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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建设融资资金使用办法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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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建设融资资金使用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动本区水利建设融资工作顺利进行,保证贷款资金合理有序借入、安全有效使用和按时足额偿还,根据企业融资相关规定,结合本区水利建设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市区水利局是水利建设的融资主体,牵头办理水利建设资金融资相关事宜;市区大禹水利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融资公司”)是区政府出资的国有独资公司,具体承担全区水利建设融资任务及相关款项结算等。

第三条水利建设融资资金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理有效整合原则。结合全区水利实际,综合财力情况,按照重点项目规划和实施要求,合理安排融资规模,切实增强全区水利支撑保障能力,实现水资源永续利用。

(二)分项封闭运行原则。融资公司设立贷款资金专户,按董事会确定的年度资金计划支付额度,分项结算水利建设贷款资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平调水利建设贷款资金。融资公司也不得对外提供其他担保事项。

(三)专款专用结算原则。水利建设贷款资金主要用于按国家政策办理立项、批复手续,并经区政府批准列入贷款资金结算的重点水利建设项目。贷款资金实行专户储存、专人负责、专项结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分配、挤占挪用。

(四)自我循环平衡原则。融资公司建立切实可行的还贷机制,编制年度平衡计划,通过自身合理运作,解决项目融资及相关费用,做到良性循环、自我平衡。遵循项目借款协议规定,明确具体还贷资金来源,按还贷计划和还本付息通知,做好还贷资金的落实工作,确保按时足额还贷。

第二章水利建设融资职责分工

第四条区水利局作为融资项目的实施单位,主要职责是负责申报和提交项目前期相关批件、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手续;组织项目建设,严格控制建设成本,确保项目概算科学合理;督促项目工程进度,按进度提出用款申请;强化项目检查验收,并提供项目管理所需材料。

第五条区财政局、区国资办是贷款资金日常管理监督机构,主要职责是负责指导融资公司业务工作;审核融资公司报送的用款申请,并开展日常监督考核;监控还贷情况,指导偿还贷款的机制建设;检查贷款资金的会计核算;组织对贷款项目的绩效评价等。

第六条融资公司为具体借款单位,在区水利局、区财政局、区国资办的业务指导下,主要负责向贷款银行借入资金;汇总报送提款、用款申请;根据审核批准的项目资金,按相关协议(或合同)向建设单位、供应商、承包商等支付资金;履行借款协议规定,按时足额还贷;提供相关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三章水利建设贷款资金的申请和发放

第七条区水利局根据上级下达的项目建设任务,确定建设资金来源,具备实施条件后,组织项目实施建设。

第八条项目投资的区管水利工程,经区政府同意后,由融资公司向贷款银行提出项目申请及用款计划,经相关部门与贷款银行商定后,在《借款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九条《借款合同》签订后,由融资公司负责落实《借款合同》中约定的提款条件,并正式向贷款银行提出贷款发放的书面申请。

第四章水利建设贷款资金的使用与拨付

第十条贷款资金主要用于区政府确定的全区水利工程建设所需的资金及必要的相关拆迁安置费用等,不得提取任何融资建设管理费。贷款资金使用实行统一审批程序,并接受贷款银行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一条水利建设资金收支由区水利局委派项目会计,委派会计依法对项目资金实施会计核算和日常监督。对各级财政补助的项目资金,仍按现行的水利资金管理办法执行,由区财政局审核拨付;使用水利贷款资金,由融资公司依照项目进度确定的资金及项目会计核算结果支付资金,并按规定向区财政局、区国资办、贷款银行报送财务报表及财务报告,同时协助和督促收集、汇总工程决算资料。

第十二条贷款资金实行计划管理,即水利项目建设单位在使用资金前,须编制项目预算书和资金使用计划,及时报送区有关部门审核确认。资金的拨付必须合法、有据,与项目进度相一致,不得办理无预算、无计划、手续不全的资金拨付。对贷款资金专用账户实行双印鉴管理,融资公司和区财政局各持一枚印鉴,印鉴齐全方可拨款,以确保贷款资金的使用安全。

第十三条对货物采购和咨询服务实行合同付款。由水利项目建设单位向区水利局提出申请,并依照政府采购和资金性质、拨付程序等,完善相关手续,经审核批准后,按合同规定直接支付给供应商或服务方。

第十四条对土建工程实行进度付款。由水利项目建设单位根据项目实施进度,向区水利局提出用款计划,明确资金渠道,经审核批准后,直接支付给项目施工单位。

第十五条对相关拆迁补偿安置实行委托付款。涉及水利工程项目所需拆迁补偿安置费用,由相关部门或街道委托融资公司提出支付申请,完善合同签订、拆迁补偿登记审核等相关手续后,从融资公司专户直接支付给负责拆迁单位。委托方必须按融资公司转借合同规定的贷款期限、利率、提款计划、还款计划等内容,签定转借协议,并出具相关还款承诺函。根据实际情况,提供质押或有关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

第五章水利建设贷款资金的偿还

第十六条水利建设贷款资金分年度偿还,还款资金的来源,主要包括预算安排的水利建设资金、当期土地出让收益、使用贷款资金形成的资产收益以及政府收取的各项水利建设收入等。

第十七条建立还贷准备金制度,还贷准备金规模原则上按贷款余额5%的比例提取,统一缴至区财政水利专户储存管理。还贷准备金的来源包括:预算安排,在编制年度预算时根据财力的增长情况适当安排偿债准备金;政府性基金;融资公司经营收益;处置国有资产收入;融资项目的土地收益等。

第六章水利建设贷款资金的监督与管理

第十八条项目实行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监理制和工程资金审计制;并执行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及水利工程项目相关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对贷款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工作,确保贷款资金安全有效以及项目顺利实施。项目竣工后,按有关规定和项目要求组织验收。

第二十条审计部门依法对贷款项目和资金使用的真实、合法、效益进行审计监督。发现截留和挪用项目贷款资金、弄虚作假和国有资产流失等问题,可以采取停止贷款发放、提前回收贷款等措施,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构成违纪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项目单位自行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