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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我县社会力量举办的幼儿园(班)发展较快,为缓解学龄前儿童入学压力,发展我县幼儿教育事业作出一定的贡献。但是,由于缺乏统一的有效管理,相当部分民办幼儿园(班)未经登记注册就自行招生,办园条件、师资水平、教学质量参差不齐,尤其在安全方面存在许多隐患。原有登记注册的幼儿园(班)也面临社会经济发展而产生的新问题,难于适应社会、家庭、幼儿对幼儿园(班)硬件、软件提出的更新更高要求。为加强我县幼儿园(班)管理,进一步规范办园行为,促进幼教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单位)关于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单位)关于省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和省教育厅《转发教育部关于开展幼儿园安全大检查的紧急通知(教基[]80号)、市教育局关于《关于加强幼儿教育管理的意见》(教初[]141号)精神,特制定本加强幼儿园(班)管理办法,请贯彻实施。
一、改革与发展目标
1、在今后五年内(-年)形成以公办幼儿园为骨干和示范,以社会力量兴办幼儿园为主体,公办与民办、正规与非正规相结合的发展格局。根据城市的不同特点,逐步建立以社区为基础,以示范性幼儿园为中心,灵活多样的幼儿教育形式结合的幼儿园活动网络,为0-6岁儿童和家长提供早期保育和教育服务。
2、事业发展规划:今后五年,全县学前三年儿童受教育率达85%以上;普及学前一年教育,全面提高0-6岁儿童家长及看护人员的科学育儿能力。
二、完善幼儿教育管理体制
县教育局是本县幼儿园(班)的行政主管部门。县、镇人民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幼儿园(班)管理工作。镇人民政府未设教育机构的,其辖区内的幼儿园(班)管理工作由镇中心小学负责,中心小学设置的幼教辅导员负责辖区内幼儿园(班)的业务指导工作。
卫生部门负责幼儿园的卫生保健业务指导与监督管理及幼儿园(班)医务人员的卫生保健培训工作。
财政、物价、人事、机构编制、规划、建设等行政部门及妇联组织,应当按各自的职责协调做好幼儿园(班)所管理的有关工作。
县幼教教研室负责全县幼儿园(班)教学研究、业务检查指导、师资业务培训;县社会力量办学管理部门与幼教室协同做好民办幼儿园(班)的教学管理工作。
三、设置与审批、登记注册
(一)县、镇分别举办至少一所省、市优质实验幼儿园和中心幼儿园,做为县镇两级示范性幼儿园。城市新区建设、旧城改造和农村村镇规划建设,应当按照规划管理的有关规定和幼儿园的建设标准,规划建设配套的幼儿园(班),其建筑设计方案,应当征求县教育行政部门的意见。
(二)举办幼儿园(班)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符合幼教事业发展规划:举办单位必须具有法人资格,举办个人必须是享有完全政治权利的公民;
2、符合《省举办幼儿园(班)基本条件》;
3、有相应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金;
4、幼儿园(班)的名称体现园班类别、性质;
5、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其他条件。
(三)实行幼儿园审批登记注册制度。未审批登记注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幼儿园(班)。
县幼儿园和其他公办幼儿园由县教育局审批登记注册。
农村幼儿园(班)的举办、停办由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审批登记注册或注销,并报县教育局备案;县城城区民办幼儿园(班)由山城街道办事处审批登记注册或注销,并报县教育局备案;县城内举办的较大规模民办幼儿园由县教育局审核。
登记注册机关对辖区内申报登记注册的幼儿园(班),按上述规定条件会同卫生部门进行审查,合格的给予办理注册手续并发给《省幼儿园(班)注册证书》,不合格的先行登记,暂缓注册,待在规定期限内努力创造条件达到上述规定后,再办理注册手续。本“办法”前举办的民办幼儿园(班)应抓紧对其重新甄别,符合条件的给予注册,不符合条件的先行登记限期整改再办理注册手续,不适合办园(班)的场所应责成搬迁或停办。审批过程中要特别注重安全条件,决不可大意失责。
幼儿园(班)因故停办或变更其园名称、类别、更换举办单位或举办人、迁址等,均应在变更前三个月向原登记注册机关办理确认或注销手续,由原发证机关收回注册证书。
各级政府和教育部门应切实加强对登记注册工作领导,县教育局对各镇的登记注册工作应给予具体检查指导和验收。
(四)举办幼儿园(班)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向审批登记注册机关提出登记注册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1、拟办幼儿园(班)的章程和规划;
