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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管公有住房管理工作办法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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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管公有住房管理工作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县直管公有住房的分配和管理,充分发挥直管公有住房的社会保障作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直管公有住房,是指已纳入县房管所统管的政府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

第三条县城乡规划建设局是本县直管公有住房的主管部门。县房管所负责本县直管公有住房的申请受理、分配安置、维护、租金收缴等具体管理工作。县财政局、国土资源局、民政局、物价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助做好直管公有住房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凡租用直管公有住房的单位或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租赁管理

第五条承租政府公有住房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持本县城镇常住户口且居住五年以上的城镇居民。

(二)无房户或人均住房面积在13平方米以下的住房困难户。

第六条申请承租直管公有住房,必须提供下列有效证件或资料:

(一)户口薄;

(二)申请人居民身份证;

(三)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社区或所在单位出具的居住房屋情况证明书。

第七条申请廉租住房的按《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县城区廉租住房保障管理规定〉的通知》(政〔〕32号)和《县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印发〈县城区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建〔〕106号)执行。

第八条承租公有住房,应当由出租方(县房管所,下同)和承租方签订书面合同,合同内容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

第九条未经县房管所批准,承租人不得擅自装修和改变房屋用途。确需装修和改变房屋用途的,必须经房管所审查批准后方可施工,所需费用、材料均由承租者自理。退租时无偿移交给县房管所。

第十条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县房管所有权终止合同,收回房屋,因而造成损失的,由承租人赔偿。

(一)承租的房屋擅自转租的;

(二)承租的房屋擅自转让、转借他人或擅自调换使用的;

(三)承租的房屋擅自拆改结构或改变用途的;

(四)连续闲置三个月以上,且它处另有住房的;

(五)租金拖欠三个月以上的;

(六)租用承租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

第十一条承租人户口迁出本县、工作调往外地或亡故的,家庭直系亲属具备承租资格的可优先续租,但必须在二个月内办理承租人变更手续;无人申请或不具备承租资格的,由县房管所收回房屋。

第十二条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直管公房,承租户必须无条件服从并在限期内搬迁,不得拖延,原租赁关系在拆迁公告下发之日起终止。

第十三条在建立新的租赁关系时,县房管所应按10元/平方米收取住房保证金。

第十四条凡承租者需要调换房屋,双方提出申请,经县房管所批准,按照房屋互换的有关规定办理手续,并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第十五条房屋租赁合同每二年签订一次。承租者承租期满后仍需续租的,应在承租期满前一个月,带原《租赁合同》向县房管所提出申请。如承租者在租期内未违反房地产管理规定应准予续租。承租期满后,承租者未办理或县房管所未批准办理续租合同,应无条件按期搬出。

第三章租金管理

第十六条租金按季度结算,承租者必须在每季度第1个月的5日前交清房租。逾期不缴者按有关规定收取滞纳金。承租者不得以任何借口拒付或拖欠。

第十七条根据国家的有关政策规定,由县房管所会同县物价局调整直管公房的租金标准和计租方式,调租后直管公房的承租人和被承租人应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第十八条直管公房租金属事业性收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统一上交财政,专项用于成本支出。

第四章使用管理

第十九条承租者必须爱护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县房管所应追究承租者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一)擅自拆改墙体,对房屋进行翻建、改建、扩建或改变房屋结构的装饰装修;

(二)存放易燃易爆物品酿成事故,造成房屋破坏的;

(三)在住宅内私自安装生产动力设备,影响房屋使用寿命的;

(四)在住宅楼顶或阳台上超负荷堆放重物的;

(五)因使用不当或私自改装,造成上水跑漏、下水管道堵塞、电路烧损等影响正常使用或污染环境卫生的。

第二十条严禁在新建小区和公房院落内搭建违章建筑物。

第五章维修管理

第二十一条直管公房维修资金由县财政拨付,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县房管所应根据房屋状况和维修资金拨付情况有计划地进行房屋维修养护。

第二十二条县房管所在正常情况下应对房屋定期检查维修,遇有暴风、雨、雪等特殊情况应及时检查,发现损坏及时维修。

第二十三条经有关部门鉴定为危险房屋,不能继续使用时,应及时通知承租人暂行迁出,以便尽快维修。如承租人接到通知后不及时迁出,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承租人负责。

第二十四条房屋维修项目由县房管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承租人应积极配合,对于影响施工的违章建筑或临时性建筑物,由承租人自行拆除,不得以任何借口阻碍施工。

第二十五条直管公房逐步推行物业管理,由县城乡规划建设局招聘有资质的物业管理公司进行统一管理。物业管理费用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计收,由承租人负担。其中,廉租住户减免50%。减免部分在直管公房租金收入中统筹安排,直接拨付至物业管理企业。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为申请直管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的申请人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和个人,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单位领导责任,并对相关责任人依法处理。

第二十七条县房管所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滥用职权、循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县城乡规划建设局给予行政处分;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县房管所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对违反房改政策、法令,无理取闹,侮辱、围攻殴打房管工作人员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视其情节给与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承租人人为造成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损坏或乱搭、乱建危及房屋安全,违反消防、安全、卫生等有关规定,造成房屋火灾、倒塌或人员伤亡的,应当承担修复赔偿和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