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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委开发区财政监管办法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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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委开发区财政监管办法

为大力推进我县工业化进程,加快县域经济发展,深化乡镇财政体制改革,充分调动各乡镇、开发区抓财税收入的积极性,经研究决定对新一轮乡镇、开发区财政体制实行“划分收支,核定基数,超收分成,结余留用”的管理办法。具体如下:

一、划分收支

(一)收入考核范围

1、工商税收:①年日后招商引进、纳入县工业发展领导小组考核范围的工业项目(含年注册年投建的并纳入县工业办考核)产生的税收。②按属地管理的工商税收。

2、契税

3、非税收入:①社会抚养费。②地方海域使用金收入。③土地收入:各乡镇和陵工业开发区由县国土部门以招、拍、挂方式出让的生活配套设施用地的收入,扣除应缴上级税费、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及业务费用外的县级收益部分。④各乡镇和陵开发区基础设施配套费。⑤打假经费收入。

(二)支出包干范围

1、各乡镇、开发区机关运转经费:包括工资及工资性经费支出、办公印刷费、水电费、差旅费、会议费、邮电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工会经费、培训费、购置费、公务接待费、招商引资经费、义务兵优待金、退职费、抚恤金、遗属补助、住房公积金等支出。

2、村级组织运转经费:包括村主干补贴、村级主干基本养老保险费、村级组织运转经费、和平农场作业区主干补贴,以及社区居委会主干补贴等。

另外,原全拨人员的离退休经费仍由县级财政负责支付。

二、任务与基数

(一)收入任务及基数

1、工商税收:任务数根据属地管理原则,辖区内的工商税收和契税按年实际入库数(扣除国企、国有控股、县属、农村信用社、核电等企业,高速铁路建设、县政府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重点基础设施项目以及商住用地第一次招拍挂产生的营业税和契税,下同)为基数进行计算,具体是陵镇、莆美镇按增长20%为2012年收入基数,其他乡镇、陵开发区按年实际完成数为2012年收入基数。

2、耕占税不定任务及基数。

3、非税收入:不定任务及基数。

(二)支出基数

乡镇、开发区机关运转经费:全拨人员按人员经费(含规范公务员津补贴)由县财政全额国库统付;差拨人员按人员经费100%拨付;其他的工资福利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按财预[2012]1号执行;公用经费按在职在编全拨人员每人每年1.5—2.2万元(其中:陵镇、莆美镇每人每年1.5万元,马铺乡、和平乡每人每年2.2万元,其他乡镇每人每年1.8万元)。义务兵优待金按有关文件执行,村级组织村主干补贴每人每年0.36或0.48万元,村级主干基本养老保险县级负担部分30%每人每年0.072万元,村级组织运转补助按每村每年1.43万元或1.52万元,社区居委会、和平农场作业区主干(即书记和主任)补助每人每年0.48万元,村主干退位补贴按文件执行,新增退位人员19从2012年元月份开始执行。

三、体制分成和补助

(一)工商税收分成

1、年日以后招商引进的纳入县工业发展领导小组考核范围的工业企业(含年注册年投建的)生产销售环节产生的缴入地方级金库的县级税收收入乡镇或陵工业开发区分成70%,县分成30%。

2、年日以后落户(含年注册年投建的)“飞地工业”项目落户的工业企业生产销售环节产生的县级税收,引进乡镇(含县直机关引进)与落户乡镇(或陵工业开发区)各按县拨返还数分成各50%。

3、年12月31日前落户的工业企业生产销售环节县级税收引办乡镇与落户乡镇或陵工业开发区各按50%分别计算到各乡镇或陵工业开发区参与增量分成。

4、按属地管理原则,县级税收增量分成比例:陵镇分成15%,莆美镇分成15%,陵工业开发区分成50%,其他乡镇分成20%。

5、享受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经县政府批准即返还部分)属“飞地工业”引进乡镇与落户乡镇(或陵工业开发区)各负担50%由县财政局在年终结算时扣回支付给企业。

(二)其他单列考核项目的税收分成

(1)重点企业(包括:海西钢构、汉晶光电、海峡光电园及光电学院、彩龙物流、闽鑫聚脂、闽能投资项目等投资10亿元以上的项目)按一事一议原则,企业税收优惠期内按县政府规定的政策单列计算[项目产生的生产销售环节税收原则上按县级净收入(扣除返还部分)的10%给乡镇或陵工业开发区];优惠期结束后进入正常体制结算。

(2)盈辉、太尔、晶蓝德、奕全、彩亮等(具体按工业办提供为准)等租用通用厂房,租金由县政府负担(或补贴),产生生产销售环节的县级税收按20%的比例分成给乡镇或陵工业开发区(飞地工业引办方及落户方各按50%分成,若按合同规定不足返还企业的部分由县政府负责)。

(3)顶大酒店产生生产销售环节的县级税收收入下河乡分成10%,扣除该分成后参与落户地莆美镇增量分成。

(4)火田镇小城镇建设按新增地方级收入60%分成(以后市政府、县政府若确定为小城镇建设的乡镇也参照执行)。

(5)下坂工业区产生县级税收收入分成80%,待下坂工业区基础设施投入抵扣结束,进入正常的体制结算。

(三)耕地占用税分成

1、陵工业开发区内耕地占用税缴入县级金库的县级收入按实际构成县级财力进行分成,即陵工业开发区分成70%,县分成30%。

2、其他乡镇耕地占用税缴入县级金库的县级收入按实际构成县级财力进行分成,即乡镇分成50%,县分成50%。

(四)土地收入:各乡镇和陵开发区内由县国土部门以招、拍、挂方式出让的生活配套设施用地的收入,扣除应缴上级税费、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及业务费外的县级收益部分全额返还乡镇或陵工业开发区,用于基础设施配套建设和偿还债务。

(五)各乡镇或陵工业开发区工业企业的基础设施配套费收入统一上缴县财政,按项目全额返还,用于区内的道路和水电设施配套建设。

(六)打假经费收入分成

1、社会抚养费按实际入库数镇、镇、业开发区分成70%,乡分成60%,镇分成5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财政部、省财政厅有关的法律和法规的规定,乡镇计生经费实行乡镇长、陵工业开发区主任一支笔审批制度)。

2、海域使用金按实际入库数乡镇分成30%。

3、打假经费收入按实际入库数各乡镇、陵工业开发区分成60%。

四、建立还债基金

各乡镇、陵工业开发区以工商税收分成数和非税收入分成数为基数按10%计提还债基金,年终结算后转入“偿债专户”,实行专户管理,专项用于归还到期的各种借款本金和利息。

五、本通知自2012年月日起执行,有效期截止2012年12月31日。

六、本办法有关条款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执行期间若遇国家政策性重大调整,则相应予以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