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蔬菜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是为促进我县蔬菜产业发展而设立的财政预算单列资金。为规范资金使用管理,充分发挥资金效益,加快推进我县蔬菜生产、市场供应和产业竞争力,根据《印发<关于加快蔬菜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府字54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资金扶持对象
资金使用重点用于城郊蔬菜产业发展,突出扶持城郊蔬菜基地建设及其蔬菜流通体系、加工企业、蔬菜专业合作社、无公害以上蔬菜品牌建设及蔬菜生产技术服务等相关工作经费。
二、资金扶持方式
通过以奖代补的方式经一卡通发放。
三、资金扶持重点
按照扶优、扶大、扶强的原则,本资金奖补对象集中用于以下方面:
(一)城郊蔬菜基地建设。凡在我县范围内,企业、个人、蔬菜专业合作社新建相对集中连片,且达到一定规模和标准的设施及常年露地蔬菜基地,均为扶持对象。
(二)蔬菜龙头企业。新建成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千万元以上发展蔬菜产业的,对本县蔬菜产业发展带动作用明显、精深加工附加值高的加工型企业;取得市级以上重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进行技改、扩大规模、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的项目,可优先给予农业产业化项目资金扶持。
(三)蔬菜流通体系建设。对大型连锁超市为解决城区蔬菜供应而自建蔬菜基地。建设产地交易市场、冷藏冷链物流市场、直销点的,按其固定投资额给予适当补贴和用地优惠政策。
(四)蔬菜专业合作社。在工商注册登记、内部管理规范特别是财务管理制度规范的蔬菜专业合作社,按社员数、带动农户数、销售收入由高到低排位给予扶持。重点扶持农残检测设备、无公害生产设施、自办销售网点建设。
(五)品牌创建。对获得中国名牌农产品、驰名商标称号及省市名牌农产品、著名商标称号的蔬菜生产及加工企业给予奖励;对获得有机蔬菜、绿色蔬菜等农产品品牌给予奖励,对其中生产规模或销售收入突出的给予重点扶持。
(六)项目配套。对我县实施的蔬菜生产建设项目,按项目要求适当给予配套资金。
(七)技术培训及品种引进。每年组织技术人员对蔬菜生产基地菜农提供技术培训,提高蔬菜种植水平。对引进新特优蔬菜品种给予相应补贴。
四、资金管理原则
(一)实行专项资金预算制。资金实行单列,专款专用。资金使用时实行总额控制,每年由农业局按照当年投向重点和有关工作需要提出资金分配安排方案,报县分管领导审定。
(二)实行项目申报制。由符合奖补条件的生产、加工和流通企业、个人、蔬菜专业合作社提出申请,农业局审定,最后报县政府分管领导审批,财政部门下达奖补资金。
(三)实行项目报账制。蔬菜产业发展专项基金按照资金随项目走,分级管理、分级报账的原则进行报账管理。设立蔬菜发展基金专户,实行专户管理,专账核算。资金按先建后补的方式拨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切实做到资金安排到项目,支出核算到项目。
(四)实行项目年度审计和效益评估制。县级蔬菜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要切实加强对蔬菜产业发展专项基金的监督、管理。县审计、财政等部门联合上一年度重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和效益评估。
(五)实行项目资金责任追究制。县审计、财政等部门将审计和效益评估情况报送县政府,经县政府批准同意,对项目资金使用效益不符合要求的项目实施单位不再列为下年度扶持对象。对在资金申请、使用和管理中弄虚作假、挪作他用的,中止项目执行,追缴项目资金,并追究直接责任人员和有关负责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