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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巩固全镇农村公路建设成果,加强和规范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促进我镇经济、社会事业建设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省公路条例》、《县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农村公路包括乡通村公路及其沿线的桥梁、涵闸等配套建筑物及标志、公示牌、站亭站牌、绿化、路肩、错车道等附属设施。
一、养护管理机构
1、镇公路管理养护站为本镇道路管理职能部门,按照《镇道路管理养护制度》执行全镇范围内乡村道路的监管、养护工作。
2、各村支部书记为本村的道路管养第一责任人,具体负责所辖区域内乡村道路养护的指导工作,并防止和制止超载超限车辆通行。
3、各村安排1—2名公道正派、群众基础好、责任心强的老党员作为道路监理员,负责监督本村养护人员责任路段的养护工作。
4、道路养护人员由各村在低保人员中筛选产生,根据道路里程确定人数,一般每公里选聘一人,实行一年一聘,要具备勤劳肯干、不怕吃苦的基本素质,每天必须对责任路段清扫一次,及时处理路面、路肩垃圾,确保道路畅通。
二、养护管理职责
(一)、农村公路管理的目标是“护路产、保畅通”,管理的重点是严防超限超载,特别是要坚决纠正恶意超限超载(单车载货超过50吨以上、载客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或超过车辆核定载重量1.5倍以上)行为。对恶意超限超载的,一律先驳载、再放行。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范围为:公路路基、路面、路肩、桥涵、边坡及公路建设控制区内的安全设施、绿化和附属设施。从路边沟或坡脚线外缘起向外不少于10米的区域为公路建设控制区范围。在公路控制区范围内,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和必要的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外,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
1、破坏硬质路面,任意耕翻种植、取土、挖塘等;
2、堆放物料、晒粮晒草,倾倒废渣、垃圾、废液等有害的污染物质,焚烧各类废弃物;
3、车辆超载通行(限载标准按路面设计承载能力确定);
4、建设各类建筑物和设置各类不符合规范或未经批准铺(架)设的管线;
5、破坏割裂交通标志和附属设施;
6、在路面上空乱拉未经批准的横幅、电线等,妨碍公共安全及影响整体形象的。
(二)、农村公路两侧路肩宽度一般不少于1.5米,做好硬化或植被保护工作,不得种植任何农作物或假植各类花木。
(三)、搞好农村公路绿化工作,加强绿化管理,在两侧路边沟外各植树l-2行,路旁树木的砍伐必须按有关规定办理,并及时做好补植、更新工作。
(四)、保证农村公路路基坡脚线外排水沟通畅,做到路田分开,确保雨止路干无积水。
(五)、及时修复所辖村对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公路发生毁损的地段,大力宣传相关法规,激发广大群众自觉参与养路、护路的自觉性。
三、奖励和处罚
(一)爱路、护路人人有责,镇公路管理养护站实行统一考核,按年度对有下列先进事迹之一的村或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1、区域范围内道路完好率高,道路管护成绩显著者;
2、养护管理人员认真履行职责,不折不扣完成任务,成绩显著者;
3、敢于同违法违规、毁路占道行为作斗争,在重大自然灾害过程中,保护公路工程免遭损失者。
(二)、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情节轻微的要进行教育,并限期整改。对造成公路及设施较大损害的,由乡镇人民政府会同有关部门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三)、道路管理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所辖区域农村公路未达同类型道路平均使用年限而出现严重损坏的,将追究其相应责任。
(四)、道路养护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达不到管养要求的,及时予以解聘,造成公路损毁的,将追究其相应责任。
(五)、各村要落实责任,确保将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落到实处。对领导不力、措施不实造成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出现严重问题的,严肃追究村支部书记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