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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县农业发展金监管办法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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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县农业发展金监管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大财政资金扶持农业发展力度,优化农业产业结构,推进农业产业化进程,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保持农村稳定,加快新农村建设步伐,从年起县财政安排预算每年300万元,设立县农业发展基金。为规范县农业发展基金的管理和使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农业发展基金管理应遵循下列原则:

1、预算管理,专款专用;2、突出重点,注重实效;3、择优支持,严格把关;4、公开透明,依法监督。

第三条 县农业发展基金由县委农办、财政局共同负责管理。县农业发展基金在县财政设立专户,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实行滚动使用,当年未使用完的资金结转下年度使用。

第二章 农业发展基金使用范围

第四条  农业发展基金使用范围是包括符合现代农业发展的要求,有较好的社会经济效益,有利于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农村经济发展的各类农业项目。

1、能明显改善农业生产条件的基础设施建设;

2、对农产品品牌宣传、推介和展销活动给予适当补助,对引导企业争创品牌的单位给予适当奖励;

3、扶持企业自主创新专项补助(包括:农业“五新”产品的开发普及、成果推广,荣获市级以上科技进步奖和省级优秀新产品奖励);

4、新农村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包括:村容村貌整治,生活污水,禽、畜污水排放治理);

5、效益农业、生态农业、观光农业建设、森林资源、水资源保护及环境整治;

6、农业标准化、产业化基地建设、先进农业技术推广应用;

7、农业市场运营拓展、新型农村服务体系建设及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建设;

8、提升农村劳动力素质的信息技术、教育培训;

9、农、林、水、禽、畜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

10、其它推动农业发展专项补助奖励;

11、农产品加工企业优化升级、争创品牌(荣获中国弛名商标、中国名牌产品,省著名商标、省名牌产品,市知名商标、市知名产品)的奖励办法,参照《县鼓励争创农产品品牌的意见》(政综[]168号)规定的奖励范围和标准执行。

第三章  农业发展基金的申报和审批

第五条  为加强农业发展基金管理,县政府设立农业发展基金管理领导小组,由县长任组长,县委、县政府分管领导任副组长,成员由县政府办、县委农办、财政局、监察局、审计局、农业局、林业局、水利局、科技局等部门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负责项目的审核审批,财政局负责项目资金的拨付,县委农办具体负责农业发展基金项目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  农业发展基金实行项目申报制度,县委农办根据不同的使用范围和使用对象,按程序给予申报。专项奖励资金按照县委、县政府相关文件的规定进行确定和考评。

第七条 农业发展基金使用项目申报、审批程序按以下方式执行:

1、由项目主管部门提出申报意见,农口各涉农部门、专业合作组织、农产品加工企业等企事业单位按主管部门项目安排计划,认真组织符合条件的企业积极申报,并提交与资金用途相符的材料、证明等,由各相关主管部门把关审核后报县委农办、县财政局;

2、由县委农办对申请使用专项基金单位的申报材料,按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形成专项基金使用安排计划,提报领导小组研究。

3、领导小组召开会议对专项基金使用安排计划进行审批;

4、根据审批意见,由县财政局将资金拨付到专项基金使用单位。

5、项目申报时间:一年申报一次。

第四章  农业发展基金的监督

第八条实施使用农业发展基金的单位收到拨付的专项资金后,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作相应的财务处理,做到专款专用。

第九条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当在每年年底向县委农办、县财政局报告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执行情况。县委农办、县财政局应当在每年年底向县政府报告年度农业发展专项基金使用情况和项目执行情况。

第十条 县委农办、财政局、监察局应当对县农业发展专项基金使用范围和使用对象进行监督和检查。县审计局应当对县农业发展专项基金资金的使用进行审计。

第十一条对申报材料弄虚作假、骗取或挪用专项资金以及对资金使用情况正常监督检查不予配合的,追究有关领导及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并视情节对申报单位予以处罚;

(一)追回或核减已安排的专项基金;

(二)二年内取消申请农业发展专项基金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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