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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考核奖励管理办法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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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考核奖励管理办法

一、考核对象:全县银行业金融机构

二、考核分值:基本分100分。

三、考核内容

(一)新增贷款及占比情况(满分70分)

1、新增贷款(30分)。完成新增贷款任务(见附表),得25分,每超额完成1000万元加1分,记满为止;未完成新增贷款任务的,不得分(新增贷款含不良贷款核销金额和域外资金的委托贷款,不含投向县域外的贷款;票据贴现按实际发生额的10%折算,投向海螺水泥等重大项目的贷款按60%折算)。

2、新增贷款投向(20分)。

(1)直接投向县域中小企业、“三农”等领域的贷款(10分):完成新增贷款投向县域中小企业、“三农”等领域任务(见附表),得8分,每增加1个百分点加1分,记满为止;未完成任务的,不得分。

(2)支持城建、交通等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建设贷款(10分):此项业务贷款额最高的银行得10分,其他银行依次递减,每减少10%减1分,最多减5分;未发生此项贷款业务的,不得分。

3、新增贷款占比(20分)。

(1)分支机构:新增贷款占新增存款比低于70%的,不得分;达到70%的,得15分,每增加2个百分点,加1分,记满为止。

(2)法人机构:新增贷款占新增存款比低于60%的,不得分;达到60%的,得15分,每增加1个百分点,加1分,记满为止。

(二)办理税款经收情况(满分10分)

1、按日办理税收票款录入,及时将税款划库,经核查未出现票款录入差错和压票压款的,得5分;出现差错和压票压款的,不得分。

2、及时办理财政资金账户业务,经核查未出现压单压票的,得5分,否则每发生一笔扣1分,扣完为止。

(三)银行与企业合作情况(满分10分)

县委、县政府组织的银企对接活动的签约资金年内全部落实到位的,得10分;部分落实的,按比例计分;落实比例低于50%的,不得分。

(四)银行与担保公司合作情况(满分10分)

1、银行与县内3家及以上担保公司(不含金担保公司)签订合作协议并发生担保业务的,得6分,否则不得分。

2、银行与担保公司合作贷款放大比例达1:5及以上的,得4分;达1:4的,得3分;达1:3的,得2分;达1:2的,得1分。

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影响全县金融稳定的,取消其考核资格。

年中新设立银行的考核办法另行研定。

(五)加扣分项目

1、银行在办理贷款业务中不得开具承兑汇票,不得强制贷款企业购买理财产品,不得与企业存款挂钩,不得变相收取企业手续费,否则,每发现一笔扣1分,以此类推。

2、全年新增贷款量位居本系统全市四县第一的加2分,第二的加1分,第三的扣1分,第四的扣2分。

3、每创新一个金融产品并实施的加2分,以此类推。

4、银行完成新增贷款任务,且由县建投公司提供担保或反担保的贷款余额(不含县建投公司与企业合作贷款)比年每下降20%,加1分,以此类推。

四、奖励

经考核,总得分未达到70分的,不予奖励;总得分达70分的,奖励6万元,每增加5分,增加奖励1万元。奖金由县财政支付,其中70%用于奖励该单位领导班子。

对县人行的考核奖励办法,由县政府另行研定。

五、本办法由县金融办、财政局、人行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