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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县第十一次党代会的精神,调动乡镇及县直机关部门招商引资办工业企业的积极性,构筑全县招商引资的大平台,加快工业化进程,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跨乡镇招商引资办工业企业(以下简称“跨区办企业”)是指由招商引资的乡镇(以下简称“引资方”),引进县外客商到县级综合工业园区(如开发区)或其他乡镇(以下简称“承接方”)落户兴办工业企业。
第二条引资方的责任:负责联络客商、项目洽谈、项目签约、场地选址、办证服务、项目开工、资金到位等项目引进各项工作;指定专职领导及人员主动与承接方联系,协助承接方做好项目投建工作,促进项目顺利投建投产;协助企业做好报表上报工作。
第三条承接方的责任:指定专职领导及人员积极协助引资方做好项目引进工作;负责提供场地备选、征地、供水、供电、治安等项目投建和保障的协调服务工作。
第四条跨乡镇招商引资办企业,原则上采取“中小项目进通用厂房,大项目和特殊行业征地建厂房”的办法,确保土地资源的有效利用。
第五条跨区办企业投产后,企业的管理服务工作以及项目建设进度、投产后的产值等应向有关部门的报表由引资方为主,承接方协助。
第六条跨区新办工业企业项目数计入引资方的年度工作绩效。合同外资额、实际到资(投资)额,以及投产后所形成的产值等指标按引资方70%,承接方30%的比例分别计入引资方和承接方年度工作绩效。
第七条跨区办企业在项目投建过程中和项目投资后所形成的税费,区分两种情况进行分成:一、落户县级工业园区的,至项目投产后三周年内,县乡财政体制中属乡镇、区级收入部分的按引资方20%、承接方80%比例分成,做为弥补土地转让亏损;投产三周年后各按50%比例分成。二是落户其他乡镇的,县乡财政体制中属乡镇、区级收入部分,按引资方60%、承接方40%比例分成。
第八条利用县属国有、集体企业闲置厂房、土地跨区办企业的,所形成的税收在县乡财政体制中属乡镇、区级收入部分的按引资方60%、县财政40%的比例分成。
第九条跨区新办企业认定按以下程序办理:
投资者出具引资方证明书;由引资方提出申请,承接方签署意见后,报县工业办审核,呈县分管工业领导审批确认。
第十条县直机关部门是引资方的,引办的项目数、合同外资额归引资方;实际到资(投资)额、产值归承接方,企业的管理服务工作以及项目建设进度、投产后的产值等应向有关部门的报表由承接方办理。所形成的税收在县乡财政体制中属乡镇、区级收入部分的按承接方80%、县财政20%的比例分成。项目实际到资(投资)当年纳税地方级收入2万元以下(含,以入库数为准)的,县财政一次性奖励该部门3000元工作经费;当年纳税地方级收入2万元以上的,县财政按项目实际纳税地方级收入的20%一次性奖励该部门工作经费。工作经费最高奖励额不超过5万元。对于引办当年度确有投建但未产生税收的项目,可以调整到第二年产生税收时再对相关引办部门进行奖励。
第十一条本办法适用于乡镇与乡镇、乡镇与工业园区、县直机关部门与乡镇、工业园区之间的跨区新办工业企业。
第十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工业企业”,其认定标准按县工业办制定的“2007年工业发展考核办法”中所认定的工业企业标准。今后如有调整,从其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