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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镇规划建设实施办法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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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镇规划建设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县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改善村镇的生产、生活环境,促进城乡一体化进程,推动镇域经济的发展,根据《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计划纲要》目标的要求,依据《城乡规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由各镇(区)具体负责。县规划局、住建局、城管执法局等相关部门负责业务指导和相应授权。

第二章村镇规划管理

第三条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应坚持统一规划、立足长远、合理布局、节约用地、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以集镇为重点,全面组织实施。

第四条村镇规划,分为村镇总体规划、村镇详细规划两个阶段。详细规划应当以总体规划为依据编制。

村镇总体规划的期限为10年至15年,修建性详细规划的期限为3年至5年。

第五条村镇总体规划,须经镇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同意,由镇人民政府报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审批。村镇详细规划由镇人民政府会同县规划局乡规科、县住建局乡建科会审,最后报县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县辖范围内各乡镇村委会所在地和自然村住户在100户以上的、均应结合旧村改造,编制具有地方特色、适应农村居住、生产特点的建设性详细规划。逐步对50户以上的自然村编制具有适应农村居住和可持续发展的建设性规划。

第七条经批准的村镇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进行调整或者变更,以确保规划的连续性和严肃性。确需调整或者变更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审批或者备案手续。

第八条村镇居民原有宅基地及单位已合法占用的土地同村镇规划安排的建设用地相矛盾时,应服从规划对用地的安排。如有违反,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对于镇区重点项目或者大型商业开发项目,由镇相关职能部门整理申报资料(含镇政府书面意见)后报县规划局,形成初审意见后,提交县规委会集体研究审批。

第十条镇规划区内依法需要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建设单位持发改局批准立项文件、重大项目选址环境影响评价等书面申请材料,由镇相关职能部门经镇政府分管领导批准后报县规划局,由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后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第十一条在镇、村规划区内进行建设的项目,建设单位及个人必须通过镇相关职能部门向县规划局乡镇规划科提交规划申请,对于符合规划条件的项目,由县规划局乡镇规划科依程序办理规划许可手续,并按城区标准减半征收规定交纳相关规费,再审批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镇建设规划许可证》。

第十二条县规划局负责对全县所有规划建设项目的监督、指导和管理,负责镇规划区内违法建筑的认定和执法检查工作。对于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擅自动工的建设项目,县规划局配合镇(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第十三条建设工程开工之前,由县规划局乡镇规划科组织定位、放线,待其基础工程完成后,再组织验线,合格后方可继续施工。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县规划局应当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对于符合规划条件的,按程序审批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未经核实或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不得交付使用,房产主管部门不得办理房产证件。

第三章集镇建设管理

第十四条各镇人民政府和镇相关职能部门应切实肩负起建设工程依法管理和质量安全稽查的职责。凡在辖区的建设工程不报建、不按法定程序办理手续而导致安全质量等后果的,将按党纪、政纪及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五条各镇区内的所有建筑工程,由建设单位或个人提出建设项目申请,经镇人民政府和镇相关职能部门审核,报县住建局城乡建设科审批并办理相关建设手续,并按有关规定交纳村镇基础设施配套费等规费,办理《建筑施工许可证》后方可实施。

第十六条在集镇规划区内进行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取得开工批准文件之日起一年内开工。未经原批准机关批准,逾期未开工的,开工批准文件由原批准机关收回,建设用地依照土地管理法规处理。

第十七条村镇规划区内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和单位用房、房地产开发等建筑工程,必须由取得设计资质证书的单位进行设计,然后将规划及设计方案图和工程造价等报县住建局城乡建设科审批通过,经县住建局组织有关职能部门进行图审、勘测、招标等程序后,发给《建筑施工许可证》。

第十八条鼓励镇级人民政府组织有资质的综合开发单位按照村镇规划,对村镇的建设项目进行综合开发和配套建设。村镇建设项目综合开发和配套的设计划由镇级人民政府编制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由县住建局负责依法依规办理建设施工手续。

