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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解决村卫生室看病难、管理难等问题,加强村级卫生组织的管理,建立健全村级卫生组织管理的长效机制,进一步促进和谐社会的构建,全面提升村级卫生组织的服务能力,根据国家卫生部《乡村医生考核办法》,省卫生厅《省乡村医生考核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省村卫生室建设标准》,以及《县乡村医生考核工作方案》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县村级卫生组织管理及考核暂行办法。
一、管理及考核目的
村级卫生组织是政府举办的最基层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农村的一般医疗及公共卫生服务任务,按照一村一所进行设置,积极稳妥地推行乡村一体化管理模式,结合省政府民生工程村卫生室卫生服务能力建设要求,逐年加大村卫生室建设投入,整体提升村医的公共卫生服务能力,确保为群众提供安全、有效、便捷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切实缓解农村居民看病难、看病贵问题。村卫生室实行乡村分级管理制度,逐步探索出适合我县县情的管理运行机制。
二、管理及考核对象
(一)已经县卫生局注册,依法取得乡村医生资格证书,并在村级医疗卫生机构执业的乡村医生。
(二)在村级医疗卫生机构执业的执业(助理)医师,执业护士。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管理及考核对象。
1、未实行乡村一体化管理的行政村延缓考核,辖区内村医严格按照均等化公共卫生服务任务的落实进行监管考核;
2、因各种原因终止执业两年或已被除名的;
3、未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的;
4、连续两年未参加乡村医生在岗培训的;
5、正在立案审查或被劳教、判刑的。
三、管理机构
各乡镇成立由乡镇分管领导为组长,村委会主任、卫生院院长、农医所负责人为副组长,辖区内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村民代表为成员的监管领导小组,负责村卫生室的监管及考核。乡、村领导及各类代表履行对村卫生室村医的职业道德、医德医风、药品价格、收费标准等的监管职能;村委会主任为村卫生室行政管理负责人,乡镇卫生院履行对村医的业务知识培训指导,合理用药、诊疗规范的监管。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制定村级卫生组织及村医的考核方案,开展工作督查,及时管理及考核信息,按照考核结果下拨村医补助及公共卫生工作经费。建立健全管理运行机制,各乡镇要在1月20日前将监管领导小组名单报县卫生局办公室。
四、考核内容
村级卫生组织的村医年度考核包括业务考评和职业道德评定两个方面内容。
(一)业务考核
业务考核在乡镇监管领导小组组织下主要由乡镇卫生院完成,县卫生局组织抽查,核实考核结果及评分,下发考核情况通报,具体考核要求按《县乡村医生考核工作方案》(都卫字〔2009〕205号)执行,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公共卫生任务完成情况、一般医疗服务(常见病和多见病的一般诊治、转诊服务)开展情况及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工作内容等。
2、业务水平。从事公共卫生、传染病报告、计划免疫工作和一般医疗服务所具备的知识和技能情况。
3、学习培训情况。参加医学培训、在岗医学学历教育等情况。
4、服务规范情况。各项医疗规范、操作规程执行情况、新农合门诊服务情况。
(二)职业道德考核
职业道德考核由乡镇监管领导小组完成,主要包括执业道德、遵纪守法、医患关系、依法执业、医德医风等情况。
五、管理及考核方式和程序
(一)乡镇监管领导小组组长负责召集领导小组成员对村卫生室进行考核,考核时间为每半年一次,考核步骤、方法和主要内容严格按照文件执行。
(二)考核责任划分。乡镇政府负责辖区内村卫生室村医的考核,并适时召开工作会,研究和部署考核事宜。乡镇卫生院院长负责考核日程安排,对照方案,突出重点,制定具体考核办法,严把村卫生室管理的业务考核关口,以及各种规范的落实情况。村委会主任负责召集当地群众代表,参与对村卫生室的考核,并对村医职业道德进行综合评定,广泛听取群众意见。
(三)细化考核内容。对村卫生室的服务项目进行重点核查,服务态度、收费项目、新农合门诊诊疗费用核报以及各种医疗规范等为主要考核指标。
(四)对考核不合格的村医,严格按照《县乡村医生考核工作方案》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考核结果的应用
(一)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业务考评和职业道德评定两方面均为合格者,考评结果定为合格。任何一方面不合格者,考评结果定为不合格(其中:业务考评分值70分以上为合格,70分以下为不合格;职业道德评定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两个等级)。县卫生局应当将考核结果记入《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中的“考核记录”栏,考核结果作为乡村医生公共卫生服务补助的发放依据。
(二)综合评定考核结果由乡镇监管领导小组报县卫生局。检查发现有药价过高、村医不出诊、服务项目不公示、医德医风差、群众反映强烈的村医,视为不合格村医,县卫生局应严格执行《县乡村医生考核工作方案》有关规定,注销其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并收回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三)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考核结果为不合格。
1、以不正当手段通过考核的;
2、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执业考核,或扰乱考核秩序的;
3、暂缓考核后仍不按时参加考核的;
4、在考核年度期间发生的医疗事故中负有完全或主要责任的;
5、未经县卫生局批准,擅自在注册地点以外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进行执业活动的;
6、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时不服从上级卫生部门调遣的;
7、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书,伪造、隐匿或擅自销毁医疗文书,参与虚假医疗广告宣传和药品医疗器械促销的;
8、故意泄露患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造成严重后果的;
9、伪造病历、处方等套取新农合资金的;
10、不履行职责,导致传染病流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