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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进一步改善我县投资环境,鼓励和吸引外来投资,激活民间资本,加强对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促进县域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县新投资的国内外各类工业项目市场主体,工业项目以外的其他项目的优惠办法采用一事一议方式,双方另行协商。
第三条投资项目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标准,有利于保护环境、节约能源和有效开发利用资源。
第四条享受此优惠办法的工业项目应达到以下条件: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项目落户县移民生态工业园和乡镇民营经济创业园的,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应在每亩50万元以上;落户其他区域的,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应在每亩40万元以上。
第五条投资项目除享受国家的优惠政策外,根据投资协议约定的条款可以享受以下优惠:
(一)土地优惠政策。工业项目用地以招拍挂方式出让,为鼓励企业投资及发展,经政府补贴后,在我县投资新办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在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按每亩6-8万元提供生地;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5000万以下的,按每亩6万元提供熟地;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以上的,按每亩3万元提供熟地;对拥有中国“驰名商标”、高新技术企业、上市公司、固定资产投资在1亿元以上的重大项目用地,或享有本县矿山、林业、电力优势资源的项目用地,县政府采取“一企一策”、“专项专议”的方式,双方另行约定优惠办法。
(二)税收贡献奖励政策。在我县新办工业企业,建成投产后,以实际占用土地每亩总税赋不少于1万元为基数,超出基数部分由县、乡(镇)政府按照当年企业所缴税收中地方留成部分的100%奖励3年;3年后,对当年税收增速达25%以上、缴税总额超过50万元的企业,由县政府按照当年企业所缴税收中地方留成部分超上年基数部分的50%奖励3年。对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重大工业项目的税收贡献奖励政策另行商定。
(三)规费优惠政策。新办企业工商注册登记费由县政府据实全额补贴,本级行政事业性收费除工本费外全免;县内经营服务性收费按最低标准收取。
(四)水电优惠政策。在我县新办企业,工业用水价格为2.67元/立方(含污水处理费)、大工业用电价格为电度电价0.567元/度+基本电价、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价格为电度电价0.83元/度(若遇政策调整,按照政策规定执行)。
第六条政府负责招商引资企业厂区外供水、排水、供电、通讯及道路等基础设施建设,厂区内设施由投资业主负责建设。
第七条招商引资项目交地后,业主在1年内不开工建设的,收取土地闲置费;2年内仍不开工的,政府无偿收回土地。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规模自签约之日起2年内达不到相关约定的,不得享受优惠政策。
第八条凡在我县投资的项目,根据不同产业,由县政府安排相关部门积极为企业争取国家相关扶持政策。
第九条对重点建设项目实行一名县级领导挂帅、一个部门协调、一个工作专班服务、一抓到底的工作机制。
第十条对于新办企业,由县促进中小企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落实专班全面实行服务制,全程协助办理相关手续,限时办结。
第十一条鼓励乡镇办民营经济创业园,支持乡镇发展“飞地经济”,坚持谁引进、谁受益的原则。
第十二条凡介绍外商到我县办生产型工业项目,到位资金在1000万元以上的招商引资中介人,由县级财政或受益乡镇按实际形成的固定资产投资到位金额的5‰记奖。中介人属个人行为的,其奖金兑现给个人,属中介机构(含单位和招商机构)的,其奖金兑现给单位。具体兑奖方式为:项目建成投产1年后,由县政府组织验收并兑奖。奖金最高限额50万元人民币。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县招商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