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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机砖行业对满足及周边地区城乡建设的需要,促进当地经济发展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其毁坏土地、污染环境的弊端日益显现,与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和谐小康社会的要求极不协调。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第十七大精神,有效保护耕地和生态环境,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水平,促进循环经济发展,根据《省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管理办法》(省政府第99号令)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管理暂行办法。
一、禁止批准新建、改建、迁建或扩建粘土砖生产线。
二、严禁国家工作人员入股机砖厂。
三、现有机砖厂用地取土不得破坏和占用耕地尤其是基本农田,不得毁田毁堤。鼓励现有机砖厂利用建筑垃圾、江河湖海及港道淤泥替代砖用粘土。
四、坚持依法治理与政策激励相结合,按照“积极推进、突出重点、分步实施、关闭与整顿相结合”的原则,对现有机砖厂进行专项整顿,实行分期分批关停。
(一)虽取得采矿许可证,但没合法用地手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机砖厂,一律关闭。
1.占用基本农田和一般耕地建厂的;
2.场区无粘土资源、靠收购粘土进行生产的;
3.污染和破坏环境的;
4.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区范围内的;
5.其他情形应该关闭的。
(二)未经批准建设的,必须关闭。
(三)在市市区规划区、工业综合开发区、紫泥镇范围内,年月日起禁止生产实心粘土砖,2013年1月1日起禁止生产空心粘土砖,其他乡镇2013年1月1日起禁止生产实心粘土砖。
五、坚持疏堵并举的原则,鼓励生产各种新型墙体材料。
(一)对虽有采矿许可证,但不符合设厂条件确需关闭的实心粘土机砖厂,应予关闭。对关闭拆除机砖厂和粉煤灰等堆场腾出的建设用地,如年的土地利用现状图上已标注为建设用地的可作为存量建设用地管理使用。关闭拆除机砖厂腾出的土地可以开发整理为耕地的,国土资源部门要优先安排土地整理项目。
(二)对停止生产实心粘土砖转型生产新型墙体材料企业的,允许其使用依法取得的建设用地。凡是转产新型墙体材料的企业可依相关规定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转产企业要求进入开发区、园区,符合产业政策和入园要求的,可优先安排。
(三)市政府每年可从收取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安排一定数额的预算内基建投资、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和工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用于发展新型墙体材料。计划、科技、建设部门要在政策和资金上积极支持除粉煤灰、石粉等以外新型墙体材料的研究和开发。税务和计划部门要积极落实国家鼓励新型墙体材料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有关规定并经认定的产品,按有关规定享受减半征收增值税政策。
(四)发挥新型墙体材料专项扶持资金的调控和引导作用。对有一定规模、生产工艺较先进的新建和转型生产新型墙体材料的企业,在其建设期间,市政府可从专项扶持资金本级留成部分给予贷款贴息。
六、治理整顿组织与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治理整顿机砖厂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指定一名领导带头,市国土、环保、建设、计划、财政、税务、工商、经贸、供电、水利、农业、公安和监察等相关部门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市国土局,具体负责治理整顿政策的制定,督促检查工作进度和任务完成情况,协调、指导治理整顿工作。
(二)明确职责,齐抓共管。有关部门要各负其责,相互配合,实行层层负责,任务落实到人,共同做好治理整顿和新型墙材推广应用工作。国土、环保、建设、计划、财政、工商、税务经贸、供电等部门要共同做好机砖厂的治理整顿工作。拆除生产设备、烟囱和窑体、平整复耕土地工作,由关停企业所在地人民政府组织。需关闭机砖厂的,经贸、供电部门要及时停止电力供应;计划部门负责新型墙体材料发展规划;国土部门负责土地使用证、采矿许可证的发放、收回和土地整理项目的实施;环保部门负责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建设部门负责制定新型墙体材料的规格、质量标准,明确使用新型墙体材料设计规范并监督实施;财政和建设等部门负责对新型墙材企业的补贴标准的制定和监督;税务、计划部门负责对新型墙材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落实;水利部门要确定河道淤泥采挖范围和深度,保障河流安全畅通;供电部门要切实保障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的电力供应;公安部门负责治理整顿过程中违法抗法事件的处理;监察部门对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落实情况进行行政监察。
(三)实行目标考核,按时完成任务。机砖厂治理整顿工作难度大,范围广,各乡镇和市直有关部门必须按照要求,认真组织落实,并列入政府责任目标,进行年度考核。对完成目标好的乡镇和部门将给予表彰和奖励;因行政不作为或领导不力、组织不到位,不能完成治理整顿任务的,监察部门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四)加大宣传力度,营造社会氛围。各乡镇和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媒体的舆论导向与监督作用,大力宣传推行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重要意义,普及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科学知识,提高广大干部群众的认识,改变建筑用材观念,营造支持治理整顿工作的社会氛围。
(五)加大执法力度,推进依法行政。各有关部门要组成联合督察组,严格执法,监督到位。对不能按期拆除,造成毁地和污染环境的要加大督查力度,限期关停,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七、规范取土用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资源
(一)加强国土资源动态巡查。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把机砖厂取土用地列入动态巡查范围,健全和完善考核责任制。要采取有效措施和办法,及时制止机砖厂在耕地上特别是基本农田上取土违法行为,切实保护耕地资源。对不及时制止或处理不得力造成大量耕地被破坏的单位、个人严肃追究责任。
(二)加大违法案件查处力度。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严格依照土地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机砖厂在耕地上特别是在基本农田上违法取土。严重毁坏耕地的案件,要加大查处力度,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以起到威慑作用。
(三)加强检查工作。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每半年要对辖区内的机砖厂取土用地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推进机砖厂取土用地的规范化、制度化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