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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加快边贸旅游区的基础设施建设步伐,促进旅游区更快发展,经研究,决定对边贸旅游区财税管理体制进行调整,实行单列管理,实行“划定区域、核定基数、超收分成”的管理办法。
二、收入范围:国有企业、集体企业、三资企业、联营企业、股份企业、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的营业税、增值税、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车船税、资源税、一般地方合资合作企业所得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房产税、地方税税收款滞纳金罚款收入、企业所得税、耕地占用税和契税收入等。
三、分成办法:以年边贸旅游区税收收入总额为基数,以县既得财力计算,基数内按县、区八二分成,超基数部分的县区分成办法分别为:年按三、七分成,年按四、六分成,年以后按五、五分成。分成款由县财政局按季度结算划拨给旅游区。
四、支出范围:旅游区的征用土地费用、交通、道路、管道、水电、排污、排水、绿化等基础设施配套费用,各项招商引资费用,行政事业费用等由旅游区自行列支;旅游区的在职在编行政事业财政拨款的人员工资经费和县政府核定的转移支付补助基数,仍由县财政核拨。
五、体制一定五年,即从年至年,五年后根据实际情况再作适当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