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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支农基金管治办法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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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支农基金管治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财政支农资金管理,增强支农资金分配、使用的科学性和公正性,推行财政支农资金绩效管理制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规则》,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一)市级财政安排的具有专门用途,适合项目管理的各类支农资金,包括:预算安排的农业生产建设性资金、财政扶贫资金及其它用于农业生产建设的政府性资金。(二)上级支持的财政支农资金。特大防汛抗旱资金、农业救灾资金、应急防控体系资金、农业机构基本支出资金等不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财政支农资金管理是指对上级支持的财政支农资金和本级专项财政支农资金设立、分配、使用和监督的管理。其管理应符合国家有关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方针政策,符合市场经济体制和公共财政原则,符合科学、公正、公开和效率原则,符合资金适当集中使用的原则。

第四条市财政局是财政支农资金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资金的设立、项目资金计划审核和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参与财政支农资金的总体规划和项目计划的编制。市农口主管部门(指农办、农业、林业、水利、海洋与渔业、气象、扶贫等部门)是财政支农资金的项目主管部门,负责项目计划的编报、可行性论证、技术方案的审核和项目实施、管理、监督、验收。

第二章 财政支农资金的来源

第五条 市财政局根据国家有关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方针政策,结合市委、市政府确立的“三农”工作总体思路而设立的财政支农资金。

第六条 上级支持的财政支农资金。

第三章 财政支农资金的分配与使用

第七条 财政支农资金支持的项目以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为主。对以经济效益为主、能带动农民增收的项目,项目申请单位也可以是骨干头企业、公司和各种农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

第八条市财政局根据年度财政支出预算,按照统筹兼顾、重点突出的原则,对各农口主管部门报送的项目支出预算进行综合平衡,做到科学、公正安排,加强管理。市级农口主管部门根据年度工作计划或上级下达项目实施计划组织实施。

第九条财政支农资金的使用实行项目管理,实施县级报账制,项目资金实行直接支付。对直接补贴农民的资金,利用“一卡通”、“一折通”等形式,及时足额地兑现给农民。

第十条为规范资金使用,对项目工程按有关规定实行招投标和政府采购制度。

第四章 财政支农资金的绩效管理

第十一条对财政支农资金的使用推行项目绩效评价制度,市财政部门与农口主管部门对项目实行跟踪问效评价工作。项目竣工后,项目绩效评价结果与竣工验收报告当一并作为项目绩效评估的依据。

第十二条项目实施前,项目所在地农口主管部门应对项目实施内容、建设地点、投资金额及资金来源渠道,建设工期、工程与物资采购方式予以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三条项目验收分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项目验收的依据是经市财政局和市级农口主管部门批复的预算、实施方案等项目文件。阶段验收主要由农口主管部门实施,验收结果作为拨付资金的依据;竣工验收由市财政局和农口主管部门组织,并对其绩效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下一步财政支农资金设立和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财政支农资金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项目单位要定期向市财政局和农口主管部门报告项目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对项目单位不按规定使用资金的,市财政局可停拨项目资金,市农口主管部门可中止项目执行。

第十五条对于在项目执行中存在弄虚作假的项目单位,取消该单位今后的申报资格,并通过媒介对单位及负责人予以曝光,情节严重的移送有关部门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根法查处。

第十六条市财政局和农口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财政支农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总结分析。

第十七条各项目实施单位应当配合审计和财政监督检查部门对财政支农资金进行审计或检查,对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开支渠道不合理,开支超标、票据不规范以及坐支、挤占、挪用等问题,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