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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规划和用地监管办法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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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规划和用地监管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县城乡规划建设和用地的监督管理,推进城乡统筹发展,遏制和打击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实现土地卫片执法检查“零”问责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省城乡规划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设施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

本办法所称规划区,是指县城、乡(镇)和村庄的建成区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县城规划区范围内的乡(镇)和村庄,乡(镇)规划区范围内的村庄,不单独划定规划区。

第二章城乡规划建设和用地管理

第四条县城、乡(镇)和村庄应当分别编制县城规划、乡(镇)规划和村庄规划;县城总体规划、乡(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应当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可以组织编制重要街区、重点景观区、广场、公园、大型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重要交通枢纽用地以及其他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

第五条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项目的审批、核准、备案文件、环评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六条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申请划拨土地前,持选址意见书和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以及规定比例尺地形图等相关材料,向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

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国土资源部门申请用地,经县人民政府审批后,由县国土资源部门办理划拨用地手续。

第七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土地。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用地,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百分之二十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两年未动工建设的,由县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因不可抗力等原因造成动工开发延迟的除外。

第八条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必须依法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第九条县城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规划建设和用地按以下要求控制:

(一)在国有出让土地上进行建设,必须符合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时的一般规划条件的要求。建设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改变国有出让土地使用规划条件,确需改变的必须按相关规定报经批准,重新签订合同或补充合同,按规定足额补缴土地出让金和相关税费后,办理用地批准手续。

(二)在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国有划拨土地上进行建设,必须符合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

在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国有划拨土地上不得新建、改建或扩建房屋,但政府在实施征地拆迁中用于安置的和祖居、继承的国有划拨土地上需要建设的,按历史问题分类处理,并办理有关批准手续。

(三)严格控制在县城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个人建房,确需建房的按照《县县城规划区个人建房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十条在县城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外规划建设和用地按以下要求控制:

(一)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农村村民住宅等乡(镇)村建设,应当按照村庄和集镇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建设用地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并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二)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向县国土资源部门申请,按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乡(镇)企业需要使用土地的,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县国土资源部门申请,按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建设住宅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提出申请,经村民会议或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同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国土资源部门报县人民政府批准。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乡镇企业、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等建设,以及农村村民建房,均应按《省城乡规划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三)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160平方米。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四)在城镇规划区内农村村民建房,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人以内;在城镇规划区外农村村民建房,建筑面积原则上控制在50平方米/人以内,层数控制在三层以下,因特殊情况需超过上述标准的必须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但每户总建筑面积不得超过250平方米。

第十一条县域范围内,在穿过乡(镇)规划区的国道、省道、县乡道路两侧建设,必须严格按乡(镇)规划的要求退让红线;严禁在河道、干渠两侧等水利设施管护区域内建设。

规划村庄时,同一居民点仅允许在道路一侧选址,而且用地界址距道路边缘必须大于50米。

第三章管理体系与职责

第十二条县强化城乡规划建设和用地监督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全县范围内城乡规划建设和用地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乡(镇)人民政府对本辖区内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节约集约用地情况、土地执法监管情况,以及乡(镇)和村庄规划编制、执行情况负总责,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的查处工作。对违法行为依法责令停止、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按照《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省城乡规划条例》对违法建设实施拆除。乡(镇)人民政府要建立城乡规划建设和用地信息员制度,明确信息员职责,健全乡(镇)、村(社区)执法监察网络。

村(社区)负责本辖区内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的巡查、劝阻工作,并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报告。

第十四条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县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能,分别承担遏制和打击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的相关工作:

(一)县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对建设项目进行审查,对未能提供县国土资源部门用地预审意见或未经县国土资源部门预审的建设项目,以及未经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一律不予办理审批、备案、核准手续;对涉及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的项目,依法撤销有关批准手续。

(二)县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相关用地审批,指导和监督违法用地案件的调查、取证、立案、处理工作;负责告知相关部门对涉嫌违法用地的项目暂停办理项目有关批准、许可手续。

