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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产业园区建设与管理办法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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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产业园区建设与管理办法

第一条区农民产业园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组织在区范围内,按照区农业发展总体规划布局,实施“规模化发展、集约化经营、标准化生产、现代化管理”的现代农业产业发展园区。

第二条园区建设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政府引导、农民自主的原则;

(二)坚持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

(三)坚持科技兴园、突出高效的原则;

(四)坚持因地制宜、彰显特色的原则;

(五)坚持统筹发展、一三产业互动的原则;

第三条园区规划布局

(一)园区布局。园区必须布局在城市规划区外,符合区农业产业发展总体规划、符合环境保护有关规定、符合国家土地利用政策、符合人民群众的利益和意愿。

(二)产业布局

1、在城郊等乡镇(街道办事处)重点发展休闲观光农业;

2、在沿江线的等乡镇重点发展蔬菜产业;

3、在国道线的重点发展花卉产业;

4、在潆新线的中、远郊乡镇适度发展畜牧业。

(三)园区规划。按照现代农业园区的要求,高标准、高水平对园区水、电、路基础设施以及生产用房、绿化等进行规划,报经区新农村建设领导小组审定批准。

第四条园区发展的重点产业

(一)蔬菜业。重点发展大棚蔬菜,做大做强食用菌产业。

(二)畜牧业。适度发展生猪、蛋鸡产业。

第五条园区建设

(一)园区建设必须以业主和农户为主体。

(二)所有入园项目必须先向区新农村建设领导小组申请立项,经评估审定(含项目的选址用地、环境评价、项目规划、实施的可行性、投资强度等)后方可开工建设,未经评估审定的项目不得开工建设。凡违规建设的项目,一律予以强制拆除,一切费用及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三)园区内建设项目,必须在批准入园建设之日起30日内投入资金或动工兴建,不能按期开工建设的,应当提前申请批准延期。延期时间一般不超过6个月。

(四)工程建设各方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建设标准(具体标准按照行业规范实行),实行建设项目报建制、施工许可制、合同管理制和工程监理制,保证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

第六条用地管理

(一)园区土地租赁按区法制办审核的合同文本操作,由区农经局加强管理,确保租金兑现。

(二)投资者应本着依法合理利用土地的原则,严格按照土地用途使用土地,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

(二)园区内禁止改变土地用途从事非农产业,禁止在租用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

(四)因国家建设和政府工程建设需要,征占园区土地,投资者必须无条件服从,宗地内的拆迁安置补偿,对产权所有者(国家投入部分为政府所有)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分类给予补偿。

(五)对于停产或破产的园区项目,其项目范围内的土地一律由土地所有者无偿收回,并由土地所有者按规定追偿土地复耕费。

第七条园区扶持政策

(一)扶持年限。凡经区政府列项的重点产业园区,在前2年的示范期内,对重点项目予以给予政府性扶持(不重复享受相关政策)。

(二)扶持内容

1、基础设施建设。园区水、电、路由政府根据情况有计划安排建设;园区平场建设实行以奖代补,具体补助标准视其投资规模、投资强度、建设进度和带动能力等,由区政府按“一事一议”原则确定,最高补贴标准不超过50%。

2、产业扶持

(1)蔬菜业。对坚持按统一标准建设,并推行新技术、新品种的蔬菜大棚园区,根据其技术水平予以补助,最高不超过实际造价的40%。

(2)生猪业。对推行零排放“生物发酵床”技术的生猪养殖圈舍修建予以补助,最高标准不超过实际造价的40%。

(3)食用菌业。对按统一标准建设的彩钢棚食用菌大棚可给予补助,最高标准不超过实际造价的40%。

(4)农民集中区建设。按“一事一议”原则进行补助。

(5)鼓励支持园区运用先进的设施设备,对示范带动能力明显的可给予适当补助。

(6)园区内业主和农民流动资金,视其规模情况,经过审批后可给予1-2年贷款贴息。

(7)对获得国家、省名牌产品除享受国家、省、市级奖励外,区政府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的奖励,获得驰名商标的企业,除享受上级奖励外,区政府另奖5万元。

第八条区农工办牵头,会同区新农村建设项目初评小组、财政、发改、农业、畜牧、水利、国土、交通、环保、工商、蔬菜办、扶贫办等建立区农民产业园区建设联席会议制度,负责对农民产业园的规划、建设和管理的具体工作。重要事项须报区新农村建设领导小组审定同意后实施,确保园区健康持续发展。

第九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区农工办报经区委、区政府审定后,可采取清退措施:

(一)违反合同约定,自批准入驻之日起,未经批准延期4个月内未入场建设或延期满后4个月内未入场建设,项目无实质进展的;

(二)违反合同约定,项目建成后,持续6个月没有实质性生产经营,场地闲置,经管理机构督促仍未运作的;

(三)严重违反农民产业园区管理规定,或违反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对园区造成重大经济或名誉损失的;

(四)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勒令停止营业的或吊销营业执照的;

(五)被司法机关裁定破产或执行清算的;

(六)违法合同约定或国家相关规定,需要清退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企业或个人接到清退通知后,应在限定时间办理清退手续,逾期不办理的,区农工办报经区委、区政府审定后采取强制清退措施,且一切费用由被清退企业或个人自行承担。

第十一条园区内部管理按照“项目自选、投资自筹、工程自建、经营自主、利益自享”的“五自”方针,组建专业合作社,实行自主管理。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区农工办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