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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资源综合交易监管办法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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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资源综合交易监管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统一、开放、公平、高效的公共资源综合交易市场,规范我区公共资源交易行为,依法维护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市招标投标条例》、《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办发〔〕12号印发)和市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和资金管理工作的意见》(府发〔〕76号)、《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府发〔〕5号)及其它公共资源交易管理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区行政辖区内(不含北部新区,下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投资、国家融资的项目,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区政府确定应进行招标的其它项目建设工程招投标、政府集中采购、国有产权出让、BT或BOT工程等公共资源综合交易活动。

第三条按照“政府引导市场、市场公开交易、交易规范运作、运作统一监管”的总体要求,建立“公正开放、竞争有序、

服务优质、监管有力”的公共资源综合交易平台。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四条成立区公共资源综合交易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公管委”),由区政府区长任主任,区政府常务副区长、区纪委书记任副主任,区政府办、区公管办、区发改委、区监察局、区审计局、区财政局、区城乡建委、区国资办为成员单位,负责本行政辖区内公共资源综合交易重大事项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

区公管委下设区公共资源综合交易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公管办”)。区公管办承担区公管委日常工作,贯彻执行有关公共资源交易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负责公共资源各类交易活动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工作;牵头制定公共资源综合交易各类制度及实施办法;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对各类招投标、政府采购、国有产权出让等交易活动日常监督管理。

区公管办下设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区交易中心”)。区交易中心为全区统一的公共资源综合交易平台,承担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政府集中采购和国有产权出让等综合交易

服务职能。

第五条区发改委、区监察局、区审计局、区财政局、区城乡建委、区国资办等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履职尽责,加强协调配合,

共同做好交易工作。

第三章交易范围、标准、方式和程序

第六条交易范围

本区行政辖区内涉及以下范围的综合交易活动的信息、报名受理、资格审查、评标(审)委员会(小组)组建、开标、评标、挂牌、拍卖、竞价、宣布中标结果等程序,必须在区交易中心进行:

一、工程建设具体范围包括:

(一)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

1.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

2.公路、管道、水运等交通运输项目;

3.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自动化控制等通信系统项目;

4.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枢纽等水利项目;

5.道路、桥梁、城市轨道交通、污水处理、垃圾收运及处理、

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公交站场、休闲广场、城市公园等城市设施项目;

6.生态环境保护项目;

7.土地整治项目;

8.其它基础设施项目。

(二)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

1.供水、供电、供气、园林、绿化、路灯照明等市政工程项目;

2.科技、教育、文化、广播电视等项目;

3.体育、旅游等项目;

4.卫生、社会福利等项目;

5.政府保障性住房等项目;

6.其它公用事业项目。

(三)采用BOT模式建设项目和总投资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BT项目等。

二、政府采购具体范围包括:

(一)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采购项目;

(二)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

三、国有产权出让具体范围包括:

(一)国有产权、股权转让;

(二)公共地段和空间户外商业广告经营权、路桥冠名权等;

(三)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房屋租赁;

(四)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破产资产拍卖;

(五)其它依法必须公开交易的项目。

其它需要在区交易中心进行交易的项目.

第七条招标标准

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规划、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选定,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规模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一)施工(含土建施工、设备安装、装饰装修、拆除、修缮等)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包括由社会业主投资,但关系公共利益、公众安全方面的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项目;

(二)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项目,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者单台设备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四)勘察、规划、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但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上述标准的50%,同时经项目主管部门认定又无法并入本项目其它合同包一并招标的除外。

国有投资项目未达到上述规模标准的,招标人可采用竞争性比选的方式确定承包商;其它工程建设项目经区政府同意实行邀请招标或直接发包的,根据承包商预选库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确定承包商(具体办法由区公管办另行制定)。

第八条招标管理

区发改委负责审定建设项目的招标方案。

区财政局负责对项目工程造价预算审查,确定最高限价。

区公管办(交易中心)负责招标信息,提供交易场地,公示中标结果,出具鉴证证明;负责提供评(审)标专家库、承包商预选库、中介机构名录库等其它服务。

项目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部门管理权限内建设项目的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及结果、招标文件、评标报告、中标结果、合同等招投标资料的审查及备案工作。

第九条凡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等,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的项目,由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区公管办和区监察局审查同意并由区公管办提请区政府常务会或区长办公会审定同意后,可实行邀请招标或直接发包。

第十条政府采购管理

政府集中采购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等方式。凡货物类30万元人民币、工程类80万元人民币、服务类2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项目,必须实行公开招

标。限额以下项目采购方式由区财政局审定。

区财政局负责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和审核;负责监管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抽取;负责处理政府采购方面的投诉。

区公管办(交易中心)负责采购信息公告;编制政府集中采购文件;组织开(评)标活动;负责政府采购档案管理等。

第十一条国有产权交易管理

区国资办依法履行行政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产权转让行政

审批职能,协调做好相关交易合同审查、签订、产权变更和注销登记等工作。区监察局、区财政局、区公管办对国有产权转让活动进行全程监管。

区国资办、区公管办(交易中心)根据授权,依法组织实施公共地段和空间户外商业广告经营权、路桥冠名权,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房屋租赁,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破产资产拍卖等产权交易工作。

第十二条招标(采购)文件管理

(一)招标文件、政府集中采购文件等实行5+X会审制。5分别代表区发改委、区监察局、区审计局、区财政局、区公管办等5个部门,X为项目主管部门;

(二)招标文件、政府集中采购文件经行业主管部门初审后,由区发改委、区监察局、区审计局、区财政局、区公管办与项目行业主管部门集中会审。经会审通过的招标(采购)文件,方能

招标(采购)信息。

第十三条BT和BOT项目管理

采用BT和BOT模式建设的项目,须经区委常委会和区政府常务会研究同意,并由区政府组成专门班子组织实施。

总投资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采用BT模式进行建设的,BT投(融)资人的选择必须进行招标。

政府特许经营项目,采用BOT模式进行建设的,BOT投资人

的选择必须进行招标。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区公管办负责综合交易活动分类管理,建立综合性评标(审)专家库,完善专家入库资格认定、培训、考核和回避、辞退等制度,对入库专家实行动态管理;建立专家库资源共享机制;建立投标人、中介机构、评标(审)专家、设备(材料)供应商等单位和人员诚信评价制度,牵头对其参与招投标活动情况定期进行考核评定和公布。

第十五条区发改委、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区国资办等应根据本部门职能职责,加强综合交易活动监管,共同监督项目进入区交易中心公平交易。

第十六条区公管办、区监察局、区审计局等部门应加强工

程建设、政府采购、国有产权交易等项目全程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各行业主管部门在项目立项、政府采购预算实施计划、国有产权转让等获批后3日内,将相关文件资料抄送区公管办。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将项目肢解或者以其它方

式规避招标,不得自行改变招标方式,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的投标人、竞标人。对违反规定的,由区监察局牵头,区发改委、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区公管办等部门参与,依据党纪政纪及相关法律法规,除责令其立即纠正外,并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通报批评、诫勉谈话、降职、撤职、开除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对未进入区交易中心交易的,区交易中心不得为其出具交易鉴证证明,有关部门不得为其办理许可、资金拨付和使用等手续。

第二十条投标人有围标、串标、提供虚假信息等谋取中标资格的,中标无效,两年内不得参与我区公共资源综合交易市场竞争交易;同时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