在绿色食品原料基地或周围施工的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保护绿色食品原料基地基础设施整体功能的正常发挥。因施工损坏其正常功能发挥的,建设单位必须限期修复。
第九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绿色食品原料标准化生产基地。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将绿色食品原料标准化生产基地改种其他作物。禁止在绿色食品原料标准化生产基地建坟、采矿、挖沙、取土等行为。
第十条禁止向绿色食品原料标准化生产基地倾倒、堆放和处置废弃物。保护区内不得建设排放“三废”的工业企业,保护区外方圆5公里和上风向20公里范围不得建有污染源企业。已经建设的有污染的项目,应采取措施限期治理;无法治理的,必须予以搬迁。
第十一条县、镇人民政府应扶持绿色食品原料标准化生产基地建设,县财政预算中的农业发展基金要安排一定数量的资金,用于绿色食品原料标准化生产基地的基础设施建设,提高绿色食品原料标准化生产基地的生产能力。
第十二条不得在绿色食品原料标准化生产基地内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和其他化学物品。在绿色食品原料标准化生产基地使用肥料和作为肥料的污泥必须经过无害化处理,并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要求,施用的农家肥必须经过高温发酵。
第十三条建立绿色食品原料标准化生产基地建设保护监督检查制度。县人民政府组织农业、土地、城建、环保、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各有关镇人民政府,定期对绿色食品原料标准化生产基地建设保护情况进行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隐瞒和拒绝。
第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相关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