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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村党支部书记为村级财务的第一责任人,村委会主任为村级财务的直接责任人。其主要职责:
(一)对本村财务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二)严格执行财务制度,把好资金审批关;
(三)保证报帐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授意、指使、强令报帐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
(四)督促报帐员及时向乡财务核算中心结账,并不定期地对本村财务进行检查;
(五)年初拟订年度收支预算方案,经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后,按方案开展村级经济活动。年终向村民代表会议报告预算执行情况;
(六)做好村集体资产的管理工作;
(七)负责组织回收各种应收款、暂付款、承包款和待结算资金;
(八)自觉接受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村民代表、民主理财小组的监督。
第二条村级财务设报帐员一名。报帐员实行回避制度,村主要干部及其直系亲属和配偶不得担任本村报帐员。其主要职责:
(一)负责管理现金,做好日记账登记工作。做到日清月结,及时、准确反映库存现金;
(二)及时整理收付款票据,向乡财务核算中心报账以及反映财务管理方面的问题;
(三)登记有关财务备查簿。做好应收、应付等往来款项的登记和债权债务结算;
(四)做好各类承包合同的管理、结算、兑现;
(五)负责收支单据的使用、保管。
(六)对认为是违反财务制度的收支,应立即制止和纠正.制止和纠正无效的,要及时向乡财务核算中心提出书面报告。
二、民主理财监督制度
第三条村应当建立健全民主理财制度,制定民主理财办法,建立民主理财组织。村民主理财小组人数一般为3至5人,在村班子换届时,由村民代表会议推选产生。可连选连任。村班子成员及其亲属和村财务人员不得兼任民主理财小组成员。民主理财小组成员与村集体发生可能影响其公正监督的经济关系时,必须实行回避。
第四条村民主理财小组在党支部和村委会领导下开展工作。主要职责:监督财务制度的实施;检查现金、物资、固定资产的库存或使用情况;受多数村民之托审核有关账目或向有关部门查询专项拨款情况;对财务公开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民主理财小组要正确行使职权,不得借民主理财之机,扣留、破坏或销毁账册凭证,妨碍财务管理工作和经济活动的正常开展。
第五条民主理财小组应定期对村级收入和支出进行审核。审核后应当签名,并加盖民主理财小组印章。
三、村级货币资金管理制度
第六条村级发生的一切现金收入(包括原有积累、发包收入、经营收入、租赁收入、投资利润收入、国家征用地补偿收入、变卖集体财产收入、国家及上级拨入的资金收入以及借入资金等)必须在24小时以内全额上交乡“村级财务委托服务中心”村有资金乡代管账户。否则,视为贪污、截留或挪用公款,将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七条各村不准私设小金库,不准公款私存,不准坐支现金,不准擅自出借公款,不准挪用公款,村级货币资金一律由报帐员负责管理,其他任何人员不得经管货币资金,不得代收各种款项。
第八条报帐员必须及时详细记载好“现金日记帐”,做到日清月结,帐款相符,严禁白条抵库,不准挪用公款及公款私存。严格执行《现金管理条例》和库存现金限额制度,村报帐员存有现金不得超过500元。
第九条乡财务核算中心在每次结帐核算后,应对村报帐员的现金日记帐进行核对,并定期对村报帐员的货币资金进行核实。
四、村级财务审批制度
第十条实行资金使用申请报告制度。各村一切支出必须由村委会提前向乡财务核算中心提出申请,填写详细的申请表,村支部书记或村主任、报帐员要分别签字。乡财务核算中心接到报告后,要及时进行审核,在调查核实后,经主管片长签字同意,报乡长签批后方可执行。
第十一条各村申请资金使用结束后,报帐员要及时办理入帐手续。必须在每月25日—30日向乡财务核算中心报帐,不得积压。所有支出票据必须履行审批手续,经民主理财小组核实同意并盖章后,实行“四支笔”审批制度。经办人签字后,由村支部书记、村主任同时审批签字,最后经乡主管片长核实审批,方可入账。主管片长要根据资金申请的用途逐项审核,改变资金用途的不予审批。