第十九条承担村镇规划区内建筑工程施工任务的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施工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资质审查证书,并按照规定的经营范围承担施工任务。

第二十条村镇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开工实行施工许可证制度,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先取得施工许可证,由县住建局委托镇政府或镇相关职能部门派专人到现场定位放线或验线后,方可开工。

第二十一条施工单位在建设工程项目中,应确保施工质量,按照有关的技术规定施工,不得使用不符合工程质量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构件。其建筑材料和建筑构件必须接受县住建局检测站的检测和安全站的督查。

第二十二条镇政府或镇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村镇建设档案管理制度。在村镇规划、设计、建设及房产登记中形成的图表、文件及其它资料,应当及时清理归档。

第二十三条村镇规划区内的建筑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拆除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并清理平整施工现场。

第二十四条镇区建筑和村镇综合开发项目的村镇基础设施配套费按县物价、财政部门核定的标准,由镇政府收取,用于村镇基础设施建设。建设过程中部门服务性收费和规费按照城区收费标准减半收取,由镇政府或镇相关职能部门凭财政票据收取,将有关规费全额缴入当地财政“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实行“收支两条线”。

第四章房地产管理

第二十五条村镇房地产开发应服从村镇统一规划。

第二十六条村镇房地产开发须先由具有开发资质的开发建设单位向镇政府和相关部门提出申请,经国土部门办理土地审批手续,取得《土地使用证》,到规划部门办理规划审批手续,取得《规划许可证》,再到住建局办理建设审批手续,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七条村镇房地产开发的施工过程,必须接受县住建局对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建筑材料的检测和施工安全管理。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房屋一律不得预售。工程竣工后必须取得县住建局的《建筑工程验收合格证》,并发放房产证。县住建局有责任对各镇的房地产出售价格进行跟踪管理。

第二十八条村镇房地产开发或镇区房屋建设违反规定的,由镇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勒令停工或强行拆除,并处以罚款。

第二十九条镇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对合法的房地产开发和房屋建设提供优质快速的服务,且不得巧立名目收取任何服务费。

第三十条镇区的个人、单位和村镇房地产开发项目房屋建设竣工后,必须到房产局缴清有关费用后依法办理《房产证》

第五章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

第三十一条集镇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不准乱涂、乱画、乱刻,不准随意张贴布告、通告、墙报、标语和戏曲、电影海报等宣传品。在城镇设置标语牌、画廊、招牌、橱窗、灯箱、霓虹灯等,应做到内容健康,外形美观,定期更新,保持整洁。户外广告牌的设置必须征得镇政府或镇相关职能部门同意后,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三十二条集镇供车辆、行人过往的主要通道,不准摆摊设点和出店经营。在主要通道以外的街道、路旁设置商亭、摊棚、货架和流动货车,必须经镇政府或镇相关职能部门同意并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固定售货摊点不得出摊经营。

第三十三条禁止在集镇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建筑渣土,乱搭乱建各种形式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有特殊需要的,须经镇政府或镇相关职能部门同意并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三十四条各镇人民政府必须负责在集镇附近建设相应规模的垃圾填埋场或垃圾处理厂。镇政府或镇相关职能部门对生活废弃物的收集、运输和处理实行统一监督管理。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照镇政府或镇相关职能部门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倾倒垃圾粪便,及时清运垃圾、粪便。自行清运有困难的,可委托环境卫生专业单位代为清运处理。

第三十五条环境卫生逐步实行社会化有偿服务,凡委托环境卫生专业单位清扫保洁、收集、运输和处理废弃物的,应交付服务费。

第三十六条镇区垃圾处置、道路冲洗、街道广告租用等费收取标准和相应的处理处罚规定,依据有关政策规定,经物价部门审核批准后执行。由镇政府执行。

第三十七条各镇场(开发区)镇区及公路沿线市容环境卫生工作,由辖区镇(区)人民政府负责。