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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保障金管征方法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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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保障金管征方法

一、征收依据

根据财政部财综文、《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和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的通知精神,特制定本方案。

二、征收对象

本县范围内安置残疾人达不到法定比例(残疾职工应占在职职工总数的1.6%)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含三资企业和私营企业)及外地驻单位。

三、征收标准

应缴保障金为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6%与单位职工年人均收入60%的乘积(计算公式:职工人数x1.6%x年人均收入x60%)。

四、征收办法

1、县直机关、行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万利达集团公司以及上级机关驻单位应缴纳保障金的征收工作,由县财政局协助县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站统一征收。

2、“三资”企业由外经贸局收费中心代收。

3、内资企业、镇直部门实行属地征收,由各镇财政所会同各镇残联征收。

4、企业应缴纳的保障金征收时间为一年一征。

5、各单位应缴纳的保障金必须主动、及时足额申报缴纳。对虚报残疾职工人数的和瞒报本单位在岗职工总数的单位,经残疾人劳动就业站查实,予以补征,并按日加收应缴纳保障金5‰的滞纳金。

五、管理使用办法

1、残疾人劳动就业保障金统一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2、县财政按年度县直部分征收额的20%拨给县残联,作为县残疾人劳功就业服务站的机构办公经费及残疾人的职业培训经费,代征部分按10%作为代征单位手续费;剩余部分留在财政作为政府发展残疾人事业专项基金。

3、镇财政所及镇联征收的残疾人劳动就业保障金,应全额上缴财政专户后,县财政按该镇征收额的40%返还镇残联作为残疾人事业经费;60%作为政府发展残疾人事业专项基金。

六、保障金的抵扣、减免

1、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抵扣。安置残疾人就业未达到法定比例的企业,持本单位残疾职工的《中华人民共和残疾人证》,企业劳动用工合同及职工工资发放消单(或养老保险单),于每年8月15日前到县残疾人劳动就业站办理下一年度《残疾人劳动就业保障金抵扣单》。在计算申报当年缴纳保障金时,企业凭经县残疾人劳动就业站核准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抵扣单》抵扣人数,在当年保障金中抵扣。《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抵扣单》必须与当年的保障金申报表一并申报保障金代征收机关,未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抵扣单》不得抵扣。

2、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减免

(1)保障金原则上不能减免,但如企业严重亏损而确需减免的,采取先征后退的办法,企业于次年月底前凭当年年度财务决算报表,书面申请和《残疾人劳动就业保障金减免表》经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送县残疾人劳动就业站申核,报县残联、财政局批准,予以退款。

(2)经县残联确认达到法定比例的可免缴保障金。各单位应于每年8月15日前持本单位残疾人职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劳动用工合同书》、养老保险单或职工工资发放单复印件到残疾人劳动就业管理站办理审核确认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