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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公路管治办法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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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公路管治办法

第一条 为完善和规范我县农村公路管理与养护工作,巩固农村公路建设成果,促进我县农村社会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国务院办公厅《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省路政管理办法》和《省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主要目标:建立健全适应我县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要求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和运行机制,实现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正常化和规范化,保障农村公路安全畅通。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县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公路。

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是指省、市、县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县道、乡道和村道。包括路基、路面、水沟、边坡、公路用地、桥梁、涵洞、渡口及其它辅助建筑物。

县道是指连接县城与乡镇及原建制为乡镇的公路。

乡道是指连接乡镇政府与行政村的公路,以及不属于县道的乡镇与乡镇之间,乡镇与外部连接的公路。

村道是指不属于县、乡道的连接行政村和主要居民点,主要为农村生产和农民生活服务的公路。

第四条 农村公路管理和养护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因地制宜、多方筹资、管养并重、保障畅通的原则。

第二章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全县农村公路管理和养护的指导、监督。负责编制下达农村公路养护工程建议计划,监督县农村公路养护中心的管理养护工作,核查养护质量,组织协调乡镇人民政府做好农村公路及其设施的保护工作。

县交通运输局农村公路养护中心承担县道的管理养护工作,拟订县道养护建议,组织县道日常养护与养护工程的招投标和发包工作,对养护质量进行检查验收;审核并负责指导、监督乡、村道路养护计划的执行情况,对乡、村道路养护质量进行检查验收。县交通运输局路政大队负责县道的路政管理和路产路权保护,指导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做好乡、村道路的路政管理和路产路权保护工作。

县财政、国土、林业和公安交警等相关部门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农村公路管理和养护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要成立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机构,负责乡、村道路日常管理养护工作。编报乡、村公路管理养护年度计划,并按照交通运输部门核准的计划组织实施;协助县交道运输局做好本行政区域内乡、村公路产路权保护工作;并做好辖区内县道管理养护工作。

村民委员会负责做好村道的日常管理养护工作,配合和支持县、乡道的养护及路政管理工作,制订村民护路公约,教育广大村民爱路、护路,树立良好的路风;在养护资金不足的情况下,通过捐赠、村民“一事一议”、投工投劳等多种方式筹措村道日常养护及维修资金;依法做好农村公路养护的其它工作。

第七条县交通运输局农村公路养护中心应当参照本办法制订全县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细则,坚持每季一考评,全年一考核。对存在的隐患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及时向乡镇政府通报考评和考核结果。

第八条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纳入县政府对各乡镇政府年度工作目标责任考核。

第三章管理和养护

第九条农村公路建设、改造工程完工验收后,根据本办法第五条和第六条的规定,由所属主管部门明确和落实养护管理单位,及时组织管养。

第十条农村公路养护工作分为日常养护和养护工程。

(一)日常养护包括路基、路面、桥涵的小修和保养。其主要工作是路面保洁,路肩、边坡培修,沿线设施维护,绿化修剪,涵洞清淤,路面损坏处理等。

(二)养护工程包括路基、路面、桥涵的中修和大修。其主要工作是水泥砼路面改善及大中修工程,水毁修复、危桥改造建设工程等。

第十一条 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实行管养分离、合同管理的办法,逐步建立市场化运作养护机制。具备市场化运作条件的养护工程应通过招投标方式择优选择养护单位或者养护人员。不具备市场化运作条件的养护工程,应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委托养护企业、个人(农户)分段承包等灵活多样的养护办法。

农村公路养护人员应当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第十二条 农村公路养护人员进行养护作业时,必须按有关规定穿着安全标志服;利用车辆进行养护作业时,应当在作业车辆上设置明显的作业标志;当影响过往车辆正常通行时,必须在作业区间或施工路段两端设置明显施工标志警示牌。

第十三条 农村公路绿化工作,由乡镇人民政府和县交通运输局按照管理职责和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组织实施。农村公路用地范围内的树木不得任意砍伐,确需更新的,应先经县交通运输局同意,报批后及时更新补种。

第四章资金来源和财务管理

第十四条 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分为日常养护资金和养护工程资金。坚持多渠道筹集资金,加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建立国家扶持引导、地方主体投资、群众捐资投劳相结合的多渠道、多形式的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筹集体制。

第十五条 农村公路日常养护资金由县政府列入财政预算,并逐年加大投入。

一般县道日常养护资金每年每公里不低于4000元。乡道日常养护资金每年每公里不低于2000元。村道日常养护资金每年每公里不低于500元。

第十六条 农村公路养护工程资金,除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下拨的专项补助外,不足部分由县、乡两级人民政府负责筹集。县交通运输局根据养护工程费用总规模,有计划、有步骤地安排路面改善、大中修工程、危桥改造工程等。

第十七条 一般县道管理养护资金和农村公路养护工程资金统一实行专户管理,县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统筹安排,专款专用。乡、村道路日常养护资金,由乡镇人民政府设立养护资金专户进行管理,专款专用。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年度有节余时自然结转下一年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

第五章路政管理

第十八条 农村公路实行建筑控制区管理,公路两侧边沟外缘:县道15米、乡道1O米,村道5米为建筑控制范围。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外,禁止在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修建永久性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规划和新建开发区、产业集中区、集贸市场等应当在公路一侧进行。对跨越、穿越、占用农村公路及农村公路用地的,应经县交通运输局批准,并依照《公路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赔(补)偿。

第十九条 禁止在农村公路上实施下列损毁公路或影响通行的行为:

(一)侵占公路、公路边沟、公路用地、公路路堤边坡;

(二)擅自开设交叉道口、人行路口及砍伐行道树;

(三)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建造新的违章建筑;

(四)堆放杂物、违章作业、挖沟引水;

(五)摆摊设点、马路市场等。

第二十条 县交通运输局路政大队负责全县区域内县道的路政管理工作;乡镇负责乡道、村道的路产路权保护,并接受县交通运输局路政大队的指导,保护路产路权不受侵占和破坏。

第二十一条 农村公路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或者擅自占用农村公路及附属设施;不得干涉正常的养护施工作业。对违反规定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县道、乡道的路政管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省公路路政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村道参照执行。

第二十二条 县交运输通局和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大对《公路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提高公路沿线群众的爱路护路意识,要建立健全路政巡查制度,完善路产档案和路政案件档案,及时制止擅自占用公路、破坏公路和公路附属设施的违法行为,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县路政大队要加强路政执法培训,不定期地与公安交警、国土和林业等部门和乡镇联合开展路政集中执法活动,重点整治超限车辆运输、违法建筑、占用挖掘农村公路等违法行为,保障农村公路的安全畅通及长效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