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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区激励金融业发展方法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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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区激励金融业发展方法

为充分发挥金融在资源配置中的核心作用,引导和鼓励全市金融机构增加有效信贷投入,改善和优化信贷结构,最大限度地支持经济社会发展,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金融业发展九条措施的通知》(政〔2012〕1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如下办法:

一、新设银行业金融机构(网点)奖励。对在新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仅指银行、信托投资公司新设或改制,下同),按以下情况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

(一)银行业金融机构总部:注册资本在1亿元以上(含1亿元)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给予30万元的补助。注册资本超过1亿元的部分,每增加1亿元增加30万元补助,补助最高限额200万元。

(二)总部在以外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辖区设立经营业务覆盖周边地市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分部、信用卡中心、支付结算中心等金融配套服务机构:补助30万元。

(三)对总部在以外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新设立市级及市级以上分支机构的给予一次性补助30万元,每新设立县(市)级分支机构一家给予一次性补助15万元;新设市级及以上信托公司给予一次性补助10万元。

(四)建立金融人才激励机制。对于新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高层次管理和技术领军人才,可按其当年在本地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奖励,用于住房和生活补助。同时,子女就近选择优质学校入学。

二、新增信贷投放奖励。以上一年度贷款余额(含表内、表外,下同)、贷款增量(含表外贷款业务,包括银行承兑汇票、理财产品、资产转让等,下同)为基数,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年度新增信贷投放,按以下情况分别给予奖励。

(一)对贷款余额在100亿元以上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当年贷款余额增量达到上年同期贷款增量时给予奖励5万元;当年贷款增量比上年贷款增量多增给予另行加奖,每增加5亿元(不足5亿的不加奖),另加奖5万元,加奖额最高限额30万元。

(二)对贷款余额在50亿元以上100亿元以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当年贷款余额增量达到上年同期贷款增量时给予奖励3万元;当年贷款增量比上年贷款增量多增给予另行加奖,每增加3亿元(不足3亿的不加奖),另加奖3万元,加奖额最高限额20万元。

(三)对贷款余额在10亿元以上50亿元以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当年贷款增量达到上年同期贷款增量时给予奖励2万元;当年贷款增量比上年贷款增量多增给予另行加奖,每增加2亿元(不足2亿的不加奖),另加奖2万元,加奖额最高限额15万元。

(四)对贷款余额在10亿元以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当年贷款增量达到上年同期贷款增量时给予奖励1万元;当年贷款增量比上年贷款增量多增给予另行加奖,每增加1亿元(不足1亿的不加奖),另加奖1万元,加奖额最高限额10万元。

(五)对中国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按当年增量总额的0.01‰、银监分局按当年增量总额的0.01‰给予奖励,最高限额30万元。

三、支持小微企业发展奖励。在满足当年小微企业贷款增长率不低于上年、当年小微企业贷款增量不低于上年、当年小微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当年全部贷款增速的基础上,对小微企业年度贷款余额,按以下情况分别给予奖励:

(一)年度对小微企业贷款增量3亿元以上的,给予5万元奖励,每增加2亿元,加奖3万元,最高限额20万元。

(二)年度对小微企业贷款增量1亿元以上3亿元以下的,给予3万元奖励,每增加1亿元,加奖1万元,最高限额15万元。

(三)若达不到支持小微企业三项指标之一项的,则对新增信贷投放奖励基数相应提高一个级次。

四、金融信贷创新产品应用奖励。设立金融信贷创新产品应用奖,设一、二、三等奖,奖金分别为10万元、5万元、3万元,授予在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金融创新项目应用、推广和在区域、行业集合债、票据等融资工具、民生金融等应用方面取得重大突破的金融机构和部门。金融信贷创新产品应用奖评选组织工作由中国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会同银监分局负责,原则上每年评选一次。

五、中国大陆以外金融机构在设立代表处等机构参照上述执行。

六、以上奖励用于奖励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指获得国家金融监管部门资格核准,在市级及市级以上分支机构担任董事长、副董事长、行长或总经理、副行长或副总经理、监事长等职务的人员)和金融监管机构班子成员。

七、市、县财政分别安排金融业发展专项资金,确保本《奖励办法》的落实兑现。本《奖励办法》确定的奖励和补助资金,由市财政局统一考核、统一兑现,市县两级财政共同承担。其中,新设银行业金融机构(网点)奖励资金,由新设机构所在县(市、区)承担;新增信贷投放(含表外贷款业务、支持小微企业贷款等)奖励资金,由市本级和信贷新增投放的县(市、区)共同承担,其中市本级承担50%,另50%按照各县(市、区)信贷投放增量占比分担。

八、其他事项

(一)申请奖励的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要求提供有关资料。

(二)申请奖励的金融机构必须守法经营,并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法律责任。市财政局保留稽核的追责权利。

(三)符合以上意见的奖励,申请有效期为一年,逾期视为自动放弃。

(四)市财政安排金融业发展专项资金,确保本意见的落实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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