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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推动我智能电网产业发展,规范智能电网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示范作用,依据国家产业政策,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智能电网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区政府为促进智能电网产业发展而设立的财政专项资金,资金额度为5000万元。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专项资金使用科学、规范和高效。
第四条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来本区发展智能电网产业及相关产品的检测、认证等服务平台建设的企业和人才。
第五条专项资金的扶持方向:
(一)符合智能电网产业发展规划的重点企业、重大项目;
(二)企业在自主创新、科技成果转让、两化融合(工业化和信息化融合)、节能减排等方面的建设投入;
(三)具有重大带动和支撑作用的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研发,重点支持其产业化、产业结构调整和升级;
(四)智能电网产业联盟建设、产学研合作平台建设、产业创新平台和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及产业发展亟需的公共服务配套项目建设;
(五)纳入区内智能电网产业示范应用项目的建设;
(六)政府组织的智能电网产业的招商、会展和宣传推介等市场开拓活动;
(七)上级对智能电网企业扶持所需区配套资金。
第六条专项资金的扶持主要采用贷款贴息、无偿资助两种方式:
(一)贷款贴息。企业在扩大生产规模、技术改造、技术推广等活动在商业银行贷款发生的利息按一定比例予以补贴。贴息金额根据实际支付银行贷款利息给予全额或部分贴息,贴息期一般不超过一年,单个项目不超过100万元;
(二)无偿资助。主要对企业技术改造、重大技术研发、重点产品的推广应用、研发平台和产业公共服务平台及示范项目建设等给予补贴;智能电网产业招商引资与对外交流合作等重点项目的资助。承担单位须要有项目自有配套资金或者较强的研发基础条件。
第七条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根据产业发展需要,每年制定当年申报指南并向社会。各开发园区、街道负责组织所辖区域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
第八条申请专项资金的企业,须填报《区智能电网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并提供与申请享受的政策相符合的产业分类、技术领域、重点支持项目、发展目标等方面的资质、资格证明材料,经所在开发园区、街道签署意见后报区专项资金项目管理部门受理。
第九条申请专项资金应具备如下基本条件:
(一)在区注册纳税,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并向区智能电网领导小组办公室办理备案手续;
(二)从事智能电网产业的产品开发、生产、销售,运营正常、管理规范,且符合产业发展导向、综合贡献率高、具有较强的发展潜力;
(三)智能电网产业需要建设的并列入建设规划的重点技术平台、公共服务平台、示范项目建设主体单位;
(四)列入区推进智能电网产业发展活动计划的重大招商、展览和交流活动;
(五)其他促进智能电网产业发展需要政府扶持的项目。
第十条由区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会同区财政局等相关部门成立审核小组,负责对申请专项资金的企业或项目进行初步审核(必要时聘请专家进行评审)并提出初步审核意见,报区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认定,经认定符合条件的,由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负责落实兑现相应扶持资金。
第十一条成立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区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成员单位由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财政局等部门组成。
专项资金应严格按照规定的用途使用,不得擅自挤占、截留和挪用,获得专项资金扶持的单位或项目如违反资金使用规定,由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视其情节轻重,分别做出缓拨经费、停拨经费、追回已拨经费、通报批评等处理,且三年内不得申请该发展资金。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之日起执行。年1月1日至文件期间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按本办法执行。具体扶持办法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