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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进步奖励工作办法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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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进步奖励工作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奖励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公民和组织,充分调动广大科学技术工作者进行技术创新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科学技术事业的发展,提高主创新能力,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以及《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工作坚持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鼓励创新的方针。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区行政区域内(税收解缴在的市属企业包括在内)从事然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推广应用等科技科研活动的公民或组织。

第四条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评选坚持客观、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五条区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区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的组织和管理工作,相关部门根据各职责,依照本办法规定,互相配合,保证科学技术进步奖励评选工作顺利进行。

第二章奖励的设置和范围

第六条区政府设立区科学技术进步奖,区级各部门不再设立科学技术进步奖。

第七条区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通过主创新(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引进、消化、吸收基础上的再创新),对区经济和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公民或组织。

第八条区科学技术进步奖等级设置。

区科学技术进步奖设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4个等级。

特等奖应为创新性显著,技术水平达到国际或国内领先水平,对我区经济、社会发展有特殊贡献的项目,该项目年新增三大税种(即: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净入库额达100万元、新增产值2000万元以上,或社会效益特别突出。

一等奖应为技术创新性明显,技术水平达到省内及其以上先进水平,对推动科技进步作用重大,具有广泛的实用价值和推广意义的项目,该项目年三大税种(即: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净入库新增额达50万元、新增产值1000万元以上,或有显著的社会效益(其中农业方面的项目包括示范带动农户、促进农民增收等效果显著)。

二等奖应为技术有较大创新性,技术水平达到省内及其以上先进水平,对推动科技进步作用大的项目,该项目年三大税种(即: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净入库新增额达40万元、新增产值800万元以上,或有明显的社会效益(其中农业方面的项目包括示范带动农户、促进农民增收等效果明显)。

三等奖应为技术有创新性,技术水平达到省内及其以上先进水平,对推动科技进步作用较大的项目,该项目年三大税种(即: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净入库新增额达30万元、新增产值500万元以上,或有比较明显的社会效益(其中农业方面的项目包括示范带动农户、促进农民增收等效果比较明显)。

第九条区科学技术进步奖从年起开始设立,每两年评选奖励一次。每次评选特等奖1个、一等奖2个、二等奖3个、三等奖4个,奖金额度视其贡献大小另行研究确定。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无合适项目可以空缺。

申报时间为评选当年的1—3月,表彰时间为当年的9月。但符合市级及市级以上科学技术进步奖申报条件的各单位和个人,每年1—3月应积极向市级及市级以上申报科学技术进步奖,区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要帮助和推荐其申报,凡被评为市级及市级以上科技进步奖的,区上不再评奖。

第十条申报参加评奖的项目必须是实际应用一年以上的项目。申报评奖成果必须是通过了技术鉴定或评价,并在区科技成果登记机构(区科技局)办理了登记手续的成果。

(一)应用于我区经济建设的新的科技成果,包括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新技术、新设计和生物新品种等,属于国内、省内、市内首创的,或本行业先进的,或经过实践证明具有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二)在我区推广、应用、发展已有的科学技术成果工作中,作出了显著贡献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三)在消化、引进国内外先进技术中,作出突出贡献或有新的创造并在我区取得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四)在我区重大工程建设、重大设备研制、资源开发利用、企业技术改造中,采用新技术作出显著贡献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五)在科学技术管理、标准、计量、信息以及软科学研究中,作出创造性贡献并在我区取得显著效果的。

(六)在理论和原理上有创新和发展,学术上达到国内或省内先进水平,对科学技术进步或生产发展具有重大意义的然科学理论成果。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再申报区科技进步奖。

(一)已获市级及市级以上奖励的项目;

(二)已申报市级及市级以上奖励尚待审批的项目,当年不得申报(若条件符合,可列入区的下一次评选范围);

(三)已获我区科技奖励的项目(申报推广应用类奖励的项目除外)。

第十二条研究开发、推广应用相同的科技成果,只奖励一次。相同项目几个单位同时分别申报请奖时,择优或合并奖励。

第十三条一个项目的主要完成单位的数量按条件确定。重大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员数一般不超过7人,一般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员数一般不超过5人。

第三章推荐、申报、评审和授予

第十四条区科学技术进步奖由下列单位推荐:

(一)区级有关部门。

(二)经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定的符合推荐条件的其他单位。

(三)推荐单位应当根据人员、项目的具体情况和有关方面的科学技术专家的评价结论对推荐项目提出推荐意见。

第十五条申报材料要求:1、申报书;2、评价证明(鉴定、验收、专利、行业准入);3、应用证明(用户报告、经济合用);4、单位证明(归口单位、财政、税务);5、其他材料(工商执照、税务登记、研制报告)。

第十六条区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标准。

区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对申报请奖项目建立评价指标体系等级标准,按照项目的新颖性、先进性、科学技术难度、效益、实用价值、推动科技进步的作用等方面对项目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

第十七条设立区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根据奖励办法有关规定负责区科技进步奖的评审工作。

区评审委员会由7—9人组成,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人。评审委员由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聘请有关专家和科技管理干部组成,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应占三分之二以上。

第十八条评审委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高、中级专业技术职称。

(二)具有较高学术、技术水平和较丰富的实践经验,熟悉国内外同学科、领域、专业的发展情况。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四)不是申报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员。

第十九条区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评审程序

(一)区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对申报请奖的项目进行形式审查。

(二)区评审委员会对申报请奖的项目进行评审,并提出奖励等级的建议。

(三)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对区评委会提出的拟奖项目予以公布,将收集到的意见转归口申报部门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不符合奖励条件的项目,由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在其申报书上签署意见后退回归口申报部门;对符合奖励条件的项目由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审定后报区人民政府审批。

第二十条经区评委会评审公布的拟奖项目,公布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为异议期,任何单位或个人如有异议可书面向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提出,超过异议期的异议,一般不再受理。

对获奖项目提出等级偏低的异议,不予受理。

涉及项目主要完成单位,主要完成人员多少或名次排列等的异议,由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转归口申报部门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报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审定。

第二十一条区科学技术进步奖由区政府授予奖状、荣誉证书和奖金。奖状发给获奖成果的主要完成单位;荣誉证书和奖金发给作出主要贡献的个人;奖金应按贡献大小合理分配。

区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奖励经费由区财政列支。

第二十二条科学技术进步奖获得者的事迹,应记入本人档案,并作为考核、晋升、评定职称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四章罚则

第二十三条剽窃、侵夺他人科学技术成果,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科学技术进步奖的,由区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收回奖状,追回奖金。

第二十四条推荐单位或个人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科学技术进步奖的,由区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取消其推荐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五条参与区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活动的专家和有关工作的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按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或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