第十二条各村在经济往来过程中,因工作需要所发生的费用,必须由2人以上经办,各种报销凭证能取得正式发票的必须用正式发票,特殊情况不能取得正式发票的,必须写明开支理由,由支部书记、村主任、经办人签字,并加盖民主理财小组印章后方可报销。
第十三条各村干部的工资报酬实行误工补贴制度。党支部书记、村主任按上级规定发放基本工资,不得擅自滥发奖金、补贴;其他干部实行误工补贴,补贴数额不准超过支部书记、村主任发放的基本工资数。
五、村级集体资产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村集体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建立资产台账,实行专人管理、定期盘点,做好废损、盈余报批手续,做到账实相符。对损坏、丢失的资产,应查明原因,及时处理。属于人为造成的损失,应追究责任,由当事人赔偿。
第十五条村集体固定资产用于承包、租赁、入股的,必须制定方案,并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通过,报乡财务核算中心审核备案后,方可实施。
第十六条村集体生产经营项目的发包除实行家庭承包的以外,都应当实行招标、拍卖、公开协商,发包办法由村党支部、村委会依据实际情况共同协商制定。
六、村级财务公开制度
第十七条各村要根据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公开制度,村级财务收支情况每季度公开一次,集体财务往来较多的村要每月进行公开,对临时发生的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要随时公开,接受村民监督。
第十八条村集体财务公开的内容包括财务计划、各项收入、各项支出、债权债务、代收代缴费及群众要求公开的其他财务事项。
第十九条村干部报酬、生产经营和建设项目发包、土地征用补偿、上级拨款、优抚及救济扶贫款等收入和使用情况,村集体应及时逐项逐笔进行公布。
第二十条公布的财务账目必须真实可靠,公开前必须经过民主理财小组的审核,由民主理财小组长签字、加盖民主理财小组印章,提交乡“村级财务委托服务中心”审核后,以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名义公布,公布的材料必须存档。
第二十一条公开栏中财务公开的内容要保护好,并要在公开栏旁设置意见箱,及时收集村民的意见。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要及时解决,一时难以解决的,要作出合理的解释。
七、村级财务审计监督制度
第二十二条建立健全村级财务审计制度,每年组织财务核算中心人员对各村的财务收支情况进行一次集中审计,并实行村级领导干部离任审计制度和财务交接制度。对村级财务存在的问题,将视情况落实整改措施或给予党政纪处分,问题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查处。
第二十三条乡财务核算中心要加强管理,采取合理有效的方式,对村级财务工作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和监督,对疏于监督出现问题的,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八、责任追究制度
第二十四条责任追究形式分通报批评、诫勉谈话、撤换人员、责令退赔、追究党纪、政纪、法律责任等。
第二十五条村有资金不及时上缴或隐瞒不报的,将视为贪污,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作相应的处理:
(一)违反规定擅自设立小金库,对“两委”负责人追究相应责任。私存资金超过三个月的转交纪检、司法机关处理;
(二)违反规定擅自改变资金用途虚报冒领的,一经查实,由责任人如数赔偿,扣发村支部书记、村主任一个月工资,并由有关部门追究其相应责任;
(三)不按规定时间及时入账的,通报批评或诫勉谈话,对不能胜任或不称职的报帐员及时调换或免职;
(四)不认真履行民主理财职责,掩盖理财中发现的问题或虚盖民主理财印章,引起群众不满的,应当撤换改选民主理财成员;
(五)未按审批程序发生的一切帐款,乡财务核算中心不予承认,对违规支出使用资金的,按挪用公款进行处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六)在审计中查出侵占集体资产和资金、多吃多占、铺张浪费的,责令如数退赔;涉及村干部违法违纪、需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本规定由乡纪委和财务核算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