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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管理,规范便民服务街占道经营行为,维护公共秩序,美化市容市貌,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对便民服务街占道经营实施监管的有关单位和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
(一)区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城管办)负责牵头对城区便民服务街经营性占道进行总体规划、管理,负责审批和核发《占道经营许可证》。
(二)区城管执法分局负责对便民服务街的违章占道经营等行为进行制止并依法进行处理。
(三)区工商局负责对合法的便民服务街占道经营者核发《营业执照》,并依法对其经营行为进行监管。
(四)区环保局、区卫生局、市环卫处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便民服务街占道经营的管理工作。
(五)各街道办事处是便民服务街的管理责任主体,负责按规划对便民服务街占道经营具体摊点范围进行划定,对占道经营环境卫生和经营秩序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条城区便民服务街只允许在以下街道设置:中城街道办事处辖区的文华巷、成衣街,西城街道办事处辖区的内小北街、小康巷,北城街道办事处辖区的办事处辖区的文明街、街道办事处辖区的街口,新建街道办事处辖区的街道办事处辖区的道办事处辖区。
第四条便民服务街的占道经营项目仅限于牛奶制品、小食品、烟柜、报刊亭及进行擦鞋、补鞋、修配作业,其它项目一律不得在便民服务街占道经营。
第五条凡在城区便民服务街占道经营的,必须先办理《占道经营许可证》,区城管办在审批后应及时抄送区城管执法分局备案。
审批程序为:个人申请→辖区街道办事处审核→区城管办审批。
经审批同意办理《占道经营许可证》的,应按规定缴纳占道经营相关费用。
区城管办在审批、办理《占道经营许可证》时,应根据便民服务街规划实际,科学控制占道摊点数量。
第六条便民服务街占道经营对象为具有常住户口或在城区居住两年以上(以居住证或暂住证为准)的下岗失业人员、失地农民或零就业家庭、残疾人家庭、城镇特困家庭中有能力从事再就业的人员。
第七条便民服务街经营性占道的面积一般为1—3平方米,审批经营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八条奶制品、小食品占道经营时间为16:00至次日8:00;擦鞋、补鞋和修配作业等占道经营时间为8:00至20:00。
第九条取得《占道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必须严格按照核定的经营时间、地点、范围、面积、有效期限等亮证经营,不得擅自改变。
第十条凡获准占道的经营者,必须合法文明经营。在经营活动时间内必须保持场地整洁,经营用品必须规范摆放,整齐有序,不得乱丢乱扔废弃物,经营结束后必须将场地打扫干净,垃圾实行袋装后投放到指定地点,做到人走场地清。
第十一条占道经营业主,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办齐相关证照后依法经营,服从辖区街道办事处和城管执法部门的管理、监督,自觉纠正违章行为。
因特殊情况,需暂时停止占道经营的,城管执法部门或辖区街道办事处应提前告知经营者,经营业主必须无条件服从,无条件停止经营。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管执法部门依法处理,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依法吊销《占道经营许可证》。
(一)不按核定地点(标线)经营的;
(二)占道面积超过核定面积的;
(三)擅自改变经营项目,致使经营项目不符合便民服务街占道经营范围的;
(四)不按规定时间经营的;
(五)经营中存在污染环境、影响群众生活和正常工作秩序的。
第十三条本暂行办法由区城管办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