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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登记发证管理办法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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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登记发证管理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和全会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维护农民和集体经济组织合法财产权为出发点,以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为主线,围绕农村改革与发展的基本要求,解放思想、开拓创新,积极探索农村建设房屋登记发证工作,确保新农村建设规划区内农民新建房颁证全覆盖,进一步建立农村房屋转让、抵押等新农村房屋产权处置机制,盘活农村集体和农民个人存量资产,促进全县农村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依法登记原则。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开展新农村规划区内房屋权属登记,登记后的农村房屋所有权受法律保护。

(二)统一受理原则。由所在乡镇统一受理新农村规划区内房屋所有权主体(自然人或法人)办理房屋产权证的书面申请。

(三)统一审查原则。由县房产局统一对乡镇分批上报的新农村规划区内房屋权属和面积进行调查、核实和登记发证。

三、登记范围

全县新农村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取得合法土地使用证明,经规划批准建设的房屋,可以申请权属登记,领取《房屋产权证》。

《房屋产权证》是权利人依法享有新农村集体土地上房屋所有权的证明。凭证办理房屋转移、继承、分割、抵押和征迁安置、补偿手续等。

四、登记发证程序

(一)申请建设用地使用权

新农村规划区内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由县国土局会同各乡镇政府办理。建设用地权利人(自然人或法人)向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登记申请书,并提交《土地登记办法》规定的申请材料,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受理并进行认真初审,乡镇政府签署意见,县国土局统一审核并报县政府审批后,发放土地权利证书或出具土地使用登记预审证明。

(二)申请建设规划许可证

在新农村规划区内进行房屋建设,由农村居民(包括自然人、法人)向乡镇规划建设管理所提出书面申请,填写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申请书,并提交《城乡规划法》规定的申请材料。乡镇规划建设管理所受理并进行认真初审后,报乡镇政府审查批准,颁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并报县建设局备案。房屋建设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按程序报县建设局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三)申请房屋产权登记

申请办理新农村规划区内房屋权属登记的,由所在乡镇规划建设管理所统一受理。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原件):

1、如实填写县房产局统一制定的格式申请书;

2、权利人身份证明(含单位法人证明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3、土地权利证书或土地使用登记预审证明;

4、建设规划许可证;

5、房屋墙界证明;

6、房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或房屋安全检验证明、房屋质量质检报告);

7、房屋面积测绘报告或村民住房平面图(由取得相应测绘资质的房产测绘机构出具)。

(四)受理

凡在新农村建设规划区内建房且提供材料符合要求的,县房产局应予受理并登记造册。申请人提供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补充的材料。

(五)审核

1、初审

由县房产局设立的新农村房屋登记受理部门对乡镇规划建设管理所呈报的申请人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查,审查内容主要是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个人身份证明的合法性,房屋的土地使用权来源及建房手续合法性,房屋建筑年代、层次、结构、面积、界址正确性,并签署初审意见。符合有关规定的提交房屋登记具体业务操作部门复审。

2、复核

房屋登记具体业务操作部门对初审结果进行审查,并签署审核意见。符合有关规定的,开始登记内业操作,整理登记卷宗,报送县房产局。

3、公告

县房产局对所报送卷宗主要内容根据《房屋登记办法》之规定进行公告,公告期为30日。

(六)登记和颁发《房屋产权证》

公告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县房产局依法予以登记,按规定记载于房屋登记簿,颁发《房屋产权证》,并在其《房屋产权证》及《房屋登记簿》上土地权属性质中注明“集体土地”。

申请人或乡镇政府统一到县房产局领取《房屋产权证》。

五、职责分工

(一)县房产局负责新农村房屋登记发证工作,制定《县新农村房屋登记发证业务细则》及相关制度、业务规范。

(二)县国土局负责新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登记工作、乡镇土地调整计划的报批和落实、土地利用规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制定新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登记相关业务细则和制度规范、协调处理新农村房屋登记过程中涉及到土地方面的问题。

(三)县建设局负责新农村房屋建设规划许可审批的指导和监督检查、乡村建设规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配合乡镇政府查处违法建设行为,负责制定新农村房屋建设规划许可审批相关业务细则和指导意见,协调处理新农村房屋登记过程中涉及到规划建设方面的问题。

(四)乡镇政府要为新农村建设房屋登记发证工作创造良好条件,做好新农村建设中村组土地调整工作,配合县直有关部门开展相关工作,积极做好宣传发动、组织权利人申请登记、提供有关资料、指界签章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