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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资金管理工作办法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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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资金管理工作办法

一、支持对象和使用条件

(一)支持对象。

1.主要用于我县范围内合法经营、发展前景良好、具有一定规模的各类中小企业及合法经济团体。

2.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登记注册,合法经营的个体工商户。

(二)使用条件。

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登记注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具有法人资格,在国家有关商业银行或其它依法设立的金融机构开立账户的中小企业;具有符合法定要求的注册资本金和必需的经营资金,合法经营,资信程度良好,无不良信贷记录,经营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较高;资产负债比例合理,有连续的盈利能力和偿债能力,并能按照规定提供有效可靠的反担保措施。

二、担保资金来源、担保额度及期限

(一)担保资金来源。

县财政投入货币资金到县振兴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并且每年县财政安排150万元预算充实担保基金,滚动使用。

(二)担保额度。

1.对单个被担保人提供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超过县振兴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净资产的10%;50万元以下,6个月以内的短期流动资金融资担保项目,可优先支持。

2.个体工商户小额担保贷款每户总额不超过20万元。

(三)担保期限。

为单个企业或项目提供担保的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一年。

三、申请担保的程序

(一)企业申请担保程序。

1.申请

企业需提出书面担保申请,同时应提交下列文件,并保证其真实性:

(1)企业经过年检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并加盖企业公章;税务登记副本复印件。

(2)当期(季、月)和上年度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

(3)申请单位的总体概况:包括名称、通信地址、邮编、电话、传真、成立时间、经济性质、注册资本、职工人数、经营范围、主要股东、主要产品等。

(4)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及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

(5)企业借款用途。

(6)拟提供的反担保措施。

(7)贷款证。

(8)必要的其他文件。

2.初审

企业填写《县中小企业贷款担保申请表》并附企业相关材料,报县振兴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县振兴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在收到《县中小企业贷款担保申请表》后的5个工作日之内进行初审,做出是否进行详细评审的决定,并及时通知企业。

3.详细评审

(1)接到详细评审通知的企业,根据县振兴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评审资料清单》,尽快将有关资料报送到县振兴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2)县振兴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在所需资料齐全、真实的前提下开展评审工作,在10个工作日内做出评审报告。评审报告应经具体调查人员同意并签字后报部门负责人签审。审查通过后由县振兴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总经理组织召开经理办公会并在评审报告上签署意见,上报县保审委员会审定。经批准后,县振兴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及时开出《同意担保意向书》。

4.担保

评审通过的项目,经贷款银行考察审核同意后,按照有关程序,由县振兴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抵押人签订《抵押担保合同》,与贷款银行签订《保证合同》,并通知申请人缴纳担保费和评审费后前往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二)全民创业小额担保贷款申请程序。

1.申请

借款人填写《全民创业小额借款申请表》,县振兴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受理后,根据有关规定对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进行考察。

2.借款人及反担保人需提交的材料

借款人需提供营业执照、身份证等基础资料;反担保人需提供工作单位出具的证明反担保人是本单位正式职工的证明、财政部门出具的证明反担保人系财政统发工资人员的确认证明。反担保人须到县振兴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当面填写担保书,承诺用本人统发工资承担担保责任。

3.审批

初审人审查符合条件后,经部门负责人审批后报总经理批准。

四、反担保措施

(一)申请担保的企业(被保证人)应提供反担保措施。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反担保措施的种类有:保证金、质押或财产抵押反担保,信用反担保等。县振兴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根据项目金额大小及风险程度等实际情况确定并取得其中一种或几种反担保措施。

(二)被保证人采取保证金方式向县振兴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反担保。保证金主要用于被保证人不能按照合同或约定履行义务时的支付,一般按照银行活期存款计息。如保证金支付后尚有余额,在保证期满后,由县振兴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退还被保证人。

(三)被保证人以其合法财产向县振兴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抵押(质押)反担保。

1.抵押物的范围与条件是能够依法转让并可变现的财产及其他可以依法流通或转让的权利。财产抵押物的条件应符合《担保法》的有关规定。

2.财产抵押物必须由具有评估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作价。

(1)县经济开发区及乡镇(办事处、场、园区,以下统称乡镇)工业功能区内企业用未办证房、地产办理担保抵押的条件:用于抵押的土地必须是企业已和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乡镇政府或其他合法单位签订了土地征用协议,并已支付相关费用;用于抵押的房屋必须是已经竣工,且已经投入生产使用,同时生产经营正常,由开发区、乡镇政府出具证明后,其房、地产方可作为抵押物。

(2)县经济开发区及乡镇工业功能区之外的企业用未办证房、地产办理担保抵押的条件:用于抵押的土地或房产必须是由乡镇政府出具证明该房、地产系该企业所有,不属于违法占地、违法建设后,其房、地产方可作为抵押物。

(3)未办证房、地产担保额度按不超过评估价值30%的标准执行;申请担保贷款的企业用机器设备作为抵押物的,担保额度按不超过评估价值20%的标准执行。

(四)县振兴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认可的其他法人为被保证人向县振兴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信用反担保。信用反担保的条件应符合《担保法》的有关规定。

(五)全民创业小额担保贷款每户担保总额不超过20万元,每个财政统发工资人员提供的担保额度不超过10万元;对申请贷款担保金额20万元以下的小企业,按全民创业小额贷款担保程序办理。

五、担保费、评审费收取标准

担保费按担保金额与担保费率的乘积计算,月担保费率为1.2‰,由被保证人一次性预交。通过评审并得到县振兴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出具《保证合同》的中小企业,收取评审费,按累进费率计算收取标准为:担保金额50万元以内(含50万元)按3‰收取;50—100万元(含100万元)按2‰收取;100万元以上按1‰收取。全民创业小额担保贷款只收取担保费。

六、在保项目的监督和管理

(一)被保证人应严格按照约定履行义务,确保借款资金专款专用,并应提前落实资金,按《借款合同》约定期限还本付息。如企业发生分立、合并、财产所有权转移及法定代表人变更时,应及时通知县振兴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和贷款银行,并办理相关手续。被保证人及反担保人需按季度向县振兴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报送财务报表及项目执行情况等资料,并保证其真实性。

(二)推荐人的责任和义务:

1.监督被保证人及反担保人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

2.及时掌握被保证人计划执行情况和借款资金使用情况;

3.监督企业按期还本付息。

(三)县振兴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应定期对被保证人的经营状况及贷款使用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如发现被保证人未按合同约定使用贷款,致使资金流失(损失)或财务状况严重恶化,县振兴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应及时与推荐人、贷款银行协商提出预防风险的措施。

(四)贷款银行应按规定履行作为主债权的贷款管理责任,包括定期了解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和财务状况。对未能履行贷款合同规定义务的企业,贷款银行有权依据合同约定,要求企业提前归还贷款和停止支付企业尚未使用的贷款;在贷款将要或已受损失时,可依据合同规定采取贷款免受损失的保全措施,并及时通知县振兴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五)县振兴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建立信用管理制度,对于不能按期归还担保贷款的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将纳入信用黑名单,以后不再给予其办理担保业务。

(六)风险保证金制度。为促进担保风险管理措施的落实,明确岗位责任,对公司担保责任人员实行风险保证金制度。担保责任人员缴纳一定数额的风险保证金,风险保证金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1.5倍计付利息。对担保贷款按期收回的按保费收入的5—10%留作奖励金,由县保审委研究决定具体奖励事项。对因手续不完备造成担保贷款不能追偿的,首先从担保责任人员风险保证金中扣划,具体办法由县振兴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