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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建设资金管治办法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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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建设资金管治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全县基本建设的管理工作,规范基本建设管理程序,保证本县基本建设工作的顺利进行,确保基本建设资金的安全、合理、有效使用,提高投资效益和项目建设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试行)。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基本建设资金是指纳入国家和地方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用于非经营性基建项目所需的全部资金,包括财政性资金及基本建设项目单位融资筹资的各类资金(下同)。

财政性资金主要包括:

(一)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

(二)财政预算内其他各项支出中用于基本建设项目投资的资金;

(三)上级财政基本建设专项资金(含国债专项资金)

(四)纳入财政管理的政府性基金中用于基本建设项目投资的资金;

(五)财政预算外资金中用于基本建设项目投资的资金;

第三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基本建设资金的管理和监督部门、建设(施工)单位及其主管部门。

县、乡财政部门为基本建设资金的管理和监督部门。

建设单位指直接实施项目建设和具体使用基本建设资金的单位。

第四条凡基本建设项目必须通过概算立项及按规定程序报批,经有关项目审批部门审批后,方能动工兴建。

第五条基本建设单位自行筹集到的资金,一律由财政部门集中统一管理、监督使用。

第六条基本建设资金实行领导责任制。

(一)基本建设单位的主管部门负责人对所属基本建设项目的实施负领导责任。

(二)基本建设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对项目申报、实施、质量、资金管理及建成后的运行等负总责。

(三)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法定代表人按照各自职责对承建项目的工程质量负终身责任。

二、资金管理和财务监督

第七条县、乡财政部门为基本建设资金和基本建设财务的职能部门,对基本建设资金及其财务活动实施财政财务管理和监督。

第八条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建设单位,在初步设计和工程概算获得批准后,应及时向县财政局提交初步设计的批准文件和项目概算,并按照预算管理要求,及时向县财政局报送年度预算,待财政局审核确认后,作为本级财政安排项目年度预算或上级专项基建资金调度的依据。

建设项目停建、缓建以及其他主要变更事项,应按规定到有关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在确立和办理变更手续之日起30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乡镇建设单位同时要向县财政局)提交有关文件、资料的复印件。

第九条基本建设资金监督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专款专用原则。基本建设资金必须用于批准的基本建设项目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二)全过程监控原则。各级财政部门及建设单位的主管部门对基本建设资金的筹集和使用进行全过程的监督检查,以确保资金的安全、合理和有效使用。

(三)依法实施财务管理、组织会计核算的原则。各基本建设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财政部关于《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及相关的财经法规、财务制度,加强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工作,严格实施财务监督,及时反映真实、准确的会计信息。

(四)效益原则。基本建设资金的筹集、调度、使用实行规范化管理,确保厉行节约,防止损失浪费,降低工程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条基本建设资金实行专户管理。

(一)县财政局要在县建设银行开设“基本建设资金专户”,用以核算全县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及县直单位自行筹集(融资除外)的基本建设资金;各乡镇财政所(组)要在所在地农村信用社开设“基本建设资金专户”,用以核算辖区内乡镇基本建设单位的所有基本建设资金。

年度批准的基本建设项目所安排的财政性资金,先由县财政局全部打入“基本建设资金专户”;县直基本建设单位自行筹集的建设资金(融资除外),先进入县财政局“基本建设资金专户”,由县财政局统一监督管理使用。基本建设单位的融资金额要报县财政局备案。乡镇所属基本建设单位自行筹集的所有建设资金,也要先进入辖区内乡镇财政所(组)“基本建设资金专户”;凡属年内安排的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由县财政局按照项目工程进度从“基本建设资金专户”拨付到财政所(组)“基本建设资金专户”,再由财政所(组)统一监督管理使用。

(三)基本建设单位要按规定开设“基本建设资金专户”,专门用于核算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活动。

凡进入会计核算中心集中核算的县直基本建设单位,由会计中心统一开设“基本建设资金专户”,按基本建设单位分别进行核算。

第十一条凡符合《政府采购法》要求的建设项目,财政局要按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编制投资项目采购预算,并实行政府集中采购。

第十二条如实行了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改革制度,则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改革要求,支付工程款实行财政建设资金直接拨付到项目施工单位或商品供应商,不再实行先拨付主管部门、建设单位,再层层转拨施工单位的办法,减少资金在途时间,提高资金效率和投资效益,确保工程款及时清算。

第十三条财政部门在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和监督中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安排、调度和拨付基本建设单位的基本建设资金。

(二)负责对有关部门和基本建设单位的基本建设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督促有关部门及基本建设单位落实自筹基本建设资金。

(四)审查基本建设项目的工程概、预、决算。

(五)对基本建设单位及其主管部门执行基本建设财务制度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第十四条基本建设项目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基本建设资金安排使用情况的管理和监督。

(二)监督基本建设单位严格执行有关规章制度,对资金使用和项目建设中的违规违纪问题进行查处。

(三)督促和帮助基本建设单位落实自筹资金,确保.基本建设项目按时完成。

(四)对本部门的基本建设项目投资效益进行综合汇总分析。

第十五条基本建设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严格按照国家或地方基本建设投资计划下达的基本建设支出预算使用基本建设资金。

(二)按照基本建设资金计划认真落实自筹资金,确保自筹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三)严格执行有关规章制度,做好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按规定设置独立的财务管理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基本建设财务工作;严格按照批准的概预算建设内容,做好帐务设置和帐务处理,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按国家规定的标准和范围开支,从严控制基本建设单位管理费用,坚持专款专用,保证基本建设资金安全、合理使用,确保建设项目按期完工。

(四)严格按国库集中支付(实行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改革制度的单位)和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编制投资预算,不得隐瞒国库集中支付和政府采购的相关内容,确保投资项目预算的真实、准确。

(五)积极配合财政部门做好工程概预决算审查,并接受财政部门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和检查。

(六)按时按要求报送财务报表和项目建设进度情况、资金使用情况、效益分析资料等。

三、资金拨付

第十六条基本建设资金拨付基本原则:

(一)专款专用原则。基本建设用款单位申请拨付基本建设资金,必须用于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否则财政部门不予核拨。

(二)按计划及工程进度拨款原则。财政部门拨付基本建设资金时,要根据建设单位报送的基本建设年度投资计划和年度财务计划及基本建设项目工程进度核拨。

第十七条基本建设资金拨付程序。

(一)各建设单位向财政申请工程进度款时,必须向财政局报送下列资料:

1、基本建设年度投资计划和年度财务计划

2、设计概算、施工进度预算

3、工程承包合同和设备采购合同

4、工程进度情况和完成工作量及相关结算审核资料

(二)各建设单位申请已完工工程的工程款时,必须报送下列资料:

1、具有合法签字认证的工程决算报告

2、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3、评审部门对工程结算的审计报告

4、工程项目竣工需办理固定资产移交的有关资料

建设单位提供上述资料后,填制《建设资金项目进度审批表》及《基层预算单位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或属政府采购项目),经财政局预算部门签署意见,财政局长审批后,办理拨款手续。

第十八条如属国库集中支付改革制度单位或政府集中采购项目,建设单位填制《基层预算单位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时须将收款单位(施工单位)名称、账号、开户银行填写清楚。

第十九条财政局收到建设单位填制的《基层预算单位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后,根据基本建设年度投资计划下达的财政建设资金指标,将资金直接拨付到施工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