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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则
(一)为引导、鼓励和规范小企业创业基地健康有序发展,推动全民创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有关政策法规,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小企业创业基地,是指为创业项目、初创企业提供研发、生产、经营场地、公共设施与配套服务,具备孵化与培育企业功能的创业场所。
(三)小企业创业基地的建设,应按照节约土地资源、降低建设成本的原则,尽可能利用现有厂房、楼宇等各种闲置场地,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市、县(区)人民政府应从土地供应、规费减免、资金投入上支持基地建设,并引导和带动社会资本参与小企业创业基地建设。
(四)小企业创业基地的运营,应坚持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在完善基础设施建设的同时,更应注重整合和利用社会资源,构建创业所需的人员培训、创业辅导、信息咨询和技术支持等各类公共服务平台,并提供优质、优惠服务。
二、申报与认定
(一)全省计划用5年时间,建设100个省级小企业创业基地。凡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基本条件”的小企业创业基地均可申报。
(二)申报省级小企业创业基地的基本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营运2年(含)以上。
2、有基地规划布局和建设实施方案。
3、综合型基地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楼宇型基地面积在3000平米以上,营业面积占楼宇总面积的比率不应低于50%;生产型基地厂房面积应在3000平方米以上。小企业创业基地应具有较完备的道路、供电、供水、排水、通讯、环保、消防等基础配套设施。
4、综合型基地可入驻小企业数不少于30户、楼宇型基地可入驻小企业数不少于40户、生产型基地可入驻小企业数不少于20户,从业人员不少于1000人。
5、服务设施与功能完善,能为创业者提供创办企业所需要的注册登记、人员培训、信息咨询和融资担保等各类服务。
(三)申报省级小企业创业基地应提交如下资料:
1、申请报告;
2、入驻企业、孵化成功企业名录;
3、基地规划布局图和建设实施方案(复印件);
4、基地有关证照(复印件);
5、省小企业创业基地备案表(见附件一);
6、其他资料。
(四)各设区市中小企业局负责组织和推荐所辖县(市、区)小企业创业基地的申报,并以正式文件形式上报省中小企业局。省中小企业局组织有关专业人员对申报基地进行评估审核,对通过审核的小企业创业基地予以认定和授牌。
(五)省级小企业创业基地的申报认定工作每年组织一次。
三、服务与管理
(一)省中小企业局对经认定的省级小企业创业基地给予适当资金补助,并将其中优秀的小企业创业基地向国家推荐,以争取国家资金支持。市、县(区)人民政府应从本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一定数额用于支持小企业创业基地建设。
(二)各级人民政府及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组织的免费培训应向经认定的省级小企业创业基地倾斜。
(三)省中小企业局非公有制经济处负责小企业创业基地的具体工作。各设区市中小企业局应落实负责小企业创业基地工作的科室和人员。
(四)省中小企业局建立省级小企业创业基地定期调度制度。省级小企业创业基地应半年向所属市、县(区)中小企业局报送信息资料一次。设区市中小企业局对所辖省级小企业创业基地信息资料进行汇总后报送省中小企业局。
(五)省中小企业局每年组织一次对省级小企业创业基地的综合评价和对国家、省资助的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不能正常开展创业辅导业务、孵化成功率较低的小企业创业基地予以摘牌。对违规违纪使用资金的将视情节轻重予以纠正、通报批评、收回资金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