(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相关规划建设行政审批,指导乡(镇)编制规划,指导和监督行政执法部门查处违法建设案件。

(四)县财政部门负责对土地出让金收支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对违法用地、违法建设案件罚没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县国资办及时接收相关部门移交的罚没物品(包括建筑物及其他设施),并依法予以处置。

(五)县交通、公路部门负责查处国、省、县级公路两侧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对上述区域的违法建设实施拆除。

(六)县水利部门负责查处位于河道、干渠两侧等水利设施管护范围内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对上述区域的违法建设实施拆除。

(七)县林业部门负责查处非法占用林地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负责对林业用地的审批,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对上述区域的违法建设实施拆除。

(八)县招商部门在招商引资年度考核中,对有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的招商项目不予认定。

(九)县环保部门负责对县发展改革部门备案并已经县国土资源部门进行了用地预审的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负责项目竣工环保专项验收。

(十)县公安机关负责维护拆除违法建设现场秩序,及时制止、查处妨碍执行公务等违法犯罪行为,依法立案查处有关部门移送的涉嫌犯罪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案件。

(十一)县纪检监察机关负责对行政执法部门移交的涉及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的案件依据相关规定进行问责。

(十二)县检察机关负责对相关国家工作人员涉嫌渎职、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行为进行立案查处。

(十三)县审判机关负责对行政执法部门依法申请符合条件的、需要强制执行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案件,在规定期限内执行结案。

(十四)其他相关单位(消防、工商、农业、商务、房产、供水、供电、供气、金融、电信等)按照各自职能严格办理审批、许可等手续,加强对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的控管。

第四章建立长效机制

第十五条建立综合查治机制。县政府成立县城乡规划建设和用地综合执法大队,负责县城规划区建设用地范围内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的巡查和控管,负责对县城规划区建设用地范围内的违法建设实施拆除,指导和支持各乡(镇)违法用地、违法建设执法工作。

分别成立城乡规划建设和用地综合执法中队,负责辖区内县城规划区建设用地范围外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的巡查和控管,负责对辖区内县城规划区建设用地范围外的违法建设实施拆除。重大任务时由县城乡规划建设和用地综合执法大队统一调度行动。

其他乡镇分别成立城乡规划建设和用地执法机构,负责本辖区内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的巡查、控管工作,负责对本辖区内违法建设实施拆除。

县工业园管委会、县城东北片区开发建设指挥部、县临江产业园建设筹备工作指挥部负责本规划区建设用地范围内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的巡查、控管工作,配合乡(镇)人民政府和县城乡规划建设和用地综合执法大队对违法建设实施拆除。

第十六条建立督查协调机制。县强化城乡规划建设和用地监督管理领导小组对全县城乡规划建设和用地管理以及执法监察等情况进行督查,结果报县委、县政府,并视情通报全县;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执法监管信息共享制度、联合办案制度、案件移送制度等,保证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案件过程公开、透明。

第十七条建立联合审批机制。县人民政府集中县相关职能部门对涉及城乡规划建设和用地的事项进行联合审批;乡(镇)人民政府集中乡(镇)各职能单位对辖区内涉及城乡规划建设和用地的事项进行联合审核、审查或审批,属县有关职能部门审查审批的事项报送县相关职能部门审查审批。

第十八条建立考核奖惩机制。将各乡(镇)人民政府以及县相关职能部门执行本办法情况纳入县委、县政府对乡(镇)人民政府和各部门年度考核的内容。对招商引资项目执行本办法情况纳入招商单位招商引资考核内容。

第十九条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全县范围内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的问责,依据《县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责任追究暂行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乡(镇)人民政府因年度违法占用耕地面积与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总面积的比例达到或超过10%,或对违法违规用地建设行为未及时整改以及整改不到位而导致本辖区内土地、建设市场秩序混乱的,县政府将依据县城乡规划建设和用地监督管理领导小组核查情况启动约谈机制,约谈该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督促整改;因年度违法占用耕地面积与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总面积的比例达到或超过15%,由县纪委监察机关立案查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并暂停或冻结对该乡(镇)的用地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