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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完善我县精神卫生服务保障措施,切实做好重性精神病患者的医疗康复工作,减轻精神病患者及其家庭的负担,根据县委、县政府《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委[]42号)文件精神,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具有本县常住户籍并具备以下条件的重性精神病患者
1、持有县残联核发的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
2、参加新农合或城镇居民医疗保险;
3、同意接受免费服药治疗与检查。
二、医疗机构的确定
指定县康复医院为重性精神病患者医疗康复免费服药定点医疗机构。已在其他精神病医疗机构就诊的,按原有关规定执行。
三、重性精神病患者医疗康复免费服药用药范围及基本检查
1、根据保障精神病患者控制病症并适当兼顾治疗的原则,用药范围在城镇居民医保及新农合药品目录中选择,暂设定为:
抗精神病药(利培酮、奥氮平、阿立派唑、奎硫平、洛沙平、硫必利、齐哌西酮、奋乃静、氯氮平、氯丙嗪、舒必利、五氟利多、碳酸锂、安坦);抗癫痫药(妥泰、丙戊酸钠、卡马西平、丙戊酸镁);抗抑郁焦虑药(阿米替林、艾司唑仑、地西泮、阿普唑仑、多虑平、氯丙咪嗪、氟西汀、舍曲林、米氮平、文拉法辛、罗拉);安神药(枣仁安神、养血安神片);护肝药(护肝宁片、天晴甘平);改善脑功能药(脑复康、脑复新);其他辅助用药(肌苷、心得安、果导、各种维生素、牛黄清心丸、清开灵、牛黄解毒片)。
2、基本检查包括:
血常规、心电图、生化全套、B超、电解质、脑地形图等。常规检查每半年做一次,其它根据病情情况,酌情选择上述项目进行检查。
四、就诊及评估
1、就诊
重性精神病患者持《残疾人证》到县康复医院门诊或由康复医院每季度一次到乡镇医院巡诊时就诊,康复医院要根据病情确定医疗方法,开具处方,同时指导患者服药;对定期复诊、长期用药且行动不便的患者,可由其监护人代为取药。
2、疗效评估:康复医院、乡镇卫生院每季度必须对用药患者进行服药疗效评估;县卫生部门、残联每年适时组织进行疗效评估,为次年实施医疗康复免费服药提供依据。
五、经费及结算方式
1、每名重性精神病患者特殊门诊每月药费及基本检查费定额补偿180元,按实结算。
2、确定县康复医院为重性精神病人门诊报帐点,康复医院凭开具的处方、检查费用清单等缴费单据原件,每季度与患者所在乡镇医院联审一次,汇总后统一到医保机构审核、报支。
3、县财政每年安排一定的工作经费,作为该项工作的实施、人员培训、摸底调查、表卡印制、建立档案、检查评估及精防医生的劳务补助等费用。
六、统计及建档
各乡镇卫生院和县康复医院对确认的免费服药重性精神病患者要登记造册,填写《县重性精神病患者医疗康复免费服药名单汇总表》,按季度上报县卫生局、残联,并为其建立居民健康档案。
七、工作分工
县残联:会同县卫生局等部门,制定本县医疗康复重性精神病患者医疗康复免费服药工作实施计划,建立工作制度,确保重性精神病患者医疗康复免费服药工作的落实;审核并提供持有《残疾人证》重性精神病患者名单,动员、组织未办《残疾人证》的精神病患者及时办证,并提供方便;负责对未参加医保的患者实施“一元钱安心计划”救助。
县卫生局:负责管理、指导康复医院开展重性精神病患者医疗康复免费服药工作;会同相关部门做好重性精神病患者诊断医疗和评估的组织实施、检查指导,加强专项工作经费的监督检查及跟踪问效。
县财政局: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安排一定的工作经费,并加强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康复医院:负责对重性精神病患者进行诊断,根据病情发放药品,指导患者及监护人正确合理使用药品,保证用药安全;做好免费服药病历的记录、季度服药疗效评估,建立医疗康复免费服药档案;对用药患者定期进行必要的检查,确保用药安全;加强免费服药工作经费的使用管理,做好相关统计及总结等工作。
医保经办机构:按政策规定,落实重性精神病患者服药费用的审核、报销。
乡镇卫生院、残联:组织本乡镇符合条件精神残疾人医疗康复免费服药,协助康复医院做好巡诊和重性精神病患者服药疗效评估,动员未办理《残疾人证》患者及时办证,并提供方便。
患者及其监护人:患者必须按医生医嘱进行服药,监护人监督其服药,同时,要注意服药后反应,如有不良反应应及时告知医生或到康复医院就医。监护人及其家庭要体贴患者,为其提供宽松的家庭生活环境;疏导(指导)患者调理好生活,处理好人际关系,帮助其康复。
八、监督和管理
1、康复医院要加强医院内部管理,要按照本办法要求,根据患者病情,合理用药,不断提高医疗服务水平,保证医疗康复免费服药工作的顺利进行。
2、对办理、审核医疗康复免费服药工作的人员和康复医院人员发生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违规行为的,严格按有关法律、规章处置。
3、对提供虚假骗取医保基金的,对其骗取的资金予以追回,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4、本办法由县残联和卫生局负责解释,自年9月1日起试行,有效期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