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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推动工业经济跨越式发展的若干意见》(发[]30号)精神,加快形成“一个龙头、六大支柱”的主导产业发展格局和“2521”骨干企业支撑体系(注:通过五年的努力,培育20家产销过100亿元企业、50家产销超过50亿元企业、200家产销超过10亿元企业、1000家产销超过亿元企业),加快推进“四个”和现代化区域中心城市建设,现结合实际,制定本配套试行办法。
第二条设立工业跨越式发展专项资金,支持主导产业和骨干企业做强做大。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产业提升、扶优扶强、定向使用、公正合理的原则。
第三条工业跨越式发展专项资金的支持对象为:在市注册且纳税在本市的企业和单位。主要支持范围:主导产业重大项目的固定资产投入;战略性新兴产业重大项目的固定资产投入;产出迈上一定台阶的企业;实施重大兼并重组的企业;主导产业中引入股权投资基金的企业;产业集群内的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管理创新示范企业;中心城区搬迁企业。
第四条市工业经济跨越式发展推进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经信委)组织有关部门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核和管理,并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与绩效评价;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管理和拨付;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密切配合,认真履行职责,共同做好配套政策的实施工作。
第二章专项资金支持方式及标准
第五条对总投资5亿元(不含征地费用,下同)以上且当年投资2亿元以上的企业,按其项目实际设备投资额的5%给予贷款贴息,贴息时间3年。单个项目当年补助额度不超过2000万元。
第六条对新能源汽车、新能源、新材料、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生物医药、节能环保等战略性新兴产业投资项目,按其当年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不含征地费用,下同)的2%予以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单个企业年度补贴不超过500万元。
第七条设立2亿元的主导产业参股引导基金,根据实际情况按照不高于10%(含本数,下同)的比例参股匹配新组建主导产业发展基金。对引入股权投资基金一年以上且效益较好的企业,从主导产业发展基金中按其引入股权资本额不高于10%的比例予以配套跟进,单个企业最多不超过1000万元。
第八条对为工业企业提供贷款担保且担保贷款总额达到注册资本5倍以上的融资性担保机构,按当年新增担保贷款额的5‰给予奖励,单个机构年度最高奖励额不超过100万元。
第九条对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超过10亿元、50亿元且注册地和纳税地在、上缴税收增幅不低于当年全市平均增长水平的,分别给予企业主要负责人1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缴纳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分别给予100%和50%的奖励。
第十条对在我市注册并纳税的企业首次入围中国企业500强或民营企业500强的,不分行业和所有制性质,一次性给予企业主要负责人500万元的奖励。进入世界500强的一次性给予企业主要负责人1000万元的奖励。对首次进入全省100强、全市50强的企业,分别给予企业主要负责人10万元和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单个企业只奖励一次,同时获得多项奖励的,按高标准对应奖励。
第十一条对年度产销过10亿元的企业,其引进并经审核认定的国内外高级经营管理人才、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和高技能人才,从产销达到10亿元之日起,其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五年内每年可分别给予100%奖励,并由公安、房管、教育等部门积极做好引进人才及家属的户籍落户、过渡性住房安置、子女就学、出入境签证等工作。
第十二条支持企业通过兼并、联合、股份制改造等方式进行优化重组,市工商、国土资源、规划、房管等部门要从快办理企业注册及土地、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对于以本市企业为主体兼并重组且注册地在我市的,除享受国务院《关于促进企业兼并重组的意见》的优惠政策外,交易发生的各种税费地方留成部分按照有关程序报批后给予等额奖励。对于其兼并后的发展问题可实行一事一议,给予更加优惠的扶持政策。
第十三条对列入省经信委、省财政厅文件规定的全省重点成长型产业集群范围的产业集群内公共服务平台,按照国家和省扶持资金总额的30%,对承担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的单位给予配套奖励。对市、县自建经评价认定的适应产业集群及中小企业发展需要的公共服务平台,视建设情况给予20万元以上的启动资金扶持。
第十四条每年组织评选20家全市管理创新示范企业,并给予适当奖励。对获得国家和省提升企业管理水平项目支持的企业,按照国家和省扶持资金总额的30%给予配套奖励。
第十五条本市中心城区的企业搬迁至工业园区发展我市主导产业的,其原址土地可以依据城市规划按程序变更土地性质和挂牌交易,从土地出让净收益中,按新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额的一定比例给予奖励:2015年以前,固定资产投资达到10亿元以上的,可按土地出让净收益(扣除廉租住房建设资金、教育资金、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等国家规定必须提取的基金、资金,下同)的60%给予奖励,固定资产投资达到20亿元以上的,可按土地出让净收益的100%给予奖励。
第十六条2015年以前对固定资产投资超过10亿元以上的企业,可以按照统一规划,依法履行法定程序,配置一定数量的住宅用地,用于解决职工住房问题。其中,固定资产投资达到10亿元以上,产值规模达到50亿元以上的,可配置土地50亩以内;固定资产投资达到20亿元以上,产值规模达到100亿元以上的,可配置土地100亩以内。
第十七条本办法相关政策按就高不就低原则不重复享受。各项优惠奖励政策所需资金,涉及高新区、经开区、樊城区和城区等城区的企业和项目,由市财政从工业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涉及其他县(市)区的企业和项目,根据企业纳税关系由市、县(市)区各承担50%。各县(市)区根据本《试行办法》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专项扶持政策。
第三章专项资金申报、审核、拨付、监督
第十八条申报及审核程序。
(一)市工业经济跨越式发展推进委员会办公室在网上申报通知。申报材料包括:
1、工业跨越式发展专项资金申请报告;
2、项目备案或核准文件;
3、项目投入凭证、银行付息凭证;
4、市统计部门确认的企业销售收入证明和税务部门出具的税收入库证明;
5、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二)符合条件的企业向所在地经信局(经发局)申报,经初审汇总后报送市工业经济跨越式发展推进委员会办公室。
(三)市工业经济跨越式发展推进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市发改、财政、国税、地税、监察、审计、银监等相关部门对申报的材料进行评审,参加评审人员对其评审意见要签字确认。对评审通过的项目报市工业经济跨越式发展推进委员会批准。具体资金拨付,按有关规定办理。
(四)市财政局按照批准的项目及支持标准下达专项资金拨付计划。
第十九条市工业经济跨越式发展推进委员会办公室建立项目绩效评价制度,对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跟踪检查。加强对专项资金的审计监督。该专项资金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滞留、截留、挤占、挪用。对采取隐瞒真实情况、伪造相关资料等非法手段骗取和滞留、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一经查实,由财政、审计、经信委等相关部门按相关规定收回已安排的专项资金,由相关部门依法依规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参加评审的相关单位和工作人员在评审过程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依规进行行政问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