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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文化部、财政部《关于推进全国美术馆、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免费开放工作的意见》(文财务发〔〕5号)和省文化厅、省财政厅《关于推进全省美术院、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免费开放工作的意见》(文办发〔〕139号)文件精神,加强乡镇综合文化站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补助资金来源为中央、省、县财政专项补助。
第三条补助资金的分配使用遵循“突出重点、激励先进、奖补结合、注重实效”的原则,由县财政局会同县文化广电局进行管理。
第二章补助资金使用范围
第四条资金用于全县30个乡镇综合文化站的免费开放补助,包括:多功能厅、展览厅(陈列厅)、辅导培训教室、计算机与网络教室等公共空间设施场地的免费开放;书报刊借阅、时政法制科普教育、群众文艺演出活动、数字文化信息服务、公共文化资源配送和流动服务、体育健身、青少年校外活动等服务项目健全并免费提供;为保障基本职能实现的一些辅助性服务如办证、存包等全部免费。
享受补助资金的乡镇综合文化站必须取消公共文化服务项目收费,包括图书室办证费、电子阅览室上网费、群众文化艺术辅导和培训费、社会文艺骨干培训费、公益性讲座和展览收费等;限期收回出租设施,要严格执行《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和《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文化建设的意见》,维护文化站的公益性质,不得以拍卖、租赁等任何形式改变公共文化设施用途,已挪作它用的限期收回;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对非基本服务项目,降低收费标准,按成本收取费用。
第五条对免费开放取得良好社会效果的乡镇的奖励。
第三章基层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保障经费来源
第六条基层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保障经费针对文化站的补助标准为每站5万元,由中央财政负担80%,省财政负担8%,县财政负担12%。
第四章先进乡镇文化站奖励
第七条对免费开放工作扎实、措施得力、效果良好的乡镇给予奖励。奖励与免费开放的工作实绩和乡镇综合文化站年终考评挂钩。
第八条免费开放工作内容主要包括:
(一)管理制度健全。乡镇综合文化站应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主要包括宣传文化中心(主任)、文化站站长工作职责、免费开放制度、财产管理制度、图书阅览制度等。
(二)运行机制完善。确定固定的开放时间,保证每周不低于32小时的运行时间。开展书籍报刊借阅和丰富多彩、群众喜闻乐见的文体活动;建成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基层服务点,开展数字文化信息服务;指导培养社会文艺骨干,培训业余队伍;开展社区体育健身、广播电影放映等活动;通过举办各种展览、讲座,普及科学文化知识,传递经济信息,为群众求知致富和经济建设服务。
(三)利用开展农民艺术节、社区文化艺术节、中小学生文化体育艺术节等活动契机,发展乡镇文艺演出队伍、体育运动队伍,以活动开展带动队伍发展,以队伍发展带动人员发展,最终形成良好的文化体育发展氛围。
(四)要以综合文化站为阵地,通过对乡镇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普查,传承研究,整理艺术档案,鼓励以艺术形式广泛宣传,作为“一乡镇一特色”而加以传承发展。
(五)乡镇综合文化站协助县文化广电局开展文物的宣传保护工作;受县文化广电局的委托,协助做好农村文化市场管理及监督工作,发现重大问题或事故,依法采取应急措施并及时上报。
第五章补助资金管理
第九条各乡镇财政所设立文化站专户,县财政局、县文化广电局将补助资金直接下拨到文化站专户。
第十条县财政年初向各乡镇综合文化站拨付补助经费的50%,用于免费开放运行和文化活动开展。其余40%根据文化站年终考评结果再拨付。县统筹总额的10%,用于乡镇综合文化站的年度总结表彰。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县财政局和县文化广电局将对补助资金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或委托审计部门、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
第十二条各乡镇综合文化站每年底应及时向县财政局和县文化广电局总结报告乡镇免费开放工作开展和补助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两年内享受补助资金补助的资格,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一)提供虚假情况骗取补助资金的;
(二)截留、挪用、挤占补助资金的;
(三)违反规定对属免费开放的服务项目收费或变相收费的;
(四)因管理不善,造成补助资金损失的;
(五)乡镇综合文化站年终考评不合格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