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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村民兴办公益事业一事一议筹资筹劳(以下简称筹资筹劳),减轻农民负担,保护农户合法权益,维护农村社会稳定,根据农业部《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和省委、省政府文件规定,结合本县农村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筹资筹劳项目范围
(一)村内农田水利基本建设、修建村内道路、桥梁、植树造林、农业综合开发有关的土地治理项目、村民认为需要兴办的集体生产生活等其它公益事业项目。
(二)相邻或几个村共同受益的公益事业,应按照“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先以村级组织为基础议事,涉及的村所有议事通过后,报经县减负办审核同意,可纳入筹资筹劳范围。
(三)农村电网改造、学校房屋维修、五保户供养、村级干部工资、牲畜防疫、水利工程水费、抗旱排涝电费等有明确经费渠道和收费项目的,不属于议事范围;村级债务、企业亏损、村务管理等,不得纳入议事范围。
二、筹资筹劳认定对象
(一)筹资对象为本村户籍在册人口或所议事项受益人口;筹劳对象为本村(男18-60周岁,女18-55周岁)男女劳动力。
(二)五保户、现役军人不承担筹资筹劳任务;退出现役的伤残军人、在校就读学生、孕妇或者分娩未满一年的妇女不承担筹劳任务。
(三)对因恶性疾病、严重伤残而丧失劳动能力的生活特困户,由当事人提出申请,经符合规定的民主程序讨论通过,可以对其筹资筹劳予以减免。
三、筹资筹劳限额标准
(一)根据发文件规定,筹资或筹劳由农民自主选择,不得要农民既筹资又筹劳。
(二)筹资标准:每人每年原则上不超过30元;筹劳标准:每个劳动力每年原则上不超过6个标准工作日。对因外出务工不能出劳的,经本人书面申请可以以资代劳,标准为每个工不超过10元。
(三)如遇防洪、抗旱、抢险、救灾等重大自然灾害或紧急任务,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临时动用农村劳动力,但要明确规定动用期限和数量。除此之外,任何地方和部门不得无偿动用农村劳动力。
四、筹资筹劳议事程序
(一)村委会在广泛听取村民意见的基础上,提出符合议事范围的筹资筹劳预案。预案内容包括:建设项目、投资概算、筹资筹劳渠道、筹资筹劳额度、收款办法和减免措施。
(二)筹资筹劳预案须经村民小组长或村委扩大会议初审通过后才能形成正式议案,并印发给全体村民酝酿讨论,在此基础上,适时召开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进行审议或表决。
(三)审议筹资筹劳方案的村民会议须有本村18周岁以上过半数村民参加,或者三分之二以上农户代表参加。通过投票赞成并签字认可后形成筹资筹劳决议。农户代表要在充分考虑代表自身素质、广泛代表性的基础上由民主推荐产生,不得由乡村指定、委任。
(四)对年初未作预算,而又急需增加筹资筹劳项目的,村委会可以遇事即议,并应当及时召开村民大会讨论决定,而且要计入当年农民负担的筹资筹劳限额之内。
五、筹资筹劳申报审批
(一)经审议通过的决议,村委员要及时填写由县减负办统一监制的《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申报审批表》,连同会议记录、村民或代表签字盖章原件等相关资料,于每年的3月底前由乡镇农民负担监管部门审核,县减负办审批。
(二)县、乡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对村、组上报的筹资筹劳方案要进行认真审查,主要审查议事范围是否合理;议事程序是否合法;筹资筹劳对象是否适当;筹资筹劳标准是否超出限额等。对合理合法的议事方案和决议,县、乡农民负担监管部门要在7个工作日内审核办理完毕。
(三)县、乡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对违反规定加重农民负担的项目和标准有权予以纠正。重大项目报批需实地察看,相关资料要归档保存,作为上级部门检查监督的依据。经审查批复的筹资筹劳方案和决议,村委员要及时公示,公示时间一般不少于5天。
(四)对按程序审核审批的筹资筹劳方案,村委会要及时分解到户,造具到户花名册(花名册一式两份,乡村各存留一份以备核查),收款时村委会应向出资、出劳人开具《县农村合作社经济组织专用收款收据》和用工凭据。
六、筹资筹劳征缴管理
(一)所筹资金,村委会须于3个工作日内缴付乡镇农村财务核算中心,实行村有村用乡代管,逾期不缴的,视情节轻重分别按挪用、侵占、贪污论处。乡镇农村财务核算中心对所收资金要建立严格财务管理制度,实行专户储存,专账核算,专款专用,并接受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的监督。
(二)村委会对所筹资金的使用要建立严格的开支审批制度,小额支出由村主任一支笔审批,重大支出由村委会或村民代表会议集体讨论决定。乡镇农村财务核算中心要视筹资计划和资金到账情况有计划地拨款,但不得垫支或超前支付。
(三)村民主理财小组应参与项目监理,对原材料购买、使用和工程质量进行监督。对所筹资金和劳务的到账、使用、结存情况进行审查,着重查看有无虚假票据,有无与事实不符的开支,有无挪作他用、滥支乱用等情况。
(四)村内兴办集体生产和公益事业需要农民出工,应尽量在农闲季节进行,不得强行以资代劳;农民自愿以资代劳的,应当由本人或者其家属向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原则上由其自己出资雇请劳动力,也可以委托村委会代为雇请劳动力,完成出工任务。
(五)农民没有正当理由不承担筹资筹劳的,村委会应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教育后拒不改正的,可以依照符合法律法规的村规民约进行处理。村委员按规定程序确定的筹资筹劳项目、标准应当严格遵守,不得擅自增项加码,强制农民出资出劳。
七、筹资筹劳决算公布
(一)筹资筹劳项目实施完成后,村委会须在30个工作日内办理好项目决算,并向村民主理财小组和乡镇农经审计室及财务核算中心提交决算报告,决算报告经审定后,向村民予以专项公布。公布的重点是:计划筹资筹劳情况、实际筹资筹劳情况、资金管理使用节余情况等。
(二)决算报告须报县减负办审查备案,以备审计监督。群众有异议的,村委会应负责解释,经解释仍不满意的,由县、乡农民负担主管部门进行复查。
(三)属于跨年度(所跨年度在3年以内)筹资筹劳项目的决算,可采取两种方法执行:一是分段决算,即以年度为时段,一年一决算,定期公布。二是一次性决算,即项目全部完成后再决算,予以公布,但在年度财务公开时,应将各年度执行情况单列公开。
八、筹资筹劳审计监督
(一)乡镇农经审计室要对筹资筹劳情况每年进行一次专项审计,审计结果须报县农经审计室。群众意见较大,反映较强烈的,县农经审计室应组织力量进行重点审计。
(二)对违反规定要求农民出资出劳的,乡级以上人民政府应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纪检、监察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三)对违反规定已强行向农民筹资的,乡镇人民政府应责令其限期将违反规定收取的款物退还农民;对违反规定强制农民出劳的,责令按照当地以资代劳标准工值给予农民相应的报酬。
(四)对因违反筹资筹劳审议程序而引发涉及农民负担的严重群体事件和恶性案件的地方和责任人,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乡镇农民负担监督管理人员违反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一定后果的,由其所在单位和上一级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给予批评教育,令其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从严处理。
根据受益主体和筹资筹劳主体相对应的原则,可适当缩小议事范围。以村民小组或者以自然村为单位议事的,参照本实施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