2、举办者的资格证明(身份证、学历证书或举办单位证明);
3、拟任园长和拟聘教师及工作人员的资格证明;
4、拟办幼儿园(班)的场地证明(房产证或租用、借用合同);
5、拟办幼儿园(班)的资产及经费来源证明;
6、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卫生保健合格证明;
7、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联合举办幼儿园的还应当提供联办协议书。
审批登记注册机关应当在接到举办者申请之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予以登记、注册或不予注册并书面告知理由。
四、幼儿园(班)员工管理
公办幼儿园外的其他各类幼儿园园长应当具有中等职业学校幼教专业以上学历并取得教师资格证书和园长岗位培训证书。教师必须持有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教师资格证书方能上岗。医务人员应当具国家认可的中专以上学历,并持省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助理医师以上或相关专业的资格证书方能上岗。保育员、炊事员应当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并受过保育专业知识培训,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所有幼儿园工作人员必须持有托幼机构颁发的工作人员健康证方能上岗。
举办者任命或聘任的幼儿园(班)园长应当报教育局备案,幼儿园长聘用的符合聘用条件的幼师和其他工作人员应当报原登记注册机关备案,并定期参加各级教育部门举办的各种业务培训、函授学习和教学研究活动。不符合聘任条件的员工一律不准聘任,教育部门不予确认幼儿教师资格。
单位、个人举办的民办幼儿园(班),其幼儿教师的工资待遇由举办者与幼师商定,工资标准一般不低于公办教师水平。举办者应当按规定为所聘用的工作人员办理社会保险。
五、幼儿园(班)教育工作管理
县教育局根据教育部颁发的《幼儿园工作规程》、《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意见,制定对各类幼儿园的教育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和管理。幼儿园(班)应当坚持保教结合原则,创设与幼儿教育和发展相适应的环境,尊重幼儿的身心发展规律和学习特点,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因地制宜,合理地安排幼儿园一日活动。科学教育幼儿,促进全体幼儿体、智、德、美诸方面的个性健康和谐发展。
幼儿园(班)应当建立健全卫生保障管理制度。招生和班额设置应当符合有关规定。幼儿园应当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确保幼儿人身安全。幼儿园应当建立防止食物中毒及预防传染病传播制度。发生食物中毒、传染病、重大安全事故,应当立即采取紧急救护措施,并及时报告卫生防疫机构和登记注册机关、举办单位、县教育局。
六、幼儿园经费管理
举办幼儿园(班)坚持谁举办谁出资原则。举办有一定投资规模的民办幼儿园可享受《县鼓励社会力量办学的若干规定(试行)》(政[]19号)给予的优惠政策。民办幼儿园(班)收费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办学成本合理确定收费标准,报有关部门备案并公示。要实行按合理成本分担的收费原则,坚持以质定级,按级收费。教育局要积极会同物价、财政等部门,加强对民办幼儿园的收费管理和监督。
各级各类幼儿园应严格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标准进行收费,加强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要建立财务管理制度,并设置会计帐簿,膳食经费应当建立专门的伙食帐户。
七、责任
各级政府、各部门都要本着执政为民的原则,办好管好一方的幼教事业,使其在健康的轨道上发展。严格执行本办法的规定,履行职责,依法管理。对无登记注册办园的违法行为,要坚决查处;对办园条件差、安全无保障的要坚决予以停办整顿;对干扰幼儿园(班)正常工作秩序的,要及时给予教育,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要加强对负责审批登记注册的工作人员的管理和教育,防止在审批登记注册过程中吃、拿、卡、要,衔私舞弊,失职渎职。违纪的由纪检监察机关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提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