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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优化经济发展软环境,提高行政审批效率,为重点项目建设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服务,推动我区经济社会跨越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区委、区政府研究确定的重点项目、重要投资项目。经项目业主申请,进入重点项目审批“绿色通道”提速审批。
二、工作原则
进入区发展服务中心报批的各类重点项目,应当按照以下各项工作原则,直接进入审批“绿色通道”(区发展服务中心)审批。
(一)简化手续原则。对进入审批“绿色通道”办理的项目,各办理部门应按照《市区重点项目“容缺预审”运作规程》的要求开展容缺预审,简化手续,从快办理。实行审批档案电子化,使用电子印章和电子签名,通过对申请材料进行扫描形成电子档案资料数据库,后续审批工作中若需要相同的申请材料,可通过电子档案资料数据库确认后,不需重复提供。
(二)从快办理原则。对进入审批“绿色通道”办理的项目,原则上没有涉及现场勘查的事项要改为即办件办理(需公示公告、组织专家论证等的除外),相关部门、单位要启用“审批专用章”授权窗口工作人员或派审批负责人到窗口当场审批。无法改为即办件的要提出充分的理由,按最短时限完成审批;涉及现场勘查的,要优先于其他申请事项办理,原则上将现场勘查时限缩短至一半以上;办理过程中涉及公示公告、组织专家论证等的,要规定明确的时限,纳入审批流程统一监管。
(三)跟踪督办原则。区发展服务中心对进入审批“绿色通道”的审批项目,通过电子监察系统等办法全程跟踪督查,及时向区督查工作领导小组反馈。
三、工作程序
区发展服务中心通过设立“审批绿色通道申报处”,专门负责进入审批“绿色通道”项目的登记、转办、协调、办结等工作。
1、登记。重点项目审批事项,首先由申请人向“审批绿色通道申报处”提出申请,经登记后,进入审批“绿色通道”专门审批程序办理。
2、转办。经登记后的重点项目审批件,转入相关部门窗口受理。办理窗口快速启动,对可以立即答复或办理的事项当场答复、办理;需要进行踏勘、验收和召开局业务会议的,予以优先安排。
3、办结。审批后的重点项目审批件,由窗口转回“审批绿色通道申报处”办结,并立即告知申请人。
四、工作要求
(一)要加强监管。凡是涉及区重点项目审批的部门、审批事项必须全部进驻区发展服务中心办事窗口办理,区工商局、经贸局、地震办等3个涉及区重点项目审批的未进驻部门,要在2012年月29日前进驻区发展服务中心设立办事窗口,开展审批业务。凡是审批“绿色通道”受理范畴的项目,必须实行窗口统一受理,公开办事,全程监控,接受监督。
(二)要加强服务。各窗口对进入审批“绿色通道”的项目,要做到审批规范、接待热情、服务周到,必须在限定时限内快速办结相关审批手续。各办理部门窗口要指定精通业务、责任心强的工作人员并对其授权,专门负责审批“绿色通道”项目的审批服务。
(三)要加强协调。各有关部门、单位要进一步优化内部审批程序,明确审批条件,完善审批服务机制。如:环评中涉及的主管部门预审意见不明确问题由区环保局进一步明确,杜绝部门间推诿扯皮现象。要加强窗口前、后台协同协作,确保窗口高效运作。
(四)要加强问责。在重点项目审批事项办理过程中,对应进入中心窗口办理的审批项目仍在原单位受理的;实行“容缺预审”拒不执行、不配合的;推诿、扯皮、迟误甚至服务态度恶劣的,将按有关规定严肃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