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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协优秀提案评选表彰管理办法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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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协优秀提案评选表彰管理办法

一、评选表彰范围

评选对象主要为政协委员和参加政协的各党派、各人民团体以及政协专门委员会在评选时限内提出的,经政协提案委员会审查立案的提案,均在评选范围之内。

二、优秀提案评选条件

(一)提案内容符合提大事、议大事的原则,围绕党委和政府中心工作、地方重要事务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重要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提案符合科学性、严肃性和可行性的要求。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内容翔实,观点鲜明,重点突出,说理充分,有情况,有分析,有具体意见和建设,有较强的可操作性。

(三)提案经办理已产生或预期将会产生较明显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或在促进党委政府工作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使人民群众关心的一些重点、热点、难点问题得到较好解决。

三、优秀提案评选表彰时间

政协每年进行一次优秀提案评选表彰活动。

四、评选办法

(一)初选。政协提案委员会办公室依据评选标准,按照提案总数5%的比例提出优秀提案初选名单,并听取承办单位意见,参加政协的单位和个人分别占适当比例。

(二)评议。政协提案委员会对初选提案进行审评,提出占提案总数3%的优秀提案名单。

(三)审定。优秀提案名单提出后,报政协主席会议审定,做出表彰决定。

五、表彰奖励

(一)优秀提案的表彰以政协的名义,在全体会议上进行表彰。

(二)以精神鼓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物质奖励标准按国家和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优秀提案是衡量委员参政议政能力的重要标准之一,其"表彰决定"和证书可作为以后政协推荐连任委员的参考依据。

本办法自主席会议审定后实施,提案委员会负责解释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