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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创新奖评选管理办法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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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创新奖评选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我市政府工作创新,加快国家创新型试点市建设,鼓励各级政府及其部门用好用活各项试点赋予的“先行先试权”,进一步提高政府创新能力、行政效能和服务水平,设立市政府工作创新奖,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政府工作创新,是指在推进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中产生显著效益、解决现实中普遍存在的重大问题,在全市具有推广价值,在全省乃至全国具有示范意义的新机制和新办法,包括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范围为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组成部门、市政府直属工作部门、市政府直属特设机构、部门管理机构和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

第四条政府工作创新奖以创新项目实施评选,每年评选一次。设提名奖和创新奖,创新奖在提名奖中产生,提名奖原则上每年不超过10名,创新奖原则上不超过5名。上述奖项数依每年申报项目数量和质量可适当调整。

第五条政府工作创新奖评选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具体评选实施细则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

第二章评选机构

第六条市政府成立政府工作创新奖评选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常务副市长担任,副组长由市政府秘书长担任,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负责审定评选实施细则、确定评选委员会、审核拟获奖项目名单等。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主任由市政府秘书长兼任,办公室由市编办、市监察局、市人社局、市政府政策研究室、市公务员局、市政府督查和目标管理办公室等单位组成,负责拟定评选实施细则、受理项目申报、组织专家评选和公示等日常工作。

第七条设立政府工作创新奖评选委员会。引入第三方评选机制,建立创新奖评选工作专家库。每年从专家库中随机抽选专家,并邀请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创新项目服务对象组成年度评选委员会,依据评选实施细则负责申报项目的评选。

第三章评选条件

第八条创新奖评选的条件为:

(一)创新程度:创新项目在工作机制和方法上须有公认的创新内涵,包括首创性或部分借鉴外地、外单位经验与本地、本单位实际相结合的再创新。

(二)效益程度:创新项目应具有显著的绩效,实践证明对提高政府行政效能和服务水平、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改善民生、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等起到重要作用,得到上级政府、主管部门和服务对象的充分肯定。

(三)领先程度:创新项目在本地区、本系统、本行业或在全省乃至全国处于领先地位或先进水平,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

(四)推广程度:创新项目在本地区、本系统、本行业或在全省乃至全国具有示范推广意义。

(五)完整程度:创新项目应具有明晰的组织体系、完善的创新方案、科学的实施过程。

第九条创新项目由实施单位自愿申报,申报主体为本办法第三条所指适用范围单位。申报主体所辖政府部门、机构、单位所实施的创新项目,均由申报主体统一申报。跨单位合作创新项目,应经合作单位协商明确牵头单位及申报主体后申报。

第十条申报项目须实施一年以上。项目实施起始时间为2012年1月1日。项目实施过程结束一年以上未申报的,不能参与评选。

第十一条项目申报单位凡被省、市“一票否决”的,不得参加当年政府工作创新奖评选。

第十二条申报项目须不涉及法律纠纷。

第四章评选程序

第十三条政府工作创新奖评选工作原则上按照申报、初审、评选、审核、公示、审定、奖励的程序进行:

(一)申报。参评单位每年3月底前申报上年度参评创新项目,填写《政府工作创新奖项目申报表》,由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连同申报材料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创新项目申报材料包括项目名称、项目实施单位(牵头单位、参与单位)、项目责任人、项目内容、实施措施、实施成效。如有相关辅助材料,可一并报送。辅助材料为市级以上的表彰奖励证书、肯定性评价的有关文件和领导批示、主流媒体肯定性报道及其他能够证明创新项目领先成果的材料。

(二)初审。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申报的创新项目进行登记、整理、初审,对符合申报条件、材料完备的,封装后移交市监察局。

(三)评选。评选委员会根据市监察局移送的参评项目,按评选实施细则规定评出提名奖和创新奖建议名单。

(四)审核。领导小组对获奖建议名单进行审核,拟定获奖候选名单。

(五)公示。领导小组办公室对获奖候选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10个工作日。对有异议的,领导小组办公室对该项目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报领导小组,对不符合评选标准的项目取消评奖资格。

(六)审定。领导小组办公室将经领导小组审核通过的获奖候选名单报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确定。

(七)奖励。市政府对政府工作创新奖评选结果予以通报,并对获奖项目实施奖励。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政府工作创新奖评选工作实行回避制度,创新项目申报单位人员不得参加评选委员会和相关评审决策。

第十五条对采取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获取政府工作创新奖的,经查实后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报请市政府给予通报批评,已获奖的予以撤销,并收回证书、追缴奖金,对主要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实行问责。

第十六条承担政府工作创新奖评选工作的机构和人员,要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评选,严守纪律,公正廉洁。对在评选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不良后果的,将依法依纪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