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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考核组织。在县民生工程协调小组统一领导下,由县民生工程协调小组办公室牵头,县政府办、监察、审计、财政等部门组成联合考核组,对全县范围内实施的民生工程进行考核。
第二条考核内容。根据县政府与牵头实施部门、各乡镇签订的民生工程目标责任书,主要考核实施部门及乡镇民生工程目标责任书落实情况,主要包括组织实施、资金筹集管理、实施效果等情况。
第三条考核原则。注重实施效果,力求客观公正;简化考核方式,硬化考核指标;公开考核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条考核方式。县民生工程联合考核组对牵头实施部门的考核,对照县政府与各实施部门签订目标责任书的相关内容,结合上级主管部门考核办法,制定分项具体考核办法;对乡镇的考核,县民生办根据县政府与各乡镇人民政府签订目标责任书的相关内容,分别对项目所在地乡镇实施考核。县民生办要结合日常工作中掌握的情况,以专项督查、抽样验证为主,进行各项民生工程考核评分。县财政局负责对民生工程资金保障情况进行考核。县统计局负责对民生工程社情民意的调查考核。
第五条考核分值。民生工程实施情况考核总分3300分(农村留守儿童之家由教育局、妇联分开实施,各占100分),单项考核分值均为100分。为了发挥市民生工程考核“指挥棒”作用,市民生工程年度考核成绩占县考核成绩的70%,县考核成绩占30%。市考核单项分值120分的,折成100分计算。乡镇考核得分为在其乡镇范围内实施项目考核得分的加权平均分。
第六条县监察、审计部门通过开展民生工程执法检查和审计监督,对各项民生工程年度考核结果提出意见建议。如发现牵头实施部门有违反民生工程政策规定,弄虚作假、虚报冒领、截留、挤占、挪用民生工程资金,或查实有重大违法违纪行为的,取消该部门和项目所在地乡镇此项工程年度考核成绩。
第七条县联合考核组考核牵头实施部门应于年底前完成,考核成绩应拉开档次,不打满分,排出名次。县民生办按照单项考核分数汇总,排出综合考核名次,提请县民生工程协调小组审核。县民生工程协调小组研究提出牵头实施部门、乡镇的表彰建议名单,报县政府研究审定。
第八条各项考核成绩和社情民意调查结果通报全县。对乡镇的民生工程考核,县政府根据考核结果分一、二、三等奖,分别表彰奖励前6名,授予“年度民生工程组织实施工作先进乡镇”称号。对牵头部门的考核,依据县联合考核组对每项民生工程考核打分,结合市主管部门公布的单项考核评分结果,将县考核得分和市考核得分按3:7权数排出名次,县政府分一、二、三等奖分别表彰奖励前6名,授予“年度民生工程组织实施工作先进单位”称号。同时对在全县民生工程考核中位列后3名的乡镇、牵头实施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并在全县目标责任制考核中不得分。
第九条本办法由县民生工程协调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