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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工程变更工作实施办法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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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工程变更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监督管理,规范工程变更行为,合理控制工程造价,提高政府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省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市政府性投资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过程中实施的工程变更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提出的工程变更,是指政府投资项目在施工期间发生的涉及施工合同价款调整的工程变更等事项,具体包括:

1.更改工程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

2.增减招标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

3.改变工程的施工条件及施工组织设计;

4.其他有关工程变更需要的附加工作

第四条工程变更应坚持“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原则,政府性投资项目应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进行建设,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变更,严格控制投资,对确需要调整概算的项目,应做到事前和事中调整,工程变更应当遵循科学、合理、真实和及时的原则。

第五条工程变更应在实施前由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或设计单位提出,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负责人或授权代表人共同签具意见、签名并加盖公章,属设计变更的,建设单位应会同监理工程师向设计单位提出,由设计单位出具联系单,并经上述单位审签并加盖公章。实行跟踪审计项目,还必须及时通知审计组现场取证。

第六条施工单位不得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施工单位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涉及到设计图纸或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及对材料、设备的换用,须经监理工程师同意报建设单位审核。

第七条项目建设单位(包括代建单位)在报批工程变更时,须填报工程变更联系单一式六份,说明变更原因、内容及变更后造价增减金额,并附送如下资料:

1.工程变更申请书;

2.工程变更洽商记录;

3.经设计和监理单位、建设单位签字盖章认可的工程变更单;

4.工程变更增加或减小工程量计算表,变更后造价增减预算单,监理单位监理工程师审核结果意见;

5.变更前后施工图纸;

6.其他相关资料。

第八条工程变更涉及工程价款调整的,其调整办法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并按下列原则进行确认计算:

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施工单位提出变更价格,由监理工程师复核,经项目建设单位审核后确认;

4.建设单位同意的经济签证按中标价与招标人预算价的优惠比率下浮结算。优惠比率=(招标人预算价-中标价)/招标人预算价;

5.工程设计变更引起同类工程量增减,应执行中标人优惠后的投标单价。优惠率=(中标人预算价-中标价)/中标人预算价。

第九条工程变更额度,以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确定的变更工程量,按招标文件中的计价方式确定。

1.单张联系单变更额度在3万元以内,由项目建设单位负责审批,并在当月汇总后报审计局及相关部门备案;

2.单张联系单变更额度在3万元至10万元以内的,由市政府性投资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报审计局备案;

3.单张联系单变更额度10万元以上的,由政府性投资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发改委、审计局、财政局、建委联合审核后,报市政府投资项目分管领导审批。

同一项目累计变更金额超过批准概算总投资10%(中标合同价20%)以上或200万元以上的,其项目概算应按《市政府性投资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重新办理审批。

第十条工程变更审批期限:项目建设单位应在3个工作日内审批完毕,政府性投资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在5个工作日内审批完毕,需报市政府投资项目分管领导审批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审批完毕。审批期限自送齐资料后计算。

第十一条工程变更经审批后由监理工程师向施工单位发出变更通知,施工单位根据变更内容施工。

工程变更需联合审查小组审批的,由项目建设单位负责联络。

第十二条工程变更发生确认后14天内,施工单位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经监理工程师审核后报建设单位审批,审批后报审计局复核备案。施工单位提交上述报告的同时还应向建设单位提供工程变更前后的影像资料。14天内不向监理工程师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增加。

第十三条项目建设单位应严格控制工程变更,在工程施工前,应做好图纸会审以及合同专用条款的审查工作,通过招标或采购确认施工、设计、勘察、监理、招标机构等单位签订合同时,应将下列

条款写入合同专用条款。

1.施工单位善自改变设计图纸及工作失误造成的变更,发生的费用及经济损失由施工单位承担,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其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2.勘察单位钻控点控制范围的实际情况与勘察报告不符的,每一个钻点扣除该项目勘察费5%,因勘察失误引起的工程变更造价金额在合同总价10%以上的,不支付勘察费;

3.因设计失误引起工程变更造价增加金额在合同价5%以上的,扣除30%的设计费,因设计失误引起的工程变更造价金额在合同价10%以上的,不支付设计费;

4.监理单位弄虚作假超越权限,导致虚增工程量多计工程价款的,一经查实一律不支付监理费,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经济和法律责任;

5.招标机构招标中编制标底不实,造成施工单位高价中标,给建设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置,并进行违法违规行为记录公告。

第十四条项目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纪检、监察、财政、审计等监管部门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相关法律规定,视情节轻重,对建设单位以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进行问责或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规定权限和要求备案,报批工程变更的;

2.未经审批、备案或审查不合格,擅自实施工程变更的;

3.将工程变更化整为零规避审批的;

4.弄虚作假,提供虚假工程变更,造成损失浪费的;

5.应保存的工程变更资料未妥善保存的;

6.未将变更管理办法写入合同专用条款,导致工程变更造成投资浪费的;

7.其他违反工程变更规定的行为。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市审计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