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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关于加强扶贫开发实施“整村推进”工作的意见》文件精神,经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批,县“十一五”期间实施整村推进扶贫开发重点村九个。即:横路乡新溪村、金盆村,鲁溪镇大堰村,官莲乡泉溪村、山坪村,宋溪镇堰下村,船滩镇南岳村、吴湾村,东林乡白水村。其中鲁溪镇大堰村,宋溪镇堰下村属非省定贫困乡的重点贫困村。为了切实加强扶贫项目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一、扶贫项目的编报、申报与实施
1、扶贫项目编报的原则。扶贫项目编报要坚持五项原则,做到四个结合,突出四项重点。坚持五项原则,即:坚持因地制宜原则,坚持量力而行原则,坚持有多数人受益原则,坚持公开透明原则,坚持培育典型原则;做到四个结合,即:结合改变改善生产和生活条件,结合本地资源的综合利用,结合贫困地区财政增长、群众增收,结合扶贫开发成果的展示;突出四项重点,即:突出基础设施项目为重点,突出发展生产、形成支柱产业为重点,突出贫困地区科技文化教育、实施劳动力转移培训为重点,突出治理贫困地区“脏、乱、差”状况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为重点。
2、扶贫项目编报、申报程序。在重点村按照村组推荐,乡镇筛选,县里把关,市里审批,省里备案的要求。具体是:由村组召开群众会推荐项目;乡镇根据当年下达资金额进行项目筛选;县扶贫办对各乡村编报的项目要加强指导,并将各乡村筛选出的项目汇编报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定后再报市办审批;最后由市办报省办备案。
3、扶贫项目的实施。项目一经审批,要抓紧逐个实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项目。要做到对每个项目的实施前后有拍照图片存档;每个项目都要有村干部担任责任人跟县扶贫办签订项目责任书;凡是基础设施项目,实施前都要由具有相应设计资质的单位做好工程设计、项目预算书交县扶贫办备案;项目实施时间要求是当年项目原则上当年实施完,最晚也要在次年的5月底实施完,对未按期实施的项目,县扶贫办要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处理;项目实施要保质保量,凡是不按照工程设计施工、偷工减料的,按照情节轻重,要追究项目责任人的责任。
二、扶贫资金的管理使用
扶贫资金是救命钱,是“高压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挤占、挪用或截留。扶贫资金要做到“专户专帐、专款专用”,要确保扶贫资金管理使用安全,发挥其最大效益。
1、扶贫资金的管理。实行专户专帐、封闭运行、严格审核、及时拨付。
2、扶贫资金的使用。要确保扶贫资金专款专用。每笔扶贫资金的使用都要登明细帐,每张票据都要有证明人、付款人、审批人签字,在扶贫项目实施核报票据和明细帐中不能出现与项目无关的开支,一经查出,要严肃处理。
3、扶贫资金的拨付。做到拨付及时,严格按照《县“十一五”期间财政扶贫资金报帐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执行。
4、扶贫资金拨付的审核和审批。
①重点村扶贫资金和争取项目资金,由县扶贫办审核,县财政局审批拨付。
②重点村新农村建设资金,由县扶贫办审核,县新农村建设领导小组领导审批拨付。
③鲁溪镇北屏村地质灾害区群众移民搬迁资金,由县扶贫办审核,县鲁溪镇北屏村移民搬迁领导小组领导审批拨付。
④县扶贫配套资金,由县政府领导审批拨付。
三、建立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制
根据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文件精神,建立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制,是进一步强化扶贫资金监督管理、确保资金使用安全、项目安排公正、公平、公开、规范,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的重要举措,是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
1、公告、公示的对象和主要内容
公告、公示的对象是:中央安排的财政扶贫资金和地方政府安排的财政扶贫基金,以及运用上述资金安排的扶贫项目。扶贫资金的公告主要包括:总量、来源、性质、用途等。扶贫项目的公告、公示主要包括:项目审批程序、项目名称、实施地点、建设内容、实施期限、实施单位及负责人、资金来源、额度及结构、大宗物资采购和工程招标情况、质量标准及效益目标等。
2、公告、公示的形式
各地可以从实际出发,在人口集中较为显目的地方,采取公开栏或公示牌等形式进行公告、公示。
3、公告、公示的时限
项目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天。批准实施的项目计划应在审批(或收到批文)后10个工作日内公告。扶贫项目实施完成并经验收后,对扶贫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公告。
4、反馈意见的受理
公告、公示单位负责反馈意见的受理。公告、公示的同时要将县扶贫办包村定点干部、乡镇分管扶贫工作的领导、重点村党支部书记的姓名,监督电话和通讯地址一并公布。对群众反映的有关扶贫资金项目的问题,要严肃对待,认真调查核实,视情况做出解释或处理。对群众反映强烈的,应向群众公布调查结果和处理意见,对违规违纪或触犯法律的,要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上述情况都应及时向上级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