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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财政支农项目申报程序,加强财政支农项目资金管理,提高项目库建设管理工作水平,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财政支农项目库(以下简称“项目库”)是财政支农项目资金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单位要在做好项目规划、实地考察、评审论证等前期工作的基础上,择优筛选和上报,使申报立项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减少和避免前期工作中的决策失误。
第三条 入库项目应符合全市农业和农村发展规划,以及上级财政支农专项资金投入的有关政策和项目申报指南等要求,充分发挥我市优势,积极支持农业产业化发展,形成一批具有较强市场竞争力的优势产业带、产业区和市场竞争主体;带动我市农业产业的发展,着力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和生态建设,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着力推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提高农业综合效益,增加农民收入。
第二章 项目库的分类
第四条 按照上级财政对支农项目资金的划分,项目库建设类型分为:
1.农业产业化类
2.农业科技推广示范类
3.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类
4.扶贫类
5.其它类
第三章 项目入库原则
第五条 效益优先原则。围绕推进农业产业结构调整,以农业增效、农民增收为目标,大力发展“高产、优质、高效、生态、安全”农业,扶持一批体现我市区域特色、市场前景好、有规模、上档次的示范基地和农副产品加工项目。
第六条 产业化建设原则。围绕优势农产品产业化发展规划,优先发展具有相对比较优势并对我市经济发展和农民增收有一定支撑作用的产业和项目,实行区域化布局、产业化发展,促进产加销、贸工农之间的有机衔接。
第七条 基础设施建设为重点原则。要突出优势农产品生产基地的基础设施建设,着力改善农业基本生产条件,增强抗御自然灾害能力,保护和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提高优势农产品市场竞争力。
第八条 依靠科技进步原则。积极引进推广新品种、高新技术,实施科教兴农,努力提高财政支农项目的科技含量。
第九条 不重复支持原则。同一个项目年度内已获得市以上财政支持环节农业项目的单项目不重复申报,其他项目可整合财政支农资金给予申报。
第四章 项目入库条件
第十条 入库项目要立足当地资源,围绕培育主导产业,发挥整体效益。大力扶持“公司+基地+农户”的经营模式,积极推行“订单农业”,使农民在农产品产销各个环节的多次增值中获得更多利益。
第十一条 入库项目必须翔实可靠、数据确凿。建立市级评审委员会,对项目入库材料进行严格的评审,并探索建立项目申报单位答辩的评审新模式。
第十二条 积极落实项目自筹资金,涉及农民筹资投劳问题项目,应按“一事一议”制度,充分遵循大多数农民意愿。
第十三条 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项目可优先申报:
1.省级头企业、在工商登记的农民合作组织;
2.已经取得“绿色证书”、“有机证书”、“省级无公害农产品标志”、国际国内质量认证的农产品及其加工项目;
3.在国际国内具有较高市场认知度、科技含量高的项目;
4.具有突出综合资源优势并对我市农村经济发展有一定支撑作用的项目;
5.对财政收入贡献大及带动农民致富能力强的项目。
第五章 项目入库材料要求
第十四条 财政支农项目前期工作所需资料文本存项目主管部门,以项目申请表的形式进入市级的项目库。项目申请表内容主要包括:项目申请理由;项目开发的必要性、可行性、资源条件、开发条件;建设范围、开发规模、主要措施;产品市场分析;建设单位资产负债情况;投资估算及配套资金来源;效益预测、还款能力及还款措施的落实等。
第十五条 入库项目资料需用A4纸统一打印装订成册,上报市财政局及有关农口主管部门,同时附报电子文本。
第六章 项目库管理
第十六条 项目库建立的基本程序:总体规划,申请入库,提交申报书或建议书,专家评审,入库上报。
第十七条 项目入库的具体程序如下:
1.各乡镇及市级各相关部门要按照有关要求,布置项目承担单位编制项目申报书或建议书,经实地察看和评审筛选后入项目库。
2.推荐入市级项目库。各乡镇和市级相关部门要按照本地的产业优势及实际发展需要,从本单位项目中选择符合主导产业要求且具有本地特色的重点项目向市级项目库推荐;原则上每类项目上报1个,最多不超过2个。跨乡镇的及市本级项目,由市级有关主管部门向市级项目库推荐。申报数量或规模省、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建立市级项目库。根据有关政策规定,市财政部门会同市级相关部门对推荐的项目,按照项目入库原则,认真考察论证,将符合条件的项目择优选择入库。
第十八条 项目库管理办法。凡不符合申报要求,或搞重复申报、多头申报、弄虚作假、搞承诺假配套的,一律取消项目入库资格。
第十九条 凡申报市以上财政支农项目,均由市财政局根据项目申报要求、时间安排等,从项目库中择优上报。凡按规定应纳入而未纳入项目库管理的项目不予上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