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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场责任人薪资管理方法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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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场责任人薪资管理方法

为切实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逐步建立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激励约束机制,合理确定企业负责人收入水平,调动企业负责人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企业经济效益增长和实现国有资产保值,根据《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意见(试行)》及《市区国有企业实行经营者年薪收入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对盐场负责人薪酬管理提出如下办法:

一、薪酬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激励与约束相结合,薪酬与风险、责任相一致,与经营业绩相挂钩原则;

(二)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兼顾出资人、企业负责人、职工三者利益原则;

(三)坚持薪酬制度改革与相关改革配套进行,逐步推进企业负责人收入分配市场化、货币化、规范化原则。

二、薪酬的构成和确定

(一)薪酬构成:企业负责人薪酬由基本薪酬、效益薪酬和福利津贴三部分构成。

(二)薪酬的确定办法:

1、基本薪酬。主要根据企业经营规模、营业收入、经营难度、社会平均工资等因素综合确定。

(1)确定办法:根据近几年来盐场负责人年薪所得情况,以及考虑到省级单位和区级单位收入差距,年该场负责人基本年薪确定为8万元。以后年度的基本年薪在当年度第一季度末确定。

(2)调节系数:调节系数为0.8—1.3,按上年度盐场在岗职工人均工资/上年度市社会平均工资×40%+当年度盐场实际完成的产量/当年度盐场计划产量×60%计算,其中:次年的第一季度内由区经贸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共同考核上年度该场实际完成的产量,以及确定本年度的计划产量。年度计划产量按该场年初上报的12万吨算。

(3)基本薪酬:企业行政正职基本薪酬为100%,副职基本薪酬为70%。

2、效益薪酬:效益薪酬与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挂钩,主要考核指标为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和保值增值额,辅助指标为净资产收益率、利润增长率、销售(营业)增长率、总资产报酬率。主要指标为效益薪酬的计算依据,辅助指标为调整依据,企业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的,其负责人可获得效益薪酬。考核指标随考核办法的调整而调整。

效益薪酬=效益薪酬基数×效益薪酬调节系数。

(1)效益薪酬基数为按国有净资产增值率和国有净资产增值额确定的效益薪酬的算术平均值。

即:效益薪酬基数=(按增值率确定的效益薪酬+按增值额确定的效益薪酬)/2。

按增值率确定的效益薪酬=增值率×基本薪酬×1/6。

按增值额确定的效益薪酬=增值额×累进系数。

累计系数:保值增值额1000万元(含)以下部分为6‰,1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含)以下部分为4‰,3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含)以下部分为3‰,5000万元以上1亿元(含)以下部分为2‰,1亿元以上部分为1‰。

对超额完成考核指标的,超额部分的效益薪酬可多提5%至10%。

(2)效益薪酬调节系数。效益薪酬调节系数0.6—1.5,根据企业负债的风险程度(企业负债风险调节系数为0.8—1,具体见附件)、经营难度、行业特点、国家宏观调控政策、企业发展潜力及非财务指标完成情况等诸因素综合考虑,由区经贸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共同研究确定。

(3)净资产收益率、利益增长率、销售(营业)增长率、总资产报酬率等指标未达到考核基数时,每项按5%扣减所得效益薪酬。年度上述几个考核指标的基数以2005年度为准,以后年度实行一年一定,于当年第一季度底前确定。

(4)完成保值任务,但无利润的企业,或效益薪酬不足本人基本薪酬1/12,按基本薪酬1/12的标准发效益薪酬。

(5)企业负责人效益薪酬最高限额为本人基本薪酬的4倍或本企业负责人平均薪酬不高于本企业(含所属全资企业)职工平均工资的12倍。

(6)效益薪酬:企业行政正职效益薪酬为100%,副职效益薪酬为70%。

3、福利津贴:包括企业为企业负责人支付的养老金、企业年金、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等费用。养老保险按现行规定执行。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负责人可办理企业年金,参加机关事业保险的不得办理企业年金。商业保险需经区政府同意,未经同意不得擅自办理。企业负责人住房公积金缴纳基数,以基本薪酬为标准。实行二级保健的企业负责人不得办理补充医疗保险。

三、薪酬审批程序

企业负责人薪酬实行年终考核结算制。企业应根据区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经贸局共同考核的年度考核结果和本意见,制定企业负责人年度薪酬方案(包括基本薪酬和效益薪酬)并附相关材料报区政府审批。

四、薪酬收入的支付

(一)企业负责人基本薪酬列入企业工资总额,按基本薪酬的90%由企业按月以现金形式支付,其余的待年度考核确认后兑现。

(二)效益薪酬经考核批准后,80%予以支付,其余20%转入风险基金,按年汇入区产权基金专户。风险金待经营者任期届满并经审计结论报告出具后统一结算。因经营者决策失误或经营不善给企业造成损失的应在当年扣减风险基金。

(三)企业负责人年度薪酬为税前薪酬,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由发放单位按实际发放额代扣代缴。

五、薪酬收入的监督管理

(一)企业负责人薪酬由区政府决定,企业不得自行决定负责人的薪酬收入。

(二)企业负责人原则上不得在下属公司兼职,确因工作需要在下属公司兼职的,需经区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并兼职收入计入母公司收入,企业负责人不得在兼职公司取得任何报酬和报销与兼职企业无关的任何费用。

(三)按本意见领取薪酬的企业负责人,不得再从本企业领取任何工资性收入及补贴和各类福利津贴。国家另有规定或经区政府同意的除外。

(四)企业负责人收入兑现后,应将其收入和奖惩情况向职代会公开。

(五)应逐步规范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增加职务消费的透明度,企业负责人的职务消费应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在报送企业负责人年度薪酬审核材料时,应同时报送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的相关材料及职工代表大会的审议情况。

(六)区财政局负责对企业负责人薪酬收入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必要时可通过区审计局所对企业负责人年度薪酬收入进行专项审计。

(七)所出资企业必须严格执行本意见。违者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罚并追究领导责任。

(八)企业以虚增利润等弄虚作假形式取得效益薪酬的,一经发现,全额追回,同时追究相应责任人责